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挖苦藝術界部分批評現象的“坐臺批評”一詞受到了廣泛關注。對於此詞,有被指涉的批評家認為:只要不推倒市場經濟,一切表達觀點的有償露面都是坐臺,開會拿出場費是坐臺,被刊物和網站約寫付費文章也是坐臺。創造此詞的批評家認為:其意在用來討論批評制度。
“坐臺批評”一説讓陷入與這種現象關聯的人(批評家尤甚)如坐針氈,要刻意寬泛化、拉倒一大片來模糊討論,顯然有修辭問題,但是,用一個中性的詞——“廣告批評”,難道就能掩蓋問題的實質嗎?一旦硬咬著“體制”這個修辭要有實實在在的“實體”,像某某美協、國家單位那樣,否則不算數,我換用另一個詞——“機制”,難道就虛無縹緲難理解嗎?
當然,體制、制度和機制這幾個詞,詞義是有區別的: “體制”應該指有層級關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的有關組織形式;制度指包括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以及組織的規章等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而“機制”則不同,因為“有機”、“機理”,也主要因為指的是事物各個部分——存在的前提下——之間的如何協調關係以更好地發揮作用的具體運作方式,它內含于制度、體制之中但強調合理、成規、依律,其是否恰當和運轉在合理軌道上,是非常需要考察的。常識上,“機制”的形式有計劃(常跟“行政”關聯)、自洽(常與“市場”有關)、監督(多與“第三方”相連)等幾樣,功能有激勵、制約、保障等幾種,這幾種樣式形態、功能狀態如何,及其改善和優化,需要考察外部條件和內部要素。
所以,嚴格來講,用“機制”來討論這個—— 關涉批評界整體性有機互動——問題也許更加合適些,因為“體制”、“制度”儘管在漢語口語、一般交流語境中有指涉彈性的問題,但一旦進入學術討論,我認為就必須所指明確,才更有利於問題的發現和解決。
就此而言,考察批評界的狀態以及狀態頻出,顯然是“機制”出問題影響了正常運轉。就像以上言論,需從多個層面辨析。首先,“體制”如果不是狹義為政治體制,則還有其他體制形式,民間組織也算是一種能以管理機構和管理規範統一的體制形式。其次,很顯然,批評家年會正就有機構、規範雛形,甚至有非常具體的組織制度、獎罰規則等,但是,正如我曾經批評過的,這個年會確實夠不到正規學術共同體組織級別,具體操作上(比如每年組會)也有一些硬傷——起碼是缺陷,使它缺乏在學術體制中的公信力。
以批評家年會為例,爭論雙方的一方,恰恰應該承認年會是一種學術體制形式,但它確實組織結構不夠規範和性質不夠明確,對此的態度不是要回避而是想想怎麼落力建設讓它具備獨立的體制力量,這裡的學問和操作空間非常之大;在另一方,也不能簡單否定某種組織、以其“行規進而發展成一種體制”進行“收費”活動的體制形式,而要考究該體制形式的性質以及它在機制運轉中的準確位置和作用,比方説,如果以批評家年會為基礎組織為正規機構,對應相應的“批評家公約”涉及收費,如果是直接的市場雙方契約營利性勞務服務,則就是以市場機制、逐利機制、物質激勵機制運轉,是一種市場行為,批評家年會就是企業,是“公司”,反過來,如果年會是非營利性的,不收費,或者通過嚴格的第三方委託付費,則年會就可能是公益組織、學術組織,是公益保障機制、學術制約機制在運轉,這是保證學術活動有序化、規範化的機制,當然,要實現這一切需要年會保證不“組織分裂”,今天是“公司”,明天又是“公益”,或者其機構成員“人格分裂”,今天是“廣告員”,明天又是“批評家”,身份萬能左右逢源好處全撈。
但是,檢視客觀的體制環境和現實狀況,確實表明要實現機制的理想狀態並非易事。按照機制的激勵、制約、保障等功能和原則,按理説,既然有“計劃的”美協理論(批評)委員會這樣的體制機構,也可以有“市場的”某某批評、批評家機構,更應該有“純公益”、“純學術”的體制機構,而且因為對應著的“計劃的”,則除了“市場的”,另外的應該是民間的、社會的,再進一步,從體制組織的應然邏輯看,“計劃的”本更應該就是運轉保障、公益機制,而絕對不能反過來是“逐利機制”、“沽名機制”。但是,不妨細看美協理論(批評)委員會那份名單,會吃驚地發現,有的人同時是美協委員、批評家年會會員,我相信再組建一個“批評公司”,這幫人還會是要員甚或頭頭,可謂“腳踏三隻船”——如此忙乎的他們“用腳批評”一點也不奇怪,真是“吃盡天下批評好處,就是不見真批評”!我都懷疑,他們那樣拼命跑進這個會那個會乃至親自組建這個會那個會當委員、會員正是為了有各種響亮的身份和名牌方便“招商”、“領單”!
所以,從這樣的機制邏輯、本質就很容易看到,如果將批評歸結于批評家行使批評權利的基本點,那麼,批評家當然既有收費做“廣告批評”的權利,也有“真批評”的權利,因此,懷疑別人或自身懷有“反對一切收費批評”的觀點是沒有依據的,關鍵在於有沒有良好的批評權利平衡機制分類、引導、評價、肯定他們的某類行為。我們面對的悲觀現實也許是:正規團隊運轉的“計劃批評”、“宣傳批評”機制特牛,明結盟暗拉圈運作、操作乃至炒作的“市場批評”、“廣告批評”機制超牛,而散兵遊勇的獨立制約、監督機制只像是一隻犢牛。在這種機制現實中,要特別強調一點是,我很反對有的批評家在試圖細分出什麼“不屬於坐臺批評”時,幾乎簡單地“凡是公立藝術機構、組織”邀請或為之“站臺”的都納入其列,這是不可思議的,某些“計劃批評”、“公款付費批評”簡直就是“宣傳”的代名詞,這種“逐利機制”比較于“市場機制”,依前者而“坐臺”的性質遠遠深惡于依後者而“坐臺”。
從個體權利的角度,要改變以上批評家更熱衷於當“宣傳人”和“廣告員”逐利現象,回避計劃的或市場的“坐臺批評”,根本的解決對策是提升批評家抵制以上兩種誘惑的獨立能力。對此,雖然從結果上看都有涉及“錢”的回報問題,但機制上是否有途徑讓他們獲得獨立身份、榮譽和報酬,是根本區別的。而在批評家個體權利的各個層面中,很顯然,批評家獲得尊重、其聲譽來源和獲取信任基礎的根本在於獨立、自由行使批評權利的保障。這也是本次從具體兩個年輕批評家和藝術家糾紛引發的一系列公共批評、輿論互動證實了的,其亦是我為什麼認為從大的“制度反思”到小的“自律反思”都需要動筋骨的原因。與此相關的諸多理由中,最要不得的是喊窮、差錢,多動真格寫點真批評,這是最起碼的自律,只有無條件地奉獻了真批評的精神,才有可能助力於批評集體和批評事業,反過來助益於批評機制更多“正效能”,與此同時,對於那些堅持真批評的人、團體,對於那些支援真批評的刊物、網站,無妨想想如何讓批評的那部分結構更有力量——批評人的精神和尊嚴恰恰由來於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