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泛凝聚共識: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

發佈時間: 2019-07-03 09:15 | 來源: 人民政協報 | 作者: 李君如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也是人民政協誕生70週年。對人民政協70週年華誕的最好慶祝,就是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協商民主,在今天國內外風雲急劇變幻的形勢下,加強思想引領,廣泛凝聚共識,團結海內外中華兒女,戰勝來自國際的和國內的、可以預料的和難以預料的各種挑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履職工作的中心環節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12月29日全國政協新年茶話會上的重要講話中,語重心長地指出:2019年,人民政協將迎來70週年華誕,要把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作為履職工作的中心環節,加強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大團結大聯合,擔負起把中共中央對人民政協工作的要求落實下去、把海內外中華兒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的政治責任,以優異成績迎接新中國成立70週年。在這裡,習近平總書記第一次把“廣泛凝聚共識”作為人民政協“履職工作的中心環節”提了出來。

人民政協履職工作的“中心環節”,也就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這不僅是因為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是廣大政協委員履職過程中的協商民主,而且是因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以“凝聚共識”為目標的協商民主。關於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科學內涵,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中,是這樣講的:“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凝聚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這是迄今為止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科學內涵的最權威解釋和界定。這個科學界定,揭示了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這一重要民主形式的六大元素:“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這是推進和實施協商民主的根本保證;“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這指的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主體,是政協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而非政協組織本身;“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這指的是協商民主是政協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是在履職過程中進行的,而非在履職過程之外進行的;“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這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內容和協商的範圍;“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廣泛協商”,這既界定了協商民主屬於決策民主範疇,又指出了“真協商”必須是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而非決策之後擺擺樣子的協商;“凝聚共識”,這是協商民主的目標。從中我們可以認識到,這六大元素,協商民主最後的成果都集中體現在“凝聚共識”之中,其他各個元素各個方面的要求都是為了能夠最後“凝聚共識”。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説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

在今天,我們強調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是“廣泛凝聚共識”,首先是因為這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深化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認識,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我們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就是為了“凝聚共識”;我們推進協商民主不是為了回避客觀存在的不同意見和矛盾,更不是要陷入無休無止的討論甚至爭吵,而是要通過廣泛的真誠的充分的協商求同存異、化異為同,凝聚最大的共識。我們只有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廣泛協商,形成廣泛共識,才能更好地為決策服務,也才能形成正確的並可以付諸實施、取得成效的決策。也就是説,認識到“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履職工作的“中心環節”,並進一步認識到“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可以更好地發揮人民政協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可以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這一中國獨特的、獨有的、獨到的民主形式在應對挑戰、正確決策中的積極作用。

在今天,我們強調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是“廣泛凝聚共識”,更為重要的,是因為今天我們面臨著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各種複雜矛盾越來越多了。在這樣複雜多變而且缺少確定性的國內外形勢下,把“廣泛凝聚共識”作為人民政協履職工作的“中心環節”提出來,並進一步認識到“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對於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集中全民族的智慧,形成全民族的合力,共同應對挑戰,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最重要的歷史經驗

我們提出“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是有歷史依據的。人民政協成立70週年,也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不斷發展的70年。在總結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發展豐富的歷史經驗時,我們可以注意到,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最重要的歷史經驗。

人民政協和協商民主密不可分。回顧人民政協70年的歷史,人民政協之所以能夠成功,協商民主之所以能夠從人民政協推廣到社會主義民主的各個領域,一條重要的經驗,就是協商民主既能夠充分發揚民主,又能夠廣泛凝聚共識,從而形成萬眾一心、齊心協力乾大事的大格局。

最典型的案例,莫過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起草和通過。周恩來曾經詳細介紹過共同綱領的起草經過。他説,共同綱領的草案是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三小組決定由中國共産黨負責起草的,初稿寫出來後經過7次反覆討論和修改,包括先後到達北平的政協代表五六百人分組討論2次,第三組本身討論3次,籌備會常務委員會討論2次,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後才提交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基本通過,然後提交給政協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綱領”這四個字,強調的就是“共識”。70年前建立的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形成的最大共識,就體現在經過政協委員充分討論形成的共同綱領之中。

與此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到,人民政協在實行協商民主時,為形成廣泛的共識,特別重視事先多方充分的協商和醞釀。周恩來曾經明確地説過:“到開會的時候才把少數人了解的東西或者臨時提出的意見拿出來讓大家來討論決定,這是舊民主主義議會的辦法。新民主主義議事的特點之一,就是會前經過多方協商和醞釀,使大家都對要討論決定的東西事先有個認識和了解,然後再拿到會議上去討論決定,達成共同的協議。”

廣泛凝聚共識是完善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關鍵

我們提出“廣泛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也是有理論依據的。人民政協建立70年來,在堅持和完善協商民主的進程中,不僅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且形成了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的體制機制,並已經提煉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理論。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理論所揭示的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機制中,廣泛凝聚共識是中心環節。

伴隨著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發展,特別是在黨中央把協商民主拓展到社會主義民主各個領域後,在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科學內涵的進程中,我們越來越認識到,“形成共識”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和目標。回顧協商民主理論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自從中共十八大第一次把“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寫進黨代會報告,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提出來後,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週年大會上全面系統論述了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理論,並深刻指出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後,我們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包括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認識空前提高。《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對於什麼是協商民主,作了科學的界定,指出:“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在這個界定中,“努力形成共識”已經成為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和目標。正是根據這樣的認識,2015年6月15日,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中,第一次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內涵作了全面深刻的論述,並且把“凝聚共識”作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和目標提了出來。

我們從理論上講清楚“凝聚共識”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和目標,是要從理性認識的高度推進協商民主實踐的完善和發展。也就是説,我們要在多年實踐和認識的基礎上,進一步以“廣泛凝聚共識”為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來完善和發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可以這樣説,“廣泛凝聚共識”已經成為我們今天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關鍵。

今天,我們在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領會和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民政協要把“廣泛凝聚共識作為履職工作的中心環節”這一重要論述的時候,應該積極主動地將之作為進一步完善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努力方向,進一步發揮好人民政協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

為了更好地把“廣泛凝聚共識”作為人民政協履職工作和協商民主的“中心環節”確立起來,我們要進一步加強黨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領導,包括主動爭取各級黨委對各級人民政協開展協商民主工作的領導。要進一步重視政治協商,政協委員要想大事,謀大局,想黨之所想,急黨之所急,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更多更好的大對策大建議。要進一步發揚民主,鼓勵廣大政協委員暢所欲言,充分聽取重大問題上的不同意見,為廣泛凝聚共識提供堅實的基礎。要進一步加強民主監督,以協商形成的“共識”為依據,監督“共識”的落實,檢查“共識”落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把“共識”變為現實的具體對策。(作者係原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