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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原創者”應得的報酬裝到別人的荷包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5-23 16:00:48 | 文章來源: 藝術市場週報

2012年3月31日, 國家版權局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一個月的期限向社會公眾徵求修改建議和意見,這是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 日起施行以來的第三次修訂。值得注意的是, 在本次修改草案中明確了一項著作財産權利, 即“ 追續權” , 這也是在我國相關法律中首次提及“追續權” 問題。修改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三項規定“ 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利包括:…… ( 十三) 追續權, 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這無疑是中國藝術家的福音,如果本次修訂“追續權”正式入法,必將成為20 1 2中國藝術界的重磅號外事件!

“追續權”並非中國首創,在歐洲一些國家已有了近百年的積累,確認和保護追續權旨在救濟和補償作者在上述情況中承受的不公正待遇。用馬克·吐溫的話來説就是:誰願意“把自己應得的報酬裝到別人的荷包裏去”呢?他的短篇小説《他是否還在人間》(1898年)以法國畫家讓·弗朗索瓦·米勒(Jean-Francois Millet 1814 - 1875年)為原型,生動的描述了“追續權” 的創設産生過程和社會根源。在小説中馬克·吐溫用第一人稱的敘述手法,虛構了如下情節:米勒年輕時窮困潦倒,名畫《晚禱》索價8法郎也沒能賣出去,一籌莫展之時,米勒的朋友卡爾想出了一個宏大的計劃,該計劃基於他發現的一條定律,即每個無名藝術家在他死後總會被人賞識,而且一定要等他死後才行,那時候他的畫也就身價百倍。於是,米勒和他的朋友們抽籤決定誰必須裝死,中簽者正是米勒。果然,米勒 “死後”,作品的價格戲劇般地飆升,但是,米勒被迫隱姓埋名地度過了孤獨的後半生。馬克·吐溫在小説結尾借他人之口嘆道:“總算這一次他們沒有把一個天才餓死,然後把他應得的報酬裝到別人的荷包裏去……”。也許作為藝術之都的巴黎上演了太多“ 米勒式的悲劇”吧,1920年,法國首先創設了追續權(droitde suite)。有了追續權,大器晚成的藝術家們對自己年輕時廉價賣給藝術商的作品仍有可能獲取收益,如果他們等不到成名的這一天,至少他們的繼承人還可以享受先人的蔭蔽。在國際立法上, 1948年在布魯塞爾舉行的《伯爾尼公約》第三次修訂會議,根據1926年羅馬會議的一項意願承認追續權,並載入了布魯塞爾文本。智慧財産權組織示範條款草案也對追續權作了規定,繼法國之後前捷克斯洛伐、德國、西班牙、烏拉圭等一系列大陸法係國家也相繼承認了追續權制度,並受到《伯爾尼公約》的認可,截止2006年世界上大概有43個國家在其著作權法中確認了追續權。

1983年英國版權委員會名譽主席R·F·Whale在其出版的《論版權》一書中,為“追續權”這個法文術語找到了兩種英文譯法:(1)意譯——Resale Royalty Right,轉譯中文即為“轉售的版稅權”;(2)直譯——Right of Pursuit,轉譯中文即為“追續權”。追續權的基本含義是:當藝術作品被再次出售後,如果購買人轉售他人的價格高於購買時支付的金額,則該作品的作者有權從此差額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額。因此,設立追續權的目的是想保護藝術家能從作品的升值中得到收益。

眾所週知,近年來中國藝術品市場發展迅猛,據法國Artprice網站發佈的“2011年全球藝術市場發展報告” 的統計數據來看,2011年,中國以41.4%的份額佔據全球拍賣交易額的頭把交椅。在全球藝術家拍賣成交總額排名前十位中,中國藝術家佔據其中6席;百萬美元以上成交藝術品共有774件,遠遠超出美國的426件, 英國的377件。但是,在藝術品締造“天價” 的同時, 藝術家自身在展覽、出版、收藏、流轉、使用等各個層面被侵權的事件卻頻頻發生。“原因在於中國美術界有關智慧財産權、著作權保護的機構設置、體制建設、實際舉措、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國文聯副主席、中國美協主席劉大為表示。

隨著近幾年中國藝術品市場的聚集度與關注度的急速上升,盛況空前的背後對藝術品市場的質疑聲也越來越多,侵權、拍假、假拍等不規範行為屢見不鮮。2011年,《中共中央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決定》的出臺體現了國家對藝術市場的政策支援,本次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追續權”的提出儘管姍姍來遲,但也的確應時應景,旨在解決當下藝術品市場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在近期召開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專題研討會上,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劉春霖教授指出,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呼喚追續權入法。首先,追續權制度蘊含著利益平衡的理念。追續權制度的功能在於,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懸殊,平衡由於原件藝術作品的商業性轉讓所産生的增值利益在著作權人與原件持有人之間的分配。其次,追續權制度與和諧社會的目標相契合。著作權法就是要保護作者的權益,作品的價值越大,作者心智的投入就越應得到更多的回報。追續權的制度,是對商業模式下作品交易利益的一次再分配,是對轉售者一夜之間成為“暴發戶”的權利限制,兼顧了作品原件持有人的投資熱情和原作者的創作熱情,是對價值規律的尊重,是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凸顯了追續權入法的社會基礎。本次著作權法的修訂,是追續權入法的契機。

為什麼眾多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了追續權的相關問題,應該説這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追續權制度的創設是以對作者在廉價出賣其作品後追加作者的經濟補償為目的的, 蘊涵了公平價值。首先,作品原件的作者的經濟地位與獲取市場資信的能力在藝術品市場中相對較弱,這與市場中處於強勢地位的銷售者、收藏者和拍賣商無法相提並論,此所謂雙方條件不公平。其次,處於弱勢地位的作者為了儘快地擺脫困境或者是為了更好地改善生活條件,其與買方達成的出售作品原件的行為可能體現為形式公平,但卻無法保證實質公平,此所謂契約不公平。再次,隨著作品原件價格的上升,雙方的利益得失也就涇渭分明, 此所謂結果不公平。由於上述不公平現象的存在,矯正的手段就有用武之地了,追續權制度恰恰就是這樣一種有效的矯正手段。雖然,藝術商對作品原件的投資存在風險,允許藝術商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也順理成章,但不能以此否定追續權制度的創立, 因為追續權僅就原件在轉售中的增值部分提取,作者僅得到稍許的提成,藝術商支付該提成費後,仍然有巨大的利益空間。

但是,對於追續權制度持異議者亦不乏其人,如英美法係國家,它們排斥追續權主要是基於交易商經濟上的考量:如果確認追續權,勢必加重交易商的費用負擔並轉嫁于收藏者,從而削弱其本國藝術品市場的吸引力;此外,一些英美學者認為藝術作品的交易可能會轉移到不存在這種權利的國家去進行, 這有損於那些實行追續權的國家。因為《伯爾尼公約》第14條規定追續權並非成員國必須承認的權利,這完全取決於有關國家的互惠。另外,藝術品交易在跨國間進行時,對交易情況的了解及費用收繳都面臨著法律上及操作上的一系列難題,使追續權有成為虛設的危險。而如果實行藝術品的出口管制又會嚴重阻礙文化的交流與發展,同時刺激走私的盛行從而使管制失去效力,顯然各國對是否執行追續權的問題都有自己的判斷標準。

我國于1992年加入了《伯爾尼公約》,但自1991年頒布著作權法至今,追續權制度一直處於空缺狀態。事實上,近年隨著國內藝術品市場發展,米勒式的悲劇正在不斷上演,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黃賓虹《山川臥遊卷》在中國拍賣市場上經4次易手,成交價格自2005年的638萬元增長到2012年的5290萬元;齊白石12開《山水冊頁》在1994年中國嘉德秋拍中成交價為470萬元,2011年于嘉德秋拍再次出現,落錘價1.69億元。諸如此類 “某某中國藝術家的作品在海外又被賣出天價”的消息也不時見諸報端,但為這些作品傾注了無數心血的原作者(或其親屬)卻只能望洋興嘆。因此,為了維護作者的正當利益,保護作者創作的積極性,促進文藝創作的繁榮,我國應該儘早確認追續權,從而從體制上規範藝術市場,並且我國的著作權管理在實踐中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也成立了一些作者權益保護協會,從制度上已具備了確立追續權的條件。從國際在理論和立法上的成功嘗試已經證明,追續權與“權利窮竭”原則的矛盾衝突並非不可調和,追續權是能夠融入著作權的體系中的。或許是出於同樣的考慮,美國加利福利亞州已經立法明確承認了追續權,這一動向顯示出英美也開始接受這一制度。

如果未來追續權正式入法,對中國藝術市場來説到底意味著什麼?我們可以再來看看歐洲。自 2006年起,歐洲就開始執行追續權第一部分--即對在世藝術家的作品實行追續權。2012年開始,英國與其他本來未執行追續權第二部分的歐洲國家全面執行--即在轉售死去不超過70年的藝術家的作品時需要徵稅。也就是説,在歐洲的立法系統下,新的一年開始後英國的藝術品經銷商和拍賣公司們在每件作品轉售後就得另外支付藝術家或者其後人(藝術家離世後70年內)銷售所得的4%,限于成交價高於1000 歐元的(即840英鎊)作品。這樣畢加索、馬蒂斯、培根、西克特、勞裏都將適用於這一法律。於是批判的聲音又出現了,大意如此,歐洲的追續權將使倫敦置身於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很可能那些關鍵性的拍品將會轉移至像紐約、日內瓦、香港這類沒有追續權一説的同類競爭城市。同時在《藝術報》刊登的一篇評論文章中,藝術家弗蘭克·斯特拉(Frank Stella)就指出在歐洲執行追續權目前看來並沒有起到什麼效果,因為有很多國家沒有執行這一法案,因此賣家們可以通過將藝術品運到其他地方進行銷售來輕鬆地避開法律規定。藝術市場是沒有國界的,因此這些法規只有全球各國(或是大部分國家)都開始執行才能起效。

當然追續權制度從創立到健全需要一個過程,而且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問題,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機關要主動汲取歐洲相關國家的實踐經驗,解決好一系列相關問題,比如既要解決好涉及作品原件的作者與藝術商這兩大群體的利益衝突的核心問題,也要梳理好追續權的性質和期限以及追續權的行使範圍及方法等具體問題。讓我們拭目以待,持續關注我國追續權的動態。


黃賓虹 山川臥遊卷 中國嘉德 2011秋拍 52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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