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人就《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公佈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公佈之際,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人就《辦法》的制定出臺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答:制定《辦法》是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2005年《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出臺後,各地各有關部門深入開展貫徹實施工作,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出臺了本宗教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水準有了明顯提高。但是,一些場所管理不民主、不規範問題依然突出,宗教界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對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和社會有關方面呼籲,要求進一步完善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的相關制度。
制定《辦法》是深入貫徹《宗教事務條例》的重要舉措。2017年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對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作了進一步規定。為此,需要完善相關制度,對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和登記的申請條件及審批程式進一步細化,同時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人員、宗教活動、建設、安全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進一步提升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水準,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宗教事務條例》出臺和修訂後的工作實踐和積累的有益經驗,為出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辦法》的過程。
答:2022年上半年,國家宗教事務局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辦法》稿徵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戰、宗教工作部門,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按照《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辦法》徵求意見稿于2023年3月24日至4月24日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國家宗教事務局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辦法》的制定過程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問:對比《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辦法》有哪些新規定?
答:《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施行以來,對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辦法》在《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相關規定。一是《辦法》的標題是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強調《辦法》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全面規範管理。二是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機制,增設“管理組織”一章,對管理組織的職責,組成人員的任職回避、任職限制條件、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增加了人員管理、宗教活動管理、建設管理、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如規定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人員管理制度,規範本場所人員的宗教活動、社會活動、對外交流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消防、自然保護地等法律法規;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隱患排查等。四是完善了監督機制。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內部管理,設立監事,對監事的職責、任職回避、任職限制條件等作出明確規定,支援宗教界全面從嚴治教。增加了宗教團體的教務指導以及信教公民的監督權等。
問:《辦法》在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在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規定:
一是健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辦法》要求,宗教活動場所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成員由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等組成。規定管理組織成員回避制度。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重大事項須由管理組織開會集體討論決定。
二是規範人員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人員管理制度,規範本場所人員的宗教活動、社會活動、對外交流等。場所應當建立管理組織成員考核制度。
三是規範宗教活動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堅持規模適當、厲行節約、安全有序的原則。寺觀教堂舉辦大型宗教活動、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編印和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進行。
四是規範建設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新建、改建、擴建、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活動場所內的建築物,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建設等手續。建設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五是規範安全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管理小組,落實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隱患排查。主辦大型宗教活動應當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職責,保證活動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電源、火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建立食品安全和衛生防疫制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應當及時上報,並遵守相關規定。加強建築物的日常維護、安全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問:《辦法》在宗教活動場所監督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明確了不同主體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督權。
一是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鄉級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相應職責。
二是宗教團體應當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建立健全並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督促內部管理存在問題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整改。
三是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場所應當設立監事,負責對管理組織及其成員遵守法律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等情況進行監督。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團體的教務指導以及信教公民的監督。(中央統戰部)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