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減災法 救災款物使用違法處分規定 過渡安置房資金管理辦法
中新網6月18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為舉全國之力,加快地震災區災後恢復重建,並使各地的對口支援工作有序開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建立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機制。《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方案》,要求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8〕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
災後恢復重建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為舉全國之力,加快地震災區災後恢復重建,並使各地的對口支援工作有序開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建立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機制。
一、災後恢復重建對口支援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方針,承擔對口支援任務的有關省市積極為災區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各種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區樹立地方為主的思想,充分發揮幹部群眾的積極性,互幫互助,苦幹實幹,生産自救,重建家園。
(二)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準和區域發展戰略,中央統籌協調,組織東部和中部地區省市支援地震受災地區。
(三)按照“一省幫一重災縣”的原則,依據支援方經濟能力和受援方災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對口支援機制。在具體安排時,儘量與安置受災群眾階段已形成的對口支援關係相銜接。
(四)對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在國家的支援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實現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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