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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宗教事務局相關負責人就《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 2021-12-31 |來源: 中國網道家文化 |作者: 佚名 |責任編輯: 曹洋

為規範網際網路宗教事務管理,落實《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五部門近日公佈了《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國家宗教事務局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涉宗教內容的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紛紛涌現,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組織和個人在網上開設虛擬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從事宗教活動,開展宗教教育,擾亂和衝擊正常宗教事務管理秩序;有的打著宗教旗號,在網上從事各種形式的非法募捐和封建迷信等活動,損害群眾身心健康和財産安全;有的在網上發表違背黨的宗教政策的言論,或煽動宗教狂熱,或污衊攻擊宗教,或挑起宗教間矛盾,影響宗教領域正常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有的在網上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和分裂主義思想,鼓動和策劃暴力恐怖活動,破壞我國民族團結和政治安定,危害國家安全。

網路空間不是“宗教活動特區”,也不是“宗教輿論飛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對包括涉宗教的網際網路相關事項作了規定,《宗教事務條例》對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作了原則規定,並設立了行政許可事項。為落實上述法律法規,需要通過制定《辦法》對相關管理措施進行細化,對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的條件、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對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予以明確。

12月3日至4日,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強調要加強網際網路宗教事務管理。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確保我國網路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宗教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準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辦法》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全文共5章36條,分為總則、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辦法》明確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辦理時限等作了規定。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宗教資訊不得含有的內容;對宗教界開展網上講經講道、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途徑、方式、內容、參加人員等予以規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組織開展宗教活動、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直播或者錄播宗教儀式、發佈講經講道內容或者轉發、連結相關內容。

《辦法》要求取得網際網路宗教資訊許可證的平臺,應當與平臺註冊用戶簽訂協議,核驗註冊用戶真實身份資訊;未取得許可證的平臺,不得為用戶提供網際網路宗教資訊發佈服務。

《辦法》明確了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監管職責,並規範了相關行政行為。

四、《辦法》對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範圍是怎麼界定的?對從事這項服務的條件又是怎麼規定的?

答: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包括網際網路宗教資訊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以及其他與網際網路宗教資訊相關的服務。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資訊的服務,這些都屬於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範圍。

從事這項服務,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2.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資訊審核人員;3.有健全的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管理制度;4.有健全的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5.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6.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此外,《辦法》明確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

五、個人發佈網際網路宗教資訊,需要申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證》嗎?

答:《辦法》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的申請人應當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個人用戶可以在獲得了《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證》的平臺上發佈網際網路宗教資訊。《辦法》要求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傳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應當加強平臺註冊用戶管理,通過與用戶簽訂協議的方式,規範和約束個人發佈網際網路宗教資訊的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的網際網路資訊傳播平臺,不得為用戶提供網際網路宗教資訊發佈服務。

六、《辦法》對在網際網路開展講經講道有哪些要求?

答:主要有以下規定:第一是主體,《辦法》明確,必須是取得《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第二是平臺,必須是且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等;其三是人員,只有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教師才可以講經講道;其四是內容,要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要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其五是管理,要求參與講經講道的人員實行實名管理。這些規定既賦予了合法宗教團體、院校、寺觀教堂以及宗教教職人員,在網際網路上開展講經講道的權利,又有效防範非法宗教組織和個人在網際網路上拉攏信徒,進行非法活動。

七、《辦法》對開展宗教教育培訓有什麼規定?

答:宗教院校是培養愛國宗教後備人才、培訓在職宗教教職人員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據辦學實際需要,按照國家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網際網路宗教教育培訓。同時,《辦法》對宗教院校在網際網路上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主體、平臺、對象等作出規範。主體只能是取得《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平臺僅限于通過其依法自建的專用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等,對外須使用虛擬專用網路連接;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只能是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並且要進行身份驗證。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對宗教傳統教育的尊重,也體現了對宗教事務依法管理的與時俱進。

八、《辦法》公佈後,下一步還有哪些舉措?

答: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管理涉及部門多,職責具體。下一步,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將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確保《辦法》落實到位。一要認真組織學習。充分認識制定《辦法》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主要制度,準確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和工作要求。二要大力開展培訓。加強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網際網路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讓《辦法》立足網路、深入人心。三要加強指導推進。通過實施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主體許可,強化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職責,開展監督檢查等多種措施,全面推動《辦法》貫徹實施,切實解決網際網路宗教突出問題,依法加強網際網路宗教事務管理。(來源:中國道協、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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