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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門:競賽結果不得作為招生入學依據

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 作者: 高晨源 | 時間: 2022-03-16 | 責編: 曾瑞鑫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減輕因競賽帶來的學生過重負擔,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對2018年9月教育部發佈的《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制度,堅持素質教育導向,更好地發揮競賽活動的育人功能。

《管理辦法》在近三年來競賽活動管理實踐基礎上,結合“雙減”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見建議,調整優化了競賽評審認定流程,細化了競賽組織要求。《管理辦法》由總則、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等部分組成。其中,總則部分對競賽活動提出了總體管理原則;申報條件明確了競賽活動主辦方應具備的各項條件和申報所需材料;認定流程明確了教育部等部門認定審核競賽活動的各項環節和時間節點;組織要求對競賽活動主辦方在競賽組織過程中的報名參賽、專家選聘、命題閱卷、評審評獎、公開公示等環節做出了詳細規定,並明確競賽及競賽産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禁收取任何費用;日常監管強調了競賽活動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確了查處違法違規競賽活動的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

《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願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一是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二是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託、授權;三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四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五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六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八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同時,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同步納入規範管理,加大了違規競賽查處力度,使競賽活動管理更加規範化、科學化、常態化。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門將指導各地認真貫徹《管理辦法》要求,加強部門合作,廣泛接受監督,對違法違規競賽堅決嚴厲打擊,切實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各類競賽活動行為,助力“雙減”落地落實,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記者高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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