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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遭遇“剽竊”謎案 美術界署名潛規則被爆料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3-23 17:53:20 | 文章來源: 法治週末

2006年3月15日,《空間想像———蕭長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國美術館2號展廳舉行。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台灣著名雕塑家蕭長正、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主任呂軍、文化部産業司司長李曉磊觀看展覽。 

坐在《法治週末》記者面前,自由撰稿人黃以明提起自己的遭遇,雖然事隔3年之久,卻依然克制不住激憤,本來就不流利的普通話更加磕磕巴巴。

沒有人會將這個坐在有暖氣的屋裏仍然穿著厚衣服、話都説不利索的人與藝術家聯繫起來,更沒有人會想到,這個自稱為“自然之子”的人,就是將大名鼎鼎的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推到被告席上的人。

據黃以明的代理律師透露,該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審理,初步定於4月13日開庭。

剽竊還是被剽竊

事情緣起于2000年,黃以明為我國台灣地區當代雕刻藝術家蕭長正的雕塑藝術所寫的評論文章《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此文發表于2000年第10期的《藝術新聞》上。

據黃以明稱,《藝術新聞》是台灣地區藝術界第一權威雜誌,面向全球發行,而該文章是其歷時將近一年獨立完成的。

事件直接起因于2006年3月在中國美術館舉辦的一次展覽。當年正值“首屆兩岸經貿論壇”開幕,在台灣地區負有盛名的蕭長正在中國美術館舉辦其個人作品展。

在這次展覽上,“宣傳的核心都是圍繞著‘自然精神’這一學術符號來展開的,展覽的靈魂是作為我思想結晶的‘自然精神’”。黃以明對《法治週末》記者説。

但是,在這次展覽的宣傳材料上,雖然引用《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中的相關文字,但卻沒有署名,黃以明後來將此稱為“去黃以明化”的開端。

這次展覽的策展人,正是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

黃以明向《法治週末》記者展示他公證的一份材料顯示:在2006年2月出版的《中國美術館》雜誌中,“展覽”欄目對蕭長正的展覽作了預告,預告中有一段文字全文摘自黃以明的文章,但沒有任何關於作者或者文章來源的標注。

黃以明還注意到兩個細節。“以前每期的《中國美術館》‘展覽’欄目中刊登的文章都會署名范迪安,但這次,沒有任何作者的資訊。”另一個細節是在范迪安的網站主頁上,其個人簡介中對策展的多次活動均有提及,卻對2006年策劃展覽活動只字未提。

展覽中的文字宣傳僅僅是案件的一個開端。

隨後一次偶然的機會,黃以明發現在中華特産網和全球特産網兩個網站上,登載過一篇名為《〈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的文章,全文1600多字,有1500多字出自黃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而文章的署名,正是范迪安。

“從不署名到署別人名,就是‘去黃以明’的過程,後面根本就是剽竊。”黃以明決定維權。

黃以明于2009年年底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將起訴范迪安。由於涉及中國美術館館長,此事旋即引起廣泛關注,由一起單純的著作權糾紛升級為文藝界公共事件。

不久,黃以明正式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被告為范迪安,第二被告為蕭長正。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産權中心副主任李順德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並非在展覽的文字宣傳中不能用到別人的文章,“關鍵是看怎麼用,如果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不構成侵權”。但他強調,“無論怎麼用,都應當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如果引用別人的東西不署名或者連標注都沒有,肯定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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