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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範圍
(九)扶貧對象。在扶貧標準以下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為扶貧工作主要對象。建立健全扶貧對象識別機制,做好建檔立卡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確保扶貧對象得到有效扶持。逐步提高國家扶貧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高於國家扶貧標準的地區扶貧標準。
(十)連片特困地區。六盤山區、秦巴山區、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區、滇西邊境山區、大興安嶺南麓山區、燕山-太行山區、呂梁山區、大別山區、羅霄山區等區域的連片特困地區和已明確實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區、新疆南疆三地州是扶貧攻堅主戰場。加大投入和支援力度,加強對跨省片區規劃的指導和協調,集中力量,分批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所屬連片特困地區負總責,在國家指導下,以縣為基礎制定和實施扶貧攻堅工程規劃。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集中實施一批教育、衛生、文化、就業、社會保障等民生工程,大力改善生産生活條件,培育壯大一批特色優勢産業,加快區域性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著力解決制約發展的瓶頸問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從根本上改變連片特困地區面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自行確定若干連片特困地區,統籌資源給予重點扶持。
(十一)重點縣和貧困村。要做好連片特困地區以外重點縣和貧困村的扶貧工作。原定重點縣支援政策不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辦法,採取措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實現重點縣數量逐步減少。重點縣減少的省份,國家的支援力度不減。
四、專項扶貧
(十二)易地扶貧搬遷。堅持自願原則,對生存條件惡劣地區扶貧對象實行易地扶貧搬遷。引導其他移民搬遷項目優先在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實施,加強與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銜接,共同促進改善貧困群眾的生産生活環境。充分考慮資源條件,因地制宜,有序搬遷,改善生存與發展條件,著力培育和發展後續産業。有條件的地方引導向中小城鎮、工業園區移民,創造就業機會,提高就業能力。加強統籌協調,切實解決搬遷群眾在生産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可致富。
(十三)整村推進。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自下而上制定整村推進規劃,分期分批實施。發展特色支柱産業,改善生産生活條件,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提高自我發展能力。以縣為平臺,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源,集中投入,實施水、電、路、氣、房和環境改善“六到農家”工程,建設公益設施較為完善的農村社區。加強整村推進後續管理,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鞏固提高扶貧開發成果。貧困村相對集中的地方,可實行整鄉推進、連片開發。
(十四)以工代賑。大力實施以工代賑,有效改善貧困地區耕地(草場)品質,穩步增加有效灌溉面積。加強鄉村(組)道路和人畜飲水工程建設,開展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和片區綜合開發,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夯實發展基礎。
(十五)産業扶貧。充分發揮貧困地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優勢,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培植壯大特色支柱産業,大力推進旅遊扶貧。促進産業結構調整,通過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互助資金組織,帶動和幫助貧困農戶發展生産。引導和支援企業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帶動貧困農戶增收。
(十六)就業促進。完善雨露計劃。以促進扶貧對象穩定就業為核心,對農村貧困家庭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對農村貧困家庭新成長勞動力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給予生活費、交通費等特殊補貼。對農村貧困勞動力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加大對農村貧困殘疾人就業的扶持力度。
(十七)扶貧試點。創新扶貧開發機制,針對特殊情況和問題,積極開展邊境地區扶貧、地方病防治與扶貧開發結合、災後恢復重建以及其他特困區域和群體扶貧試點,擴大互助資金、連片開發、彩票公益金扶貧、科技扶貧等試點。
(十八)革命老區建設。國家對貧困地區的革命老區縣給予重點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