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在城鎮化推進的過程中,始終存在著農民進城不願落戶的問題。對大部分農村籍流動人口來説, 中小城市戶口對他們是沒有多大吸引力的,而落戶大城市基本無望,為此,寧願保留自己原有的農村戶口,至少還能保留原有的土地、宅基地等資源。
近日,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公佈。中國網政協頻道《《議庫》APP平臺》小編注意到,這份題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文件,明確規定了“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農民進城進一步減少了後顧之憂。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在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詳細闡述了“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研究出臺配套政策,指導各地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延包的具體辦法,確保政策銜接平穩過渡。
完善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礎上,開展“回頭看”,做好收尾工作,妥善化解遺留問題,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至農戶手中。
健全土地流轉規範管理制度,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擔保融資。
總結好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經驗,鞏固改革成果。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不搞私有化,堅持農地農用、防止非農化,堅持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在修改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推開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加快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力爭2020年基本完成。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試點,豐富試點內容,完善制度設計。抓緊制定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指導意見。研究起草農村宅基地使用條例。開展閒置宅基地復墾試點。
允許在縣域內開展全域鄉村閒置校舍、廠房、廢棄地等整治,盤活建設用地重點用於支援鄉村新産業新業態和返鄉下鄉創業。嚴格農業設施用地管理,滿足合理需求。鞏固“大棚房”問題整治成果。
按照“取之於農,主要用之於農”的要求,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標準農田建設。
紮實開展新增耕地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使用,調劑收益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援鄉村振興。
加快修訂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
事實上,2018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就明確提出:
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可以看出,今年的政策,正進一步努力給農民吃“定心丸”。
為何農民不願落戶城鎮?
根據2017年農民工市民化動態監測數據顯示,進城農民工中,16.8%願意把戶口遷到現居住城鎮,5.0%願意把戶口遷到老家縣城或其他地方的城鎮,27.5%表示不確定是否把戶口遷到城鎮,46%的表示沒有意願在城鎮落戶。
據媒體報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流動人口服務中心調查評估處副處長劉金偉表示,根據相關調研數據分析,儘管80%的進城農民工表示對城市生活比較適應,但考慮到落戶意願時,只有16.8%的進城農民工願意把戶口遷移到現在居住的城市,27.5%現在沒有確定,46%的比例在城鎮落戶,其中包括19%已經在城市買房的人也不願意落戶。
正如我們在開頭提到的,對於農民而言,農村戶口比城市戶口更有優勢是其不願意轉戶的重要因素。
隨著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惠農直補等利好政策出臺,土地價值越來越高,加上國家對貧困地區的專項招生計劃,使得農村戶口的“性價比”也在逐漸提高。很多農民工覺得只是在大城市打工賺點辛苦錢,但是因為買不起房子,孩子在當地上學壓力也比老家要大。所以很多農民工對大城市沒有歸屬感。
那麼,在這個時候,如果對農民進城落戶還設置種種限制條件,顯然是不符合新型城鎮化要求的。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錶示,中央已經屢次強調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政策意圖已經講得很明確了,各地不能也不敢對農民進城落戶作出這樣的限制條件。
不過,作為新型城鎮化環節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農村流動人口的問題必須要解決。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王培安就曾表示,“流動人口問題是在中國結構轉型和體制轉軌時期、基於特定制度設置而出現的過渡性問題,流動人口終將在城鎮化中完成自身的歷史使命,實現社會融合。”
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是根本
有專家表示,改革開放從農村起步,農村改革始終是改革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是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的主線。
如何降低土地對進城農民工落戶的影響?
劉金偉提出,第一,要解決土地退出問題。目前太過去強調穩定性,缺少退出機制。第二,要解決土地的流轉問題。目前流轉的範圍很小,應儘快打破集體邊界,建立全國或區域性的土地流轉市場,通過資訊的透明和充分競爭,解決土地流轉的定價問題。第三,要完善土地的財産屬性。目前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財産功能增強,同時,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租賃關係,抵押擔保都受限。第四,要厘清土地權與身份權的關係。集體身份應該允許自由流動。第五,要研究解決城市土地和農村建設用地掛鉤的機制,通過置換解決進城農民工的住房問題,“人錢地”掛鉤的制度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落實。
另外,配套的公共服務一定要跟得上。
廣東省第十一屆政協委員、華南理工大學教授雷鳴曾建議,政府應該從公共産品角度出發,從教育、培訓、交通、衛生、醫療這方面去著手,為農轉非打好基礎,保障農民基本利益,讓農民工兄弟放心來到城市。“農民的地被徵用了,被佔用了,來到新的城市裏,若教育、醫療、衛生等配套公共服務有保障,就能真正使農民心甘情願地農轉非。”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人民網、華夏時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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