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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最新解讀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 作者: | 時間: 2021-06-16 | 責編: 徐虹

此前,不管是與校外培訓機構直接相關的校外教育與培訓監管處,還是間接相關的民辦教育處,教育部的機構設置只到處級,此次設置專門的司,對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工作明顯升級。

作 者丨王峰

6月15日,教育部召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啟動會。

會議強調,新成立的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要推動“雙減”工作落地見效。上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已經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教育部官網顯示,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的主要職責是:

承擔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黨的建設,擬訂校外教育培訓規範管理政策。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校外教育培訓(含線上線下)機構設置、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相關標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校外教育培訓綜合治理,指導校外教育培訓綜合執法。

指導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等活動。及時反映和處理校外教育培訓重大問題。

與此同時,基礎教育司職責相應調整。那麼,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會如何推動“雙減”落地?

校外培訓監管升格

首先,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被明確為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校外教育培訓承擔管理工作。這是專門針對基礎教育的校外教育培訓開展監管,而不包括高等教育和成人職業培訓。

教育部此前曾設立基礎教育一司和基礎教育二司,但兩種職能並不是根據校內和校外教育劃分,而是分別負責不同階段的基礎教育指導管理工作。

2017年,基礎教育一司和基礎教育二司合併,新成立的基礎教育司設有校外教育與培訓監管處。此外,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設有民辦教育處,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的有關工作。

可見,此前,不管是與校外培訓機構直接相關的校外教育與培訓監管處,還是間接相關的民辦教育處,教育部的機構設置只到處級,此次設置專門的司,對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工作明顯升級。

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後,基礎教育司的工作職責也相應變化,教育部官網資訊顯示,基礎教育司原“指導中小學校的校外教育”的職責被刪除。

完善監管對象範圍

其次,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的工作職責再次點明瞭校外培訓治理的重點,即校外教育培訓(含線上線下)機構設置、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

這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等文件中已屢次強調。

不過,這次更加完善了監管對象的範圍。

比如,《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範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規定,該文件針對的是“面向中小學生、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實施的學科類校外線上培訓活動”,其中未明確寫明是否包括面向幼兒園兒童。

一些啟蒙教育APP工作人員曾以此為理由,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他們的面向學前兒童的教育産品並不違規。

另外,這次還明確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等活動也由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指導規範。

創新監管手段

加強對校外教育培訓監管,需要創新監管手段。

對此,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的職責包括“組織實施校外教育培訓綜合治理,指導校外教育培訓綜合執法”。

去年8月,教育部在回復一份名為“關於加強教育行政部門執法權問題的建議”的全國人代會建議時指出,教育部于2019年12月印發《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文件強調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立或者確定專門機構,集中行使執法職權,或者依法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承擔執法職能。

該文件還提出,探索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施行政檢查的制度。

在去年12月舉行的全國培訓教育發展大會上,教育部基礎教育司校外教育與培訓監管處處長徐攀説,要進一步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聯合相關部門定期開展排查檢查,嚴查嚴辦違法違規培訓機構,及時問責通報,動態更新黑白名單,廣泛接受各方監督,實現全面監管,不留死角。

校內校外聯動

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設立後,基礎教育司的工作職責還有另一處變化,即增加了“組織管理學校開展科技、文藝、體育等多種形式的教育輔導活動”。

這些多種形式的教育輔導活動,更多的應該是“校內課後活動”。為何要增加這些活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明確指出,減輕學生負擔, 根本之策在於全面提高學校教學品質,做到應教儘教,強化學校教育的主陣地作用。要鼓勵支援學校開展各種課後育人活動,滿足學生的多樣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