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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安曼:美術作品的版權保護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4-02-10 16:03:06 | 文章來源: 藝術版權

版權法中“美術作品”

通常説的“美術”,狹義專指繪畫。作為“造型藝術”的另一種説法,還可以包括雕塑和建築等。美術中屬於平面形式的,有時亦稱作“平面藝術”或“圖形藝術”。而“美術作品”,顧名思義是美術活動産生的成果。在版權領域,美術作品是一類受保護的作品,屬於受保護的三大類作品中的藝術作品(另兩類是文學作品和科學作品)。這裡的“藝術作品”,顯然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除美術作品外,還包括攝影作品、建築作品、實用藝術作品、電影作品、戲劇作品、音樂和舞蹈作品等。

在中文語境裏,“美術”也比“藝術”的含義要窄得多;單純字義上,前者側重“美”,後者側重“術”(“藝”同“術”)。由於“美術”的門類不斷擴大,現在多代之以“藝術”的統攝提法。因此,“美術作品”常常可以與“藝術作品”互換使用。外國版權法沒有“美術作品”的説法,而是直接列舉繪畫、雕塑、鐫刻等為版權保護的對象。我國版權法使用了“美術作品”這一集合概念,並在實施條例中另外做出具體解釋,“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應當注意的是,這個解釋不是學理性的,而是法律限定性的。例如,書法算不算美術作品盡可以討論,但根據版權法它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再例如,提到繪畫、書法、雕塑等幾種樣式和線條、色彩等幾種構成方式,都只不過是舉例,關鍵是中間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一段限定語。也就是説,只要符合這個標準,無論其他因素,都可以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而其中“具有審美意義的”這一條件似乎更核心更重要,但是也更微妙,因為涉及每個人的不同主觀感受和判斷。從這個角度看,舉若干例子作為具象的提示,仍有其實際意義,即大量典型的東西作為美術作品是不言而喻的。由於法律的著眼點畢竟不同,在實踐中,版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範圍要大得多,情況也複雜得多。

與此相關聯,也許還應該提到“藝術品”的概念。“藝術品”字面上看起來與“藝術作品”相近,而大量藝術品也確實可以構成美術作品。但是,“藝術品”與“藝術作品”雖一字之差,卻可能屬於完全不同的範疇。“藝術品”一般是就一個兼有藝術內容和有形載體的物件而言,它關照的是該物件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如一幅畫卷、一座玉雕或一尊塑像。藝術品通常是作品的原件,可以作為有形物處置和作為有形財産轉讓。因此,它是物權的對象,不是版權的對象,因而不是版權法中的概念。版權法中的“藝術作品”,是就藝術物件上能夠通過複製被另外使用的部分而言,這種使用可以獨立於原始載體自由地進行。例如,可以將一幅繪畫從卷軸複製到掛曆上、畫冊中或電腦裏。並且,就使用而言,作品的局部也是“作品”;而藝術品是沒有辦法取其局部使用的。“作品”作為版權法中的概念,其特定的意義在於它的某些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為區分清楚,版權法專門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版權的轉移。這裡的“作品原件”,實際上也就是我們常説的藝術品。

當然,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存在使用不同的語詞指稱同一事物或使用同一語詞指稱不同事物的情況,這是因為詞的語義具有多重性並且往往取決於具體環境,一般不會影響交流和造成混淆。例如將藝術品展或藝術品拍賣説成“藝術作品展”或“藝術作品拍賣”並無不可。但是,涉及法律,就要明確在法律中的限定是什麼。在行業裏怎麼説是一回事,發生法律問題,要看法律是怎樣講的。例如,平常可以將美術作品或藝術作品換著説,在版權法中,就只能使用“美術作品”的概念。

版權法中美術作品的資格

版權法中所説的“作品”,與我們通常所説的,意思可以很不相同。這是因為,要構成版權法中的“作品”,有一些特定的條件。例如,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必須是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的。這是一個從一百多年前沿用下來的提法,旨在確定保護的基本範圍。這個提法當時有十分清楚具體的對象,現在也不能説沒有比較明確的所指。但是,由於社會生活不斷發展,人類活動日趨複雜,這個提法現在已經無法用來對大量出現的很難説屬於哪個領域的新事物進行嚴格框定,在相當程度上只具有立法宣示的意義。再例如,構成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這是一個頗為關鍵的條件。

但這裡所説的“獨創性”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又很不同。在版權法中,“獨創性”並非要求作品一定體現獨到的創意或明顯的個性,它僅僅要求作品是獨自完成的,或完成過程中沒有抄襲複製他人的東西。因此,受版權保護的美術作品,並不要求如通常認為的那樣具有相當的藝術水準。畫面簡單的圖形,技巧平平的勾畫,手法普通的堆砌,只要是獨立完成的,都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保護。是否構成美術作品,看的是其在法律上的資格,而不是它的藝術水準。藝術水準不是由法律確定的,也不是法律關注的。美術作品的版權資格,是一個自己對號入座或法院給予對號入座的問題。進得來,就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得到保護。

對美術作品的具體要求,要看法律條文的表述。在我國版權法中,線條畫、色彩畫、書法、雕塑被作為美術作品的典型例子提到。而“具有審美意義”,似乎是對所有美術作品不言而喻的要求。現實中,明顯的美術創作自不待言,名家的手筆更毋庸説,容易發生問題的多是一些邊際物。鋻於法律不可能規定得太具體,在具體認定美術作品的資格時,宜用比較原則的標準:一是要有創造性勞動投入;二是要有視覺愉悅效果。依照這個標準,原樣取來的自然物,再美也構不成美術作品。國外有馴服動物在畫布上塗抹的,體現的是馴獸技巧,人與畫布塗抹效果並無創作關係,因此不能認為是美術作品。而電腦“創作”的圖畫,是人編製程序操縱電腦的結果,因此是美術作品。但是,即使費了手腦之力,製成物卻毫無審美效果,也許難以被認為是美術作品。這在理論上可以,實踐中並不簡單,因為審美有主觀性,怎樣算美,只能作為“事實”問題個案具體認定。國外判例中有既考慮外行人觀感又考慮作者有無創作美術作品的意圖的作法,似乎值得借鑒。

還有其他的規定會影響美術作品的資格。例如,我國版權法規定作品必須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美國版權法規定作品必須以非臨時性的可感媒介固定下來。根據這些條件,髮型、菜肴、沙雕、冰雕或涂寫後不久形象便褪去的書畫便不能成為美術作品。再例如,如果規定帶有實用性或批量製作的東西不能被視為美術作品,許多看上去很美但有某種使用功能或機具化商業生産的東西也許就要被排除在外了。

版權法一般原則,作品的複製品不形成新的作品,特別是同種表現形式的複製品。但美術作品如繪畫、書法的臨摹,如果認為被臨摹的只是一種客觀景物,而將其精確地再現出來本身是融觀察和技巧于一體的創作過程,似乎可以構成新的作品(比較:文字抄錄不形成新作品,而使用特殊符號的老式速記則有可能)。

將書法作為美術作品給予版權保護,是我國特有的。有書法創作意圖的書寫自不待言,其他實用性的書寫如信函、日札、文抄、楹聯、題詞等能否算“美術作品”,也許只能個案認定。與書法有聯繫的金石篆刻,似乎無法作為文字作品保護,但作為美術字,也許可以躋身美術作品。我國最近有法院判例認定印刷字體、包裝裝潢、廣告和網站頁面為美術作品。雖然有些值得商榷,但顯示出美術作品版權保護的一個特點,即需要判例來界定大量邊際性的東西。相關的例子還有商標,儘管沒有成為“美術作品”的初衷,但在版權中似乎只有被視為美術作品才能得到保護。

某些其他作品中的局部,例如美術動畫影片的單個畫面,在脫離整體作品另外使用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作為美術作品保護。用於裝飾文字作品或其他作品的花紋,應該也可以。而攝影與美術結合的所謂“攝影畫”,取決於作者的選擇,既可以視為攝影作品,也可以視為美術作品。

根據版權法的原則,藝術創作的主題、構思、風格、技法、佈局等,本身不具有作品的資格。因此,在這些方面與他人無論如何相同,只要是自己完成的,都構成獨立的作品。另外,版權法還保護改編作品,利用已有作品的局部進行拼圖,也可以形成新的美術作品。

與美術作品有連帶關係的東西,自身也可以構成美術作品。例如,在有的國家(如英國),美術作品不僅包括版畫,還包括印製版畫的雕版;不僅包括雕塑,還包括用於製作雕塑的模具。這與底片也是攝影作品的情況差不多。

版權資格,就是作品資格,就是受保護的資格。在確定受保護的資格上,有時還有更原則的標準。通常説法是版權保護某些作品。而實際上,版權法關注的並非作品本身。版權法關注的,或引起版權問題的,是作品的使用,特別是使用中佔用他人勞動的情況。在英國,曾經有人隨手畫的一個圈被人複製了,由此打起版權官司。在法院看來,問題不在被複製的是什麼作品,而在複製行為中使用了他人的東西。正如被偷的是什麼不影響偷的行為存在。結果是判定侵權,形成英國版權司法中的一條原則,即“凡是值得倣照的都值得保護”。如果這個圈非要説成是什麼作品,也許只能算作美術作品了。這個例子雖然有些特殊或極端,但卻十分有助於認識作品(包括美術作品)在版權法中的意義以及版權保護的性質、原則和特點。

總之,通常情況下,人們講一件東西是否“是”美術作品;而在版權法中,要看一件東西是否“構成”美術作品。美術作品進入市場,門檻可以很高。但構成美術作品,門檻卻可以很低。所以,進入市場才是關注藝術水準的時候,而進入法律主要是在涉及使用的時候。

裘安曼:祖籍浙江,生長于北京。所受教育領域包括英語、中國語言文學、法律和國際工商管理。工作經歷涉及編輯、翻譯、出版、版權、專利和國際組織。曾參加中國著作權法的起草工作以及中美智慧財産權和中國加入國際版權公約的談判。曾多年在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從事專利審查工作。曾任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副主任,國家版權局副司長,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總幹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副總經理。現任中關村智慧財産權戰略研究院執行院長。發表專業文章近二十篇;翻譯商務版《文化産品與世界貿易組織》和《英語詞典編篡史》兩書;翻譯、審校清華版《十二國專利法》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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