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雕塑是公共藝術的一部分。公共藝術的概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其主要特點一是為公眾的藝術,一是在公共空間的藝術。公共空間的特點是非私人的。因此,在公共空間裏,雕塑就具有了某種強制性,人們必須看,無法回避。公共空間中的雕塑也便與藝術家創作的室內雕塑有了很大的差異。
雕塑——跳繩
芙蓉姐姐雕塑驚現上海南京路
在當代,世界範圍內,城市雕塑的概念已經發生變化。它不再只是眾人敬仰的偉人雕像,呈現出越來越多的和公眾進行平等對話的藝術形式。比如,德國柏林市勃蘭登堡門附近大街的井蓋,上面鑄造有柏林的標誌性建築。這些井蓋不僅有實用功能,還有宣傳和指示作用。這類具有生活功能的藝術已經成為城市公眾生活的一部分,並且有可能成為未來城市文化的發展趨勢。
今天,城市雕塑與其他公共藝術在中國所面臨的現實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公眾對公共藝術水準的判斷。藝術家在雕塑的藝術形式上有很多超前的、獨到的思考,但不是所有的公眾都具有欣賞能力,超前的、另類的藝術形式常常會令他們感到茫然、困惑和不安,這是對公眾審美的一種挑戰;另一方面,大多數城市雕塑作品是“塞”給公眾的,公眾完全是被動接受。“被塞給”是公共藝術今天面臨的最大問題。
公共藝術的創作和安放,涉及公民權利的維護和公共權力的行使。
雕塑被放到公共空間的時候,涉及四種權利主體:一是公民,作為藝術消費主體,擁有普遍權利;二是藝術家,作為藝術生産主體,擁有相應的著作權、署名權等;三是專家主體,評論、建築、園林、行政、法律、財務等參與其中的各行各業的專家,擁有對相關城市雕塑整體評判、審查的權利;四是管理者,作為城市的管理者、資源的分配者,代表大眾來分配城市空間、金錢、時間。這幾種權利的博弈決定著作品的成敗。
法國哲學家福柯認為,“空間就是權力”。什麼東西可以放在空間內,佔用多大空間,還涉及權力。所有的雕塑在公共空間內的落實,都是社會各利益群體博弈的結果。代表“力量”的“權力”和代表“利益”的“權利”,兩者常常在有關公共藝術的博弈中發生變化,往往是“權力”取得支配權,“權利”變成了一種理想的表述。比如,近年來中國一些城市的居民小區中出現了備受社會質疑的低俗的雕塑作品,這些作品之所以得以安放,其實就是地産商在漠視居民的權利——有關公共空間安放雕塑的過程中排除了公眾的參與,成為少數商人、官員和雕塑承包者的“密室決策”。
整體而言,中國城市雕塑水準中等偏下。據稱,上世紀90年代初期有人曾對北京市的城市雕塑進行過細緻考察,發現其中約有40%水準較低,包括雕塑設計不合理、比例不協調、與環境不和諧等。北京城市雕塑的安放還是有一定的規章制度的,在重要的公共空間安放雕塑,是需要申報的,而且要組織專家及其他有關人士進行討論。但是在中國的很多地方,領導不了解公共空間的公共性質,將其視為本單位的私有空間。有些地方,還常常出現僅僅是某位領導不喜歡,就要求將已經落成的耗資數百萬元的雕塑強行拆掉的現象。所以,一些城市公共空間裏放置雕塑常常像一場兒戲——安放的理由是什麼?撤走的理由又是什麼?不要説公眾的參與,連專家的參與也是一句空話。
近10年,公共藝術在中國發展很快,但公共藝術體制建設的發展還是緩慢的。例如,公共藝術的建造中有委託制度、選拔制度、招標制度。在中國比較常見的是委託制度。委託人和被委託人之間的關係是否透明呢?答案常常是否定的。公共藝術的發展,有賴於政府和公眾之間的對話,需要搭建協商的平臺和活動的空間,更要有一定的制度和形式加以體現和保證,並不斷深入地完善和細化。從公共教育的角度來看,哪怕公眾藝術水準不高,也必須讓他們參與。在某種程度上,媒體是屬於民意的代表,也應該積極參與到公共藝術的建設中,引導公眾對於公共藝術的欣賞和理解,參與監督藝術家創作。
近年來,隨著中國領導人的知識化、年輕化,公共藝術不姓“公”的局面也在逐年改善,很多城市領導對大型雕塑的建設都很重視。雕塑應該參與社會公共環境的發展,參與新的時代生活方式的創建。面對迅速發展的中國城鎮化過程,坦然面對公共藝術建設中的各種矛盾,不僅有助於城市公共藝術的發展,也有助於社會和公眾之間就城市發展進行協商對話,進而推進相應的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