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老賴”撐起“法治傘” 制定《強制執行法》捍衛司法正義

發佈時間: 2018-06-13 15:09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和海佳 | 責任編輯: 和海佳

中國網北京6月13日訊(記者 和海佳) 十三屆全國政協第四次雙週協商座談會近日在北京舉行,與“執行難”相關的立法問題受到委員們關注。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表示,目前造成“執行難”原因多種,重要原因之一是執行立法供給不足,缺乏法治保障,“應儘快推出《強制執行法》,並修改《企業破産法》,將個人破産納入其中,以此化解‘執行難’。”

十三屆全國政協第四次雙週協商座談會近日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汪洋主持會議並講話。人民政協報記者 賈寧 攝

力推《強制執行法》建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制度

“把強制執行程式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去,儘快出臺《強制執行法》,這已經形成共識。”湯維建表示,制定《強制執行法》既有必要性又是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工作,應該儘快納入到立法的規劃當中。

對於解決“執行難”問題,委員們還認為,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律保障與打擊力度。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介紹,我國刑法第313條款中已闡述了關於拒不執行判決成立罪,但是在實際司法過程中,對“老賴”的懲罰舉措並不盡如人意,這個條款已淪為“僵屍條款”。

“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應聯合出臺相關規定,建立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制度,公安機關對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及時開展偵查,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皮劍龍説。

修改《企業破産法》 收納個人破産問題

湯維建表示,長期以來國內缺乏個人破産制度,法院的“執行難”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實際上是破産案件,就是所謂的“終結本質執行不能”案件,“這實際上就是破産案件,破産案件應該通過破産程式解決。”

對此湯維建建議,把目前《企業破産法》易名為“破産法”,使其不僅解決企業的破産問題,而且把個人的破産問題也納入到其中。

“把個人破産問題儘快納入到法治化軌道加以解決,這樣將有力助推‘執行難’的解決。從整體上看,現在的‘執行難’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甚至於更多的案件,可以通過破産程式來加以解決。”湯維建説。

湯維建進一步表示,修改《企業破産法》,規定公權力機關在指定情況下,可以以職權發動破産程式,“比如法院在審理或者執行案件過程當中,發現被告或者被申請執行人是破産企業,法院就可以以職權將這類案件直接轉換為破産程式,無需取得被執行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當事人的同意。”

“‘執行難’的病症在法院,病因在社會環境,病根是我們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不足。”關於破解當前“執行難”問題,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呂忠梅説,今後需明確建立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援、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執行工作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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