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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授權元年是良藥還是噱頭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12-14 18:42:15 | 文章來源: 南方都市報

“2011年,中國文化産業將邁入‘藝術授權元年’。”這是11月17日在北京舉行的2010國際藝術授權博覽交易會上,與會專家和一幹業內人士所作出的樂觀斷言。在場嘉賓紛紛表示,“藝術授權”這一新鮮形式將給藝術品和商業帶來更全面、更豐富的接軌空間,也將許多“曲高和寡”的藝術品帶進了“尋常百姓家”。

何謂“藝術授權”?它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或代理的藝術品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授權者使用;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比如,齊白石畫作《雀躍櫻桃》,印有該作品的旅行箱成為了上海世博會特許商品;郎世寧作品被設計成岩飾裝飾在雪白的墻上;經典梵谷畫作《向日葵》被印上了銀行信用卡……上述“商業”和“藝術品”的聯姻都是通過“藝術授權”實現的。

那麼,隨著“藝術授權元年”概念的提出,會給當前的藝術界帶來哪些影響?在深圳本土,“藝術授權”的開展狀況如何?“藝術授權元年”究竟是一劑改進當今藝術生態的良藥,還是個沒什麼實際意義的誘人噱頭?

1 “藝術授權”能多大程度上保護原作者的智慧財産權?

其實,早在2006年,“藝術授權”這一新穎概念就已經進入中國藝界。當時,在簽訂相關協議後,美國artkey藝術授權中心獲得了齊白石的書畫作品的“授權”,可將畫作部分應用於商業用途。據美國artkey藝術授權中心執行長郭羿承介紹,當時的操作模式是,藝術家將其作品委託給授權公司。公司會將作品分門別類,以便企業挑選。當企業獲利後,授權公司將獲得産品銷售總額10%至15%的版稅,再將版稅按一定比例分配給藝術家。也就是説,“藝術授權”實際上涉及到藝術家、商家、授權公司的“三方合作”,而藝術家本人也可通過“版稅分成”獲得一定的報酬。藝術家在不用“出賣”自己作品的前提下獲取經濟利益,其“著作權”也通過“協議”的方式得到了認證。那麼,“藝術授權”這種形式被廣泛應用後,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護原作者的智慧財産權?

“第一次把‘權’字提出來,已經很不容易了。”深圳青年雕塑藝術家戴耘告訴南都記者,“藝術授權”的實質類似于出版書籍的“版稅”:“以前,寫手、作家的‘著作權’被媒體和公眾關注得比較多,但是藝術家的‘作權’就往往被忽略。此外,藝術品的商業價值,以往僅能通過拍賣、出售等形式體現,是作品的整體轉讓,而現在的‘藝術授權’,成了作品的‘部分轉讓’,藝術品僅僅在某個區間、某個範圍、某個時限承載商業價值,其他時間繼續維持作品的原貌和權威性,可以做到商業價值和藝術價值不衝突。”

深圳本土書畫家張淩霞則認為“藝術授權”高度切合當前“藝術品與商業對接”的熱點:“‘藝術授權’恐怕是‘藝術代理’、‘藝術經紀’之後的又一新穎的市場推廣模式。它的意義應該不只是一句華麗的口號……”深圳市平面設計師協會常務副主席曾軍也認為“藝術授權”可以側面影響當下藝術生態:“這種新的‘授權方式’或許會給當前藝術市場、藝術規範機構、藝術從業群體等整個藝術産業鏈條上的成員帶來新的整合與配置。”

而深圳公共藝術中心主任孫振華則提出,“授權”簡單,可“維權”卻有難度:“其實,早在若干年前,藝術品就曾通過一些非商業性質的‘授權’傳到了老百姓手中,比如有些機構曾發起活動,將一些文物、古董交給民間收藏家輪流保管……可這些活動很難‘善終’。因為這裡涉及到藝術品的養護和安全、如何防止藝術品被複製、倣冒等複雜問題,很難面面俱到……而跟商業掛鉤的‘藝術授權’,恐怕又需要價格評估、市場監督機制、行業規範、批評機制等‘附帶條件’的健全和成熟才有望廣泛推行。”

2 深圳有“藝術授權”的有利土壤嗎?

據《繆絲藝術》雜誌報道,2009年初,深圳首家藝術生活超市在“深圳22藝術區”落成。有業內人士撰文評論,近年來,民眾對藝術品的購買力有了顯著提高,儘管直接購買原創藝術品尚力不從心,但各種“藝術衍生品”已成為許多中産階級的熱購選項。那麼,民眾消費熱情有所提升,“需求”迎來新局面的當下,是否也相應地刺激了藝術品“供應”的發展?在創意市集規模成型、經濟實力高居全國前列的深圳,是否有比其他地區更優越的藝術産業鏈,是否有更利於“藝術授權”發展的土壤?

“與北京、上海等藝術氛圍比較成熟的城市相比,深圳的藝術力量比較薄弱。”孫振華對深圳推行“藝術授權”的前景並不樂觀:“‘藝術授權’作為一個超前的概念,肯定也需要一個成熟的藝術市場來支撐,顯然,目前深圳‘漏洞百齣’的藝術市場恐怕是難以充分推行‘藝術授權’的。”

那麼,哪些弊端制約了深圳本土藝術市場的發展呢?孫振華告訴南都記者:“首先,藝術投資的格局依然是藝術品向商家拉贊助、求投資;企業家卻寧可將錢投在娛樂消費上,也不會主動找藝術品進行投資,除非他們自己本身是發燒友;第二,藝術品的估值機構、辯偽機構並不是特別健全,以至於不少贗品流入市場,藝術品的價值也很難用具體的指標進行量化,往往取決於作者和投資方的談判結果,彈性很大,莫衷一是;第三,純粹的藝術收藏群體、藝術消費群體並沒有形成,很多深圳人收藏藝術品只是在乎它‘物以稀為貴’,在乎它的投資價值,不像外國的中産階級搞藝術收藏僅僅是出於個人純粹的喜好。”

戴耘也認為,“藝術授權”若要具備足夠的公信力,必須有嚴謹的市場監督體系:“前些年曾局部出現過‘藝術熱’,同時也讓一些急功近利的商家找到了製造噱頭,不少高價藝術品其實是有‘注水泡沫’的,這些都要靠健全的監督機制予以修正。”

那麼,如何治愈當前深圳藝術生態的各種“症狀”,為“藝術授權”落地深圳本土掃清障礙?張淩霞認為應當指望“藝術義工”:“其實,近年來,深圳本土不少官方、商業或民間的組織或團隊,已經開始半自發、半義務地針對企業家開展藝術品、收藏品的宣講、教育活動,為一些對藝術品價值還一無所知的企業家‘掃盲’。此外,我覺得今後藝術代理、藝術經紀、藝術授權等方面的從業人員都應當‘持證上崗’,參加相關培訓,以改變當前藝術市場人才良莠不齊的現狀。”

3 “藝術授權”是否會造成藝術品濫用?

放眼當今藝界,“藝術商品化”已經不算新鮮詞彙,但是藝術品被打上價格標簽,流通于收藏品市場、畫展市場、拍賣市場的現狀也讓許多學者、評論家“痛心疾首”,長期以來不斷拋出批評意見。那麼,“藝術授權”的推廣流行,是否會加劇藝術品的商業屬性?儘管“授權”通過合同的形式界定了藝術品的使用範圍和途徑,但畢竟會使藝術品在民間、商業場合大量曝光,會不會給“仿製”、“濫用”、“越權使用”等帶來“鑽空子”的機會?

戴耘認為,當“授權”界定不嚴格或不到位時,確實有可能導致“濫用”現象:“很多時候,白紙黑字的合同也未必能準確表達藝術品跟商業究竟掛鉤多少,尺度如何,往往給商家留下了‘打擦邊球’的餘地和空間。”但他同時認為,“倣冒”、“濫用”現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怪罪到“藝術授權”的頭上:“‘藝術授權’是在積極尋找一種銜接藝術和消費的新穎途徑,這個新事物可能會附帶一些缺陷,但只要不是致命傷,就可以通過時間慢慢消化。”

曾軍也認為“倣冒”和“藝術授權”之間並沒有直接的聯繫:“即使是出於經濟利益考慮,已經獲得‘藝術授權’的商家或組織恐怕也不太願意‘倣冒’———因為名家名作大多是有‘編號’的,一般來説,只有編號排名前10的才能享受‘藝術品’待遇,所以,這樣的‘倣冒’不見得能給‘中標’商家帶來預期的經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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