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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加強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管理 防止盲目投資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7-09 16:58:20 | 文章來源: 中新網

中新網7月8日電 文化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加強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管理,促進文化産業健康發展。

通知指出,當前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發展進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不良傾向,一哄而上、盲目發展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地方建設的文化産業園區功能定位雷同,文化含量低,浪費資源;有的地方和部門熱衷於給文化産業園區、基地命名“掛牌”,而忽視其條件和內涵;有的地方以文化産業之名違規佔地,搞房地産及其他産業開發;有的地方在歷史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存在偏差;眾多城市競相開工建設動漫産業園區、基地或文化主題公園。這些勢頭如不及時加以引導和調控,勢必影響到文化産業的科學發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通知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文化産業園區、基地佈局的統籌規劃,堅持標準、突出特色、提高水準,促進各種資源合理配置和産業分工。要按照《文化産業振興規劃》和《文化部關於加快文化産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確定的重點行業,從當地文化産業發展實際出發,綜合考慮經濟基礎、市場空間、消費水準、比較優勢、文化生態、資源稟賦等條件,明確本地區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的佈局、規劃、定位和發展目標。

通知要求,要堅持命名和認定的標準,科學調配公共資源,嚴格調控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的發展數量,嚴格控制新命名的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的數量,堅決防止盲目投資、重復建設、一哄而上、過多過濫。堅決防止在文化産業發展過程中不切實際地將一些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命名為文化産業園區、基地,或以文化産業園區、基地名義開展與文化産業無關的建設、經營活動。

通知還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從規劃、內容、投資、建設、運營等環節全方位對本地區文化産業園區、基地加強指導、引導。國家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基地由文化部負責認定,省級文化産業示範園區、基地和投資1億元以上的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認定或審核後報文化部備案。投資建設文化産業園區、基地,鬚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的要求,嚴格按照核準許可權和投資規模履行政府核準手續。在核準過程中,文化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職能,對申報的項目提出核準意見。

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要及時抄告發展改革、土地、城鄉規劃、公安、工商等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要按照《關於金融支援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的要求,將對文化産業園區的審核意見告當地有關金融機構。對未通過文化行政部門審核的文化産業園區項目,文化行政部門要及時告知當地有關金融機構,請其謹慎評估申貸項目風險。各文化企業在按照財政部《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81號)申報專項資金時,涉及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的,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提出明確審核意見。

通知要求,要通過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以特色文化資源優勢和科學技術的結合,以龍頭企業、重大項目為依託,培育壯大文化內容突出、特色鮮明、創新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文化産業園區、基地。對通過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國內外影響大、文化含量高、規模效益好、管理規範、示範引導輻射作用強的文化産業園區、基地及園區內文化企業要重點扶持,按照財政部《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81號)和地方有關政策,積極支援和幫助其申報貸款貼息、項目補助、績效獎勵等資金;按照《關於金融支援文化産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在投融資方面對文化産業示範園區、基地進行重點扶持,優先將示範園區、基地內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和項目推薦給與文化部建立部行合作機制的銀行機構,積極促成優質文化項目進入文化産權交易市場進行融資,大力培育、輔導並推薦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聯合金融機構探索針對文化産業示範園區、基地內文化企業的信用評級制度。

通知還要求,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的發展與管理,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能,全面掌握和認真分析本地區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發展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管理辦法,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管理與服務。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援,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土地、城鄉規劃、科技、教育、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商務、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及金融機構的溝通協作。

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的規劃、指導和監管工作。對存在嚴重問題或已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部門並提出處理建議;對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命名的文化産業示範園區、基地,要明確認定標準,嚴格認定程式,開展定期考核,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對問題突出、不能發揮示範作用的,要及時撤銷其命名。

通知要求,積極支援各地建立文化産業園區、基地綜合評價體系,從文化內涵、經濟實力、産業結構、人才狀況、研發創新能力、集約程度、行業影響、社會貢獻和管理效能等方面對文化産業園區、基地建設發展情況的全面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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