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資訊 > 繪畫

范迪安首次公開聲明反駁"剽竊"説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2-04 13:52:26 | 文章來源: 搜狐文化

人民網2月4日電 (記者陳原)近來,各地媒體網站都在傳播消息,稱“因涉嫌‘剽竊’文章,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台灣雕塑家蕭長正及相關網站被黃以明告上法庭,並表示將索賠100萬。目前,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已經立案。”這一消息,加上以打假著稱的司馬南的微網志説辭,立即引起軒然大波。面對各種指責和怒斥,一直保持沉默的范迪安今晨致函人民日報和人民網,公開發表聲明,反駁所謂剽竊之説。

《關於黃以明狀告本人“剽竊”其文章一事的聲明》

2010年2月3日,本人得知,黃以明以本人“剽竊”其文章為由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正視聽,本人在此通過媒體向公眾告知事實,併發表聲明。

2009年12月8日晚,有美術界同仁告知:有一篇本人抄襲一位詩人評論蕭長正雕塑藝術的文章刊載于網上,這位詩人將訴之公道。聽此消息,本人十分驚愕!記起2006年春,台灣雕塑家蕭長正先生在中國美術館舉辦展覽時,本人當時曾寫過一篇短文作為展覽前言,此外未曾寫過有關蕭作文章。遂電話詢問蕭長正是否在畫冊或其他媒體發表本人文章或其他評論文章時,在署名上出錯,也詢問蕭長正是否還有其他評論家寫過有關他的文章。蕭長正告知約10年前有一位名叫黃以明的先生寫過一文,評論他的藝術。於是,本人在網上搜檢,才看到了黃以明于2000年10月所寫《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介紹雕塑家蕭長正的藝術》,也查到了“全球特産網”于2006年9月7日刊載了《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文後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經比對二文,署名本人的文章完全為從黃以明文中成段摘取,拼湊而成。黃的原文長達一萬餘字,署名本人之文約1500字。

本人認為網站如此胡亂編造,盜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是對原文作者嚴重的侵權和傷害,但此事非本人所為,並與本人毫無關係,應該迅速向黃以明通報情況,説明事實。為此,經向藝文界朋友多方了解,得到了黃以明的電話。12月9日午後,本人挂通了黃以明的電話,其正在午餐中,隨即本人發短信給他,全信如下:

“以明先生你好!我昨日得知有網上發表了署我之名的蕭長正評論文章,而且是你的大文之刪節版,我十分吃驚!一是蕭于06年春在我館辦展,我只為其作過一展覽前言,未寫其他專文,二是更沒有竊用或改用你的文章署我之名投稿發表。經查網站,果見有‘全球特産網’06年發過一文,是你評蕭長正藝術長文的節拼文並署我是作者。我深知你對此事況的氣憤和應有的追究權利。網站張冠李戴,胡亂編造,侵犯你的著作權,同樣也損害我的名義,還導致你對我的誤解,我深為理解並與你同樣氣憤!如果我早知此事,定會採取措施要求網站更正。這裡專信將我處情況向你介紹,也望電話與你溝通。我們同為藝文學界同仁,當共鄙而今各種侵犯著作權之弊端,以護學理,以正時風。中國美術館范迪安。”

稍後本人再度電話黃以明,告知:本人從未抄襲他的文章署名發表。本人知道消息後即作了解,才知道情況。為此,向他明確表示三點態度:一、對他的著作權被侵害表示氣憤,作為同道學人,大家都特別痛恨自己文著被人剽竊和盜用。二、本人支援他在維權上採取的合法行動,如需本人澄明事實,本人將予配合。三、在此問題上,本人也是受害者。文人著述觀點、角度各有不同,我們彼此的文章都有個性風格,網站冒用我的名字發表文章,我也同樣不能接受。

在本人向黃以明説明情況和表明態度之後,其仍堅持在網站上發表本人“剽竊”其文章的言論,並向法院提起訴訟。鋻於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本人在此鄭重聲明:

1、本人在2009年12月8日之前未曾見過黃以明評論蕭長正藝術文章,本人也從未抄襲黃以明的文章署名發表並向媒體投稿,本人更從來沒有向“中華特産網”、“全球特産網”這類非專業網站投過任何稿件。

2、黃以明稱有許多網站未經他的許可發表了他的文章,並且未署其名,這些與本人無關,本人從未向任何媒體提供過黃以明的文章。

3、黃以明僅憑某些網站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就認定是本人所為,把網站的過錯視為本人過錯,這嚴重違背事實,也是“莫須有”的指控。

4、某些網站將黃以明所作文章編發為本人署名文章的錯誤行為,同樣侵犯了本人的權益,本人保持追究的權利。

5、本人相信媒體會作出公正的判斷,法律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范迪安

2010年2月3日

據媒體轉載黃以明的説法稱,2000年9月,在看到台灣雕塑家蕭長正的作品後,他撰寫了藝術評論文章《自然精神的現代構成》,並於當年10月發表在台灣《藝術新聞》雜誌上。2008年,當他舉辦自己的書法展時,使用了該文章中的一段話作為個人簡介。結果遭到了很多觀展人的質疑,説他抄襲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的文章。“我一查,才發現2006年3月,中國美術館在舉辦蕭長正個人雕塑展的時候,范迪安曾撰寫了《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經過對照,我發現該文有1518個字完全來自我的文章。”黃以明還告訴記者,之後,他多次與范迪安、蕭長正交涉,但一直無果。

2009年12月9日,“打假英雄”司馬南在微網志裏透露,范迪安“抄襲”了黃以明的文章。並提出三點調侃:其一,館長也會抄襲;其二,自由撰稿人水準超過館長;其三,館長其實放下架子完全可以與黃私了,但館長架子放不下來。

對於黃以明的指責和控告,輿論和網民也持兩種意見,有的立即將這一事件與近年屢見不鮮的學術界抄襲案聯繫起來,憤怒聲討,還冠以“抄襲門”一辭;有的冷靜分析後認為,首先應該分清責任在誰。因為在網路中發佈的文章中,張冠李戴是常事,但責任並不在作者,不知情的也很多,范迪安是否知情,還沒有確鑿證據。范迪安的文章很有名氣,其文風美術界無人不曉,與黃文大相徑庭,相距甚遠,如此“抄襲”,風險很大,一揭就破,而且對範本人也毫無意義,所以,不要説風是雨,應該查明真相再下結論。

 

凡註明 “藝術中國” 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內容均屬於本網站專稿,如需轉載圖片請保留 “藝術中國” 浮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註明來源藝術中國,否則本網站將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維護網路智慧財産權。

列印文章    收 藏    歡迎訪問藝術中國論壇 >>
發表評論
用戶名   密碼    

留言須知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