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攤面積是否指日可待?

發佈時間: 2019-02-26 09:20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秦金月 楊雅喬 | 責任編輯: 秦金月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一則徵求意見稿,“一石激起千層浪”,再次將“取消公攤面積”這一話題刷爆朋友圈。

“政在協商”微信號此前就曾關注過公攤面積的問題(點擊查看《政·見 | 買百平米房只得70平,迷之公攤面積如何破解?》)。

為什麼公攤面積一而再再而三地成為我們熱議的話題?因為其中的糊塗賬一直就沒算清楚過。

對於公攤面積的處理,目前我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往往使其成為房地産交易過程中爭論的焦點。

至少目前不會告別公攤

2月1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方網站發佈《關於等38項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在徵求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意見的同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3月15日。

在這38項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中,有一份全文3.1萬字的《住宅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其中第二部分2.4.6條指出,“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有媒體稱,這是“住建部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確提出房屋應由套內面積來進行交易。”

這是否意味著,住宅交易面積將從建築面積變為套內面積?長期被市場詬病的公攤面積是否將會取消?

不過,央視發文澄清:《住宅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只是個技術規範,規範未來約束的是工程建設行為,約束對像是住宅項目的建設單位。這與我們所關心的住宅交易到底是以“建築面積”“公攤面積”來計算,並無直接關係。與我們大家關心的物業費、取暖費以何標準收取,也沒直接關係。

業內專家的觀點也基本是一致的:此次徵求意見,並不意味著取消公攤面積,甚至是毫無關聯。

西南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劉璐認為,“告別公攤”是不準確的理解。類似高層住宅建築中的入戶大堂、電梯井等“公共空間”在物理上是不可能取消的。只能説,按照“套內面積”計價,可以讓購房者對自己花錢所購買的産品有更清晰的了解(此處指房屋面積),避免因公攤率的説不清道不明而導致的“糊塗賬”,這實際上是對商品房市場在銷售上的進一步規範。

中原地産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這只是一個工程建設規範公開徵求意見,距離正式文件還很遙遠,即使成為正式文件,也不確定是建議標準還是規定強制標準。從政策內容看,包括了住宅、商業、工程建設、裝修交付等方面,這些政策起碼5年內落地可能性非常小。

公攤面積的不合理性

人們之所以對公攤面積這個話題如此敏感,還是因為其不合理性。

除了前文提到的尚無明確法律予以規定,還有民眾普遍認為的:

1.公攤面積開發商説多少就是多少: 公攤面積的具體比例,國家出臺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裏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只明確其比例由合同當事人來進行具體的約定。所以,公攤面積缺少標準、管理混亂。

2.公攤面積計算方式缺乏標準: 公攤面積的計算一般都是各地自己決定,這也就直接導致了部分不良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的時候不是以一個公允的規則來計價。

重慶模式可以推廣

“政在協商”此前就曾提到過,重慶是目前中國內地唯一強制實行以套內面積計價售樓的地方。

早在2002年6月,重慶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重慶市城鎮房地産交易管理條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首次對商品房的計價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商品房現售和預售,以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權證應當載明共用部位及設施。

該條例于當年8月1日施行,宣告重慶在全國率先強制施行商品房銷售以“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政策,不按這一計價依據銷售的開發商,將由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商品房交易金額5%~10%的罰款。

重慶為何要做強制改革商品房計價方式的“先驅”?時任重慶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場處處長曾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最大的目的在於讓消費者明明白白購房,最大限度地減少房地産交易糾紛,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其中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明確業主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既包括專有權,也包括共有權。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作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原則歸業主共有。

我們此前就曾呼籲過,重慶的做法值得借鑒。希望下一次我們再聽到有關公攤面積的消息,會是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資料來源:中國網、華西都市報、央視、川報觀察、新華每日電訊、人民日報等

轉載請註明出處:中國網政協頻道(《議庫》APP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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