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中國教育 >

高校教師可適當兼任社會職務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雷嘉 | 時間: 2021-11-30 | 責編: 曾瑞鑫

原標題:高校教師可適當兼任社會職務

教育部昨天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此前的版本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專門規定了教師的特別義務、特別權利、特別身份和從業禁止,對教師學歷的準入門檻也有所提高。

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特別義務)規定: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制止學生欺淩和其他有害於學生的行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積極保護、救助學生;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配合,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促進家校協同育人。

第十三條(特別身份)規定: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範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條(特別權利)規定:高校、職業學校教師可以獨立或者以團隊方式開展學術探索、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可以適當兼任與職責任務相關的社會職務,參與社會服務。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教師行業的從業禁止: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因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有嚴重酗酒、精神病史或濫用精神類藥物史等不適宜擔任教師情形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

對於教師行業的準入門檻,此次徵求意見稿規定:規定幼兒園教師資格,應具備高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中小學教師資格,應具備高校師範專業本科或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普通高校教師資格,應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具備高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寬至專科畢業學歷。學歷要求均比之前版本有所提高。(記者 雷嘉)

網站無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