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復得後的麻煩—藝術品失竊問題談

時間:2011-09-06 14:09:32 | 來源:《藝術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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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勃朗 《雅各布三世》

8月16日,洛杉磯警察局宣佈,2天前在洛杉磯一家豪華酒店內失竊的倫勃朗畫作《審判》已被警方尋獲。這已經不是倫勃朗的作品第一次被盜,藏于倫敦達利奇美術館(Dulwich Picture Gallery)的《雅各布三世》(Jacob de Gheyn III)曾被盜四次,所幸每次都被找了回來。在高額利益的誘惑下,藝術品盜竊事件層出不窮。John E. Conklin在《藝術犯罪》(Art Crime)一書中,仔細分析了藝術品盜竊的動機與特點。藝術品盜竊案一般集合了三方面因素,即藝術品的尺寸易於偷竊和運送、缺乏有效的保全措施,以及具有作案動機的盜賊。在得手後,文物和藝術品通常會被迅速偷運出境,設法取得合法的身份,或被出售給收藏家、經紀人、博物館等機構;通常它們都會經過一段時間的沉寂之後,才會再次出現在市場上,而這段時間可能長達數十年之久,甚至可能不會再出現。這些無疑都增加了追回失竊文物和藝術品的難度。

成立於1991年的“國際失蹤藝術品登記組織”(Art Loss Register, 簡稱ALR)是世界上最大的國際失蹤藝術品數據庫,每年在數據庫登記在案的全球失蹤文物和藝術品約有12000件。①其中包括從收藏家、經紀人或藝術機構、展覽場所等處被盜的藝術品,也有戰爭期間被掠奪、遺失的文物和藝術品。ALR為營利性機構,在接受委託人的登記註冊後,他們會通過與公開市場上出售的文物及藝術品進行比對,尋找失蹤的物品。除此以外,ALR還會接受委託,負責調查藝術品的來源,幫助其委託人盡到合理的調查義務,盡可能避免購買到贓物。鋻於藝術品盜竊及文化財産非法進出口活動的猖獗,國際刑警組織也于2009年建立併發布了失竊藝術品數據庫,已有34000件失竊藝術品登記在案。②此數據庫主要針對近期發生的藝術品失竊案件,並未包括過去因戰爭等原因而被掠奪、盜運的文物和藝術品。這些數據庫對公眾開放。此類國際資訊平臺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扼制文物和藝術品盜竊及非法進出口現象,同時也有助於找尋失蹤的藝術品。

發現失蹤的藝術品僅僅是第一步,在後續的返還問題上,可能會因為涉及不同法律體系之間的矛盾而陷入僵局。例如,失竊的藝術品往往會幾易其手,現在的擁有者很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合法手續購買得到該藝術品的。這一類人在某些國家的法律中,被稱為“善意購買人”(BFP-bona fide purchaser),其所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一些英語國家中,被盜物品的佔有人是不可能被賦予正當權利的,因為小偷並不是合法的權力所有人,因此他也沒有轉讓權力的能力。此類法律體系上的差異,無疑會給文化財産的追索造成障礙,需要權衡當事人各方的利益,協商解決。而對於那些從文化遺址或考古現場被非法挖掘、出口的文化財産來説,處境可能會更為複雜。這些物品一般沒有明確的所有權人,雖然它們通常是歸屬於國家的文化財産,但是出口國很難憑一已之力逐一追索;有些會因年代久遠而涉及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存在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並執行他國文化財産保護政策的爭議。

事實上,各國在制訂文化財産保護政策的時候,都會面臨如何平衡其國內的文化財産保護政策與國際貿易需求之間的問題。對於出口國來説,例如中國、義大利、埃及,更緊迫的問題是如何防止文化財産的流失;而對於進口國,如美國,這種矛盾則是如何在維持國內藝術市場正常交易的繁榮、維護藝術品商人和公私收藏者的利益的前提下,推行他國文化財産保護政策。在文化財産的追索與返還問題上,除了現有的法律途徑外,不同國家之間的合作與共識是尤為重要的。

有關的合作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如美國與墨西哥簽訂的返還被盜文物的雙邊條約)、地區性多邊條約(1992年簽署的《文化商品出口法令》)、和全球性多邊條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簽署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辦法》,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簽署的羅馬公約,即《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後兩者在被盜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財産追索與返還方面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1970年公約屬於政府層面的行為,它需要政府對其要求索回的物品有註冊記錄,可以出示相關證據。如果對其物品沒有登記,或者不願意採取行動,那麼這對所有權人是極為不利的。羅馬公約不同,因為是從私法出發,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個人的行動。值得注意的是,羅馬公約在成員國間就訴訟時效、賠償制度等問題達成了共識,以協調不同法係之間的矛盾。

此外,1970年教科文組織公約的締約國還可以根據公約的第九條,就特定的文化財産向美國申請文化財産進口禁令。禁令的申請要符合美國《文化財産公約授權法案》(CPIA)中的相關要求。CPIA強調國家間的合作、共同行動。對於無法證明其合法來源的文物,司法當局會予以扣押並沒收,在一定條件下歸還原産地國家。美國是世界上主要的藝術品進口國,也是非法出口文化財産的重要集中地,這一禁令的申請有助於阻礙非法販運文化財産活動的進一步猖獗。

文物和藝術品的追索與返還,往往會涉及道德情感與法律的衝突,需要權衡各方的利益與政策。除了法律實踐的發展外,在不同國家之間達成共識、建立合作關係也是極為重要的。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扼制文物和藝術品的非法貿易,更好地保護文化財産及其所有人的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健康與穩定。

資料來源:

1、[美]倫納德.D.杜博夫,《藝術法概要》,周林、任允正、高宏微 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

2、周林 主編,《藝術法實用手冊》,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8年。

3、Barbara T`Hoffman 編,Art and Cultural Heritage: Law, Policy, and Practice, 2004年,康橋出版.

4、佩爾尼爾.阿斯克魯德和艾蒂安.克萊芒編寫,《防止非法販運文化財産:實施1970年教科文組織公約的資料手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遺産處,1997年。

5、Lyndel V.Prott,UNESCO AND UNIDROIT:A Partnership Against Trafficking in Cultural Objects,UNIDROIT.

6、John E. Conklin,Art Crime,Praeger,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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