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學校、教師、家庭和社會等主體責任,明確教育懲戒實施的規範和申訴渠道……近日,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印發關於《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通知,並對政策進行解讀。該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不適用細則
3月1日,教育部制定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正式實施。該規則中授權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方實施細則或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
“貫徹落實《規則》及實施教育懲戒還涉及很多具體問題,需進一步明確不同教育主體的職責範圍、細化教育懲戒的實施規則、健全教育懲戒的保障機制和暢通教育懲戒的救濟渠道。”天津市教委表示,《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出臺,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且有充分的現實需求和現實基礎。
《實施細則》共五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教育懲戒的實施、教育懲戒的保障、教育懲戒的救濟和附則等具體內容。
記者注意到,《實施細則》將“學校”的範圍進一步細化,明確“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性質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不含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
此外,《實施細則》對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進行劃分,明確了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市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懲戒工作的具體實施。學校、教師是教育懲戒實施的直接主體,在依法規範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起主導作用。
解決學校和教師“不敢管”“不會管”問題
如何把握教育懲戒的分寸和尺度,是學校和教師面臨的新挑戰與新要求。天津市教委在解讀《實施細則》時表示,在實踐調研中發現,天津部分學校和教師在學生管理過程中還存在“不敢管”“不會管”等實際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實施細則》細化了教育懲戒的實施要求。天津市教委在解讀中提到,在實施要求方面,一是以舉例的方式細化了教育懲戒的適用情形和具體措施。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將“由學校負責德育工作的人員予以訓導”列入較重教育懲戒措施;二是進一步規範了一般教育懲戒措施、較重教育懲戒措施、嚴重教育懲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懲戒的實施程式。
記者注意到,《細則》明確了在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需要受到教育懲戒時的工作規範:教師認為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教育懲戒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學校及時組織人員對學生違規違紀事實進行調查,並作出結論。學校決定實施相應教育懲戒的,應當在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及其家長擬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參與訓誡的,應當提前向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所在單位提出書面邀請。
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聽證參與人一般應當包括教育懲戒當事學生及其家長、學校調查人員、證人等相關人員。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結果,最終決定是否實施教育懲戒。《實施細則》要求學校應當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成立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學時及家長對於細則相應的教育懲戒給與的處分不服提起的申訴,並給出申訴流程。
此外,《實施細則》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教育懲戒後的權利救濟渠道,重點規範了學生校內申訴制度的運作機制。明確校內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學校應當將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及處理程式等向學生及家長公佈。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的相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