|
第十九條 〔貧困村確定〕貧困村按照下列程式確定:
(一)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
經確定的貧困村,應當逐級報設區的市、省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貧困戶確定〕農村貧困戶按照下列程式確定:
(一)農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評議結果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核結果應當公示,徵求村民意見;
(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公示要求〕貧困村、貧困戶確定過程中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瞞報收入、騙取相關扶貧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條 〔資訊檔案〕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對象資訊管理系統,服務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四章 專項扶貧
第二十三條 〔扶貧規劃〕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陜南秦巴山區、陜北白于山區和黃河沿岸地區等連片特困地區區域經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落實省級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統籌整合項目資源,集中實施重點建設項目和扶貧項目,加快連片特困
地區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扶貧開發規劃,落實本級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責任,集中解決致貧的突出問題,推進扶貧開發深入開展。
第二十四條 〔移民搬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鄉鎮建設,科學編制移民搬遷實施方案,對地質災害頻發區、資源匱乏區、地方病區等生存條件惡劣地區和生態保護區的農戶,有計劃地實施移民搬遷、就近改建等,幫助貧困人口改善生存和發展條件。
移民搬遷在過渡期內,享受政策性補貼;過渡期滿後,原土地、
山林在承包期內的,經營權不變。
第二十五條 〔整村推進〕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貧困村整村推進規劃,整合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源,調整村莊佈局、加強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特色産業,實現整村脫貧致富。
第二十六條 〔産業扶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建設項目,引導勞動密集型産業向貧困地區轉移。
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貼息、直補、建立互助資金等方式,扶持貧困戶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運輸業、服務業等,支援貧困地區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能力建設〕扶貧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培訓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對貧困戶中的勞動力進行實用技術培訓和生産技術指導,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生産技術水準和就業創業能力。
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對貧困家庭的大學生實施助學,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二十八條 〔外資扶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扶貧開發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廣泛開展減貧項目合作,引進境外項目、資金、技術,參與農村扶貧開發,並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