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5月13日訊 5月8日13時55分許,長壽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二大隊接到報警稱:自己駕駛的渝AZ0T**小型汽車在育才路往319國道左轉時被一輛白色小車碰撞,對方車輛逃逸。
接警後,民警立即開展調查。民警通過調取事故現場周邊監控視頻,發現了涉嫌肇事逃逸車輛為渝A1YD**號小型轎車,確定肇事車輛的號牌資訊後,民警立即前往事發現場周邊走訪,終於在長壽區晏家育才路菜鳥驛站門口處發現了該肇事車輛。
在民警準備拖移該車輛時,一名男子走過來對民警説該車是他的,還問民警怎麼回事。經民警詢問得知,該男子姓王,是王某駕駛的該車,然後民警告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將其傳喚回二大隊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當事人王某稱當日中午和幾個朋友在山水國際修車廠附近吃完午飯後駕駛渝A1YD**小型轎車沿319國道往晏家育才路方向行駛,當行駛至319國道與育才路交匯路口時,突然聽見“咚”的一聲,但沒有在意,也沒下車查看,繼續往育才路方向行駛,最後將車停在晏家你我他超市前面,下車後才發現車左後側有擦挂痕跡。
民警對當事人王某進行了酒精測試,排除了其酒駕嫌疑。但細心的民警發現,在與其交談時,王某神色慌張,眼神飄忽不定,語無倫次,於是民警現場提取了王某尿液進行了現場檢測,經檢測,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結果呈陽性,王某吸食了冰毒。
當事人王某“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擬對其給予罰款一千元的處罰。
當事人王某“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擬對其給予罰款兩百元的處罰。對王某涉嫌吸毒的行為,已移交長壽區公安局晏家派出所做進一步處理。
長壽民警提醒:毒駕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更甚酒駕醉駕,請自覺抵制酒駕毒駕,珍惜生命,遠離毒品。(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