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同志們:這些“高壓線”不能碰!

發佈時間: 2018-08-28 09:12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秦金月 | 責任編輯: 秦金月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公佈,條例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8900多萬黨員,將面對新的紀律“底線”。

時隔三年再次修訂 讓鐵的紀律與時俱進

這是時隔近三年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再次修訂。

黨紀處分條例是規範所有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上次修訂是2015年,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任務的新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對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制定修訂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黨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通過了新修訂的黨章。這些都對紀律建設與時俱進提出了迫切要求。

在黨中央領導下,2017年11月中央紀委著手研究修訂條例。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廣泛徵求意見,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條例。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

新修訂的條例,突出了政治性。條例寫入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寫“兩個維護”,即“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增寫“四個意識”,即“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確保全黨令行禁止。

彰顯了時代性。條例增加了對污染防治、扶貧脫貧、掃黑除惡等領域典型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為新使命新任務提供紀律保障。

同時,也增強了針對性。條例新增對“兩面人”、利用未公開資訊買賣股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家風敗壞等新型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紮緊制度籬笆。

黨員注意了:這些“高壓線”不能碰!

條例中諸多新增或修訂的紀律更明確、更清晰、更細化,每一位黨員同志都應該認真學習。

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詆毀污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通過網路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條明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干擾巡視或不落實整改要求,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五條明確,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後仍沒轉變,勸其退黨或除名

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項目,嚴重者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

條例第七十條明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説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産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將被處分

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審批中掌握的資訊買賣股票將被處分

條例第九十四條明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經商辦企業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從事有償仲介活動的;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資訊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産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幫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産品謀利將被處分

第九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産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其中就包括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等等。

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庸懶無為、效率低下將被處分

根據第一百一十六條,對涉及群眾生産、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將被處分

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産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見諸行動將被處分

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等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暗示、強迫下級説假話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説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被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資料來源:新華網、中國新聞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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