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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職業藝術經紀人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10-10 13:31:20 | 文章來源: 藝術財經

(1)在運作初期,經紀人對畫家要求很嚴苛,而畫家們苦於銷路難尋,也只能任人“宰割”;但當時被這些經紀人推介的藝術家們到現在也都有很強的影響力,這從側面説明這批經紀人確實非常有眼力。

(2)國內基本處於一種‘藝術的不商業,商業的又學術不來’的尷尬狀態,但值得欣慰的是,當前的中國藝術品市場中還是出現了一些優秀的藝術品經紀人。

(3)現在有一些經紀人,他們不下功夫去研讀藝術史,所了解的資訊大多是一些道聽途説的消息。敬業的經紀人首先應該是一位誠懇、正直、脫離低級趣味的人。

(4)畫廊只有真正地理解藝術、貼近藝術,將來才能獲得更大的經濟回報,歷史上著名的白立方、高古軒等畫廊,都是伴隨那個時代藝術家一起成長的。

(5)所謂“空白”是指行業規範還不清晰,其實大量的交易都是通過仲介形成的。職業規範、職業道德、專業服務之間的契約關係、收費模式……這些都還沒有建立。

“藝術品經紀人”——連通藝術家和收藏家的重要紐帶、影響藝術品市場走向的重要因素。正如硬幣永遠有兩面,我國藝術品市場蓬勃的同時,也蘊含著諸多不穩定和不完善的地方,在此生態背景下,藝術品經紀人未能專業化、制度化就是自然之事;然而這也從另外一個方面説明中國的藝術品經紀未來會大有可為。針對現在很多人甚至是業內人士對此職業都不甚了解,本刊記者進行了相關概念的細緻梳理及相關問題抽絲剝繭般的求證。

“經紀人”不只是一個人

在開始相關問題的探討之前,大家需要首先要明白的一點是:“經紀人”不應該僅僅被理解成一個自然人,它也包括從事經紀和仲介的機構。經紀行為是一種仲介行為、介紹行為、服務行為,最大的特點是促進物主之間的交易。

“藝術品經紀人是一種自然産生的職業”中央美院特聘教授龔繼遂將“藝術品經紀人”定義為主要是有發現技能的從業人員,以藝術品經紀為其職業、收入的主要來源。藝術品經紀人經過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大體分為參與買賣的藝術品經紀人、專業的仲介人士(不參與買賣的藝術品經紀人)兩種。前者是很古老的行業,因為藝術品交易是資訊不對稱的行業,需要長期的專業知識的積累,同時供貨渠道、買家渠道都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封閉性,傳統的、職業的藝術品經紀人才有對貨源渠道、買家渠道的接觸機會,在長期的交往中形成某種共識。在專業高速分化的今天,經紀人為不同行業提供了具有專業積累的人才,在交易中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隨著藝術品交易規模的擴大,價格的提高,以往拍賣行、畫廊的從業人員,受過專業訓練的學者也開始進入藝術品經紀人的行列,他們用別人的錢進行買賣,而不是自己的錢進行買賣。

倫勃朗除了畫畫還開畫廊

“早在幾百年前的歐洲藝術市場,藝術品經紀人的概念就已存在,至今這個職業已發展得相當成熟。隨著中國近些年的經濟提升,藝術品經紀人這個職業也在蓬勃發展。其實藝術品經紀人在中國興起得很早,清末‘揚州八怪’時就已有萌芽,而在北京被譽為‘民間博物館’的榮寶齋也是同時代興起的。” 很早就進入藝術市場的油畫家姜國芳以歷史的眼光,向本刊讀者介紹了“藝術品經紀人”的發展歷史:“西方藝術品經紀人的興起要比中國更早一些,像17世紀巴洛克繪畫風格代表的魯本斯和17世紀最偉大的畫家倫勃朗等都有經紀人。倫勃朗和他的兒子就有屬於自己的畫廊,而且倫勃朗還持有三分之一的股份。因為畫廊的成功運作,他使自己的畫很早就進入市場,但也正因為這一點,有時也不得不根據客戶的趣味進行創作或修改。”

姜國芳介紹,中國當代藝術經紀人的組成比較複雜,上海、廣州、北京及成都等城市都是藝術經紀人的活動範圍。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興起了一批來自台灣、香港的藝術品經紀人,人數不多,但是對中國當代藝術市場的影響不可小覷。比如林明哲、文少勵、張頌仁等,還有美國的哈默、哈夫納。這些經紀人主要的運作方式就是先買進然後辦畫展銷售,也有寄賣的方式。在運作初期,他們對畫家要求很嚴苛,而畫家們苦於銷路難尋,也只能任人“宰割”;但當時被這些經紀人推介的藝術家們到現在也都有很強的影響力,這從側面説明這批經紀人確實非常有眼力。

不同經紀機構交易透明度差別大

本刊記者經過多方採訪及相關資料整理,歸納出藝術品經紀人或經紀行為的幾種類別。他們分別是:

1非店舖式的仲介行為,也是個人經紀最為明顯的行為,受藝術家和藏家(畫廊)的委託,在他們中間穿針引線,促成交易。

2.拍賣行或拍賣行為。這是一種最現代的經紀行為,也是代理行為。雖然拍賣行不向外明示自己代表哪些物主出售藝術品,但它自己不是物主,僅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

3.藝術博覽會和各類藝術品展覽會的組織者。它也不是藝術品的具體物主,只是租下一個更大的場地,分租給物主或藝術家來展示和交易,以收取固定的場租為收入。

4.代理制的畫廊。有三種狀態存在。一是只賣自己收購來的藝術作品;二是實行完全代理制,由藝術家本人和畫廊簽約,由藝術家向畫廊提供作品,雙方又分成約定,但這在中國的藝術市場並不流行,因為藝術家和畫廊之間很難形成代理和契約行為;三是前兩種方式的交叉使用,這種形式在中國藝術圈中最為常見。畫廊一方面買斷一些藝術作品,自己成為物主再賣出,同時也代理幾個藝術家的作品分銷,用一種分成的方式處理雙方的關係。

5.畫廊和藝術家之間的委託寄售方式。物主或藝術家把作品交送畫廊,雙方商定一種結算方式,簽訂委託寄售合同書。當作品售出,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進行分成。

“在我看來,整個畫廊就是一個經紀機構,從老闆到助理再到策展人、媒體宣傳、銷售人員……廣義上都是經紀人,因為他們所有的工作核心都是圍繞 ‘達成交易’這一核心展開的,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四分之三藝術創辦人、《領導者》執行主編李文子特別強調了畫廊作為經紀人的特殊性。

在星空間畫廊負責人房方看來,雖然拍賣公司、畫廊、進行藝術品交易的個人都屬於藝術品經紀人的範疇,但三者也有很多區別,首先,交易的公開化程度不同。拍賣公司是最公開的,畫廊交易相對就沒那麼透明,它可以不透露交易價格、交易品種;最私密的當屬個人交易業務,甚至都不需要場地和平臺。其次,佣金的提取方式也不盡相同。拍賣公司一般會收取10%-20%的佣金,畫廊和畫家之間的分益一般採取五五開,個人藝術品經紀人的佣金一般低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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