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5月11日訊國務院新聞辦11日發表《中國的減災行動》白皮書。
白皮書稱,中國注重減災的法制建設,頒布實施一系列減災法律、法規,逐步把減災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白皮書稱,20世紀80年代以來,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人工影響天氣條例》等30多部防災減災或與防災減災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國將根據減災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加強減災的法制建設。
白皮書稱,多年來,中國政府堅持把減災納入國家和地方可持續發展戰略。1994年3月,中國政府頒布《中國21世紀議程》,從國家層面明確減災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把提高對自然災害的管理水準、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以及減少人為因素誘發和加重自然災害作為議程的重要內容。1998年4月,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第一次以專項規劃的形式提出了國家減災的指導方針、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具體措施。2006年10月,中國政府頒布《國家“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把建立國家公共安全應急技術體系、提升國家應對公共安全災害事故與突發公共事件能力作為未來發展的重點任務之一。2007年8月,中國政府頒布《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將減災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白皮書稱,中國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災害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減災救災領導體制。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中央層面設立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和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等機構,負責減災救災的協調和組織工作。各級地方政府成立職能相近的減災救災協調機構。在減災救災過程中,注重發揮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組織和公安民警的主力軍和突擊隊作用,注重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及志願者的作用。
白皮書稱,在長期的減災救災實踐中,中國建立了符合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減災救災工作機制。中央政府構建了災害應急響應機制、災害資訊發佈機制、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機制、災情預警會商和資訊共用機制、重大災害搶險救災聯動協調機制和災害應急社會動員機制。各級地方政府建立相應的減災工作機制。
—災害應急響應機制。中央政府應對突發性自然災害預案體系分為三個層次,即: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政府各部門根據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制定更具操作性的預案實施辦法和應急工作規程。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後,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預案做好各項抗災救災工作。災區各級政府在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成立由當地政府負責人擔任指揮、有關部門作為成員的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制定災害應對策略和措施,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災害資訊發佈機制。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認真做好自然災害等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資訊發佈工作,採取授權發佈、發佈新聞稿、組織記者採訪、舉辦新聞發佈會等多種方式,及時向公眾發佈災害發生發展情況、應對處置工作進展和防災避險知識等相關資訊,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機制。已經建立以物資儲備倉庫為依託的救災物資儲備網路,國家應急物資儲備體系逐步完善。目前,全國設立了10個中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倉庫,並不斷建設完善中央級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森林防火物資等物資儲備庫。部分省、市、縣建立了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抗災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初步形成。通過與生産廠家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建立救災物資生産廠家名錄等方式,進一步完善應急救災物資保障機制。
—災情預警會商和資訊共用機制。建立由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統計、地震、海洋、氣象等主要涉災部門參加的災情預警會商和資訊共用機制,開展災害資訊數據庫建設,啟動國家地理資訊公共服務平臺,建立災情資訊共用與發佈系統,建設國家綜合減災和風險管理資訊平臺,及時為中央和地方各部門災害應急決策提供有效支援。
—重大災害搶險救災聯動協調機制。重大災害發生後,各有關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及時向災區派出由相關部委組成的工作組,了解災情和指導抗災救災工作,並根據國務院要求,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提出救災意見,幫助災區開展救助工作,防範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
—災害應急社會動員機制。國家已初步建立以搶險動員、搜救動員、救護動員、救助動員、救災捐贈動員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應急動員機制。注重發揮人民團體、紅十字會等民間組織、基層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防禦、緊急救援、救災捐贈、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災後心理支援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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