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緣》 油彩 2009年 a+a:如此説來,一個好的公共藝術家要滿足如此之多的要求後,才能創作出好的藝術項目,這是否帶著一個很沉重的“鐐銬”在“跳舞”? 翁劍青:或許正是如此,這畢竟不是一種純粹個人性質的藝術展演。介入公共空間的藝術,與藝術家工作室中的架上創作是有著明顯不同的性質及社會職責的。因為公共藝術不僅是給藝術家本人玩賞的,也不是給“圈子”裏少數人或僅給藝術精英觀看的,這是公共藝術應有的民主性和公共性所決定的。公共藝術要服務於城市生活和社會公眾,也要強調藝術自身的品質及其時代性與創造性。公眾的文化素養、受教育水準、審美能力、生活習俗是不同的,那麼藝術家在公共空間中做藝術品的話,就要進行因人、因地、因時、因景的綜合性、適應性和創造性考慮。中國的許多藝術家個人的藝術修養、藝術能力是很好的,但是其藝術作品放到一個公共空間的時候,往往與空間場所的整體關係以及與活動其間的公眾行為方式和需求往往是脫離的,或很少相關性和有助益。這就需要藝術家在架上藝術及單體作品創作的知識和能力之外豐富自己,提升自己。 當然,公共藝術不僅僅是滿足社會的審美需求,對於普通人而言,他們更注重日常生活的品質,這就涉及到休閒、娛樂、交往、健身等方面應用功能的需求,也會對公共空間提出某種相對個人化和個性化的要求,否則就難以形成介入者的認同感及場所感。藝術的介入對諸多這些需求都要有所考慮,所以公共藝術不是簡單地將架上藝術放大後放到戶外空間中。這就是説,除了藝術本體語言以外還要考慮到場域的性質和人的活動、行為方式與環境的關係。作為一些著重為公眾提供共用性的公共空間中的藝術,一般不是為了讓人們去仰望的或頂禮膜拜的東西,而是應當讓人感到親和,可以與自身情感經驗發生關聯或互動的,是可以與之産生某種心理的交流的。這樣才更符合藝術的公共精神與社會學涵義。應該説,從事公共藝術的藝術家在關注自己的藝術品質、藝術風格、藝術個性之外,還要考慮到産生藝術需求及藝術的社會價值等問題,考慮到社會心理以及當代文化生活的訴求,否則,往往變成將博物館或美術館的藝術搬到公共空間中的情形。 公共藝術不是專門用來點綴和美化環境的,而是重在其應有藝術創造性、思想性和當代人文的內涵。那些所謂用以“點綴”和“美化”環境的東西,往往降低甚至破壞了環境空間的美學品格,毀壞了特定環境文化的邏輯性、有機性和應用性,其實是藝術設計中較為表層的和低端的東西。我們可見,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及國內的一些比較成功的案例都是非常注重藝術品所在區域的特質及景觀設計的整體性關係,注重藝術品的觀念和精神內涵與特定場所及其地方歷史的關係,並注重藝術對於人、社會和自然所可能産生的認知與態度的影響。而絕不是找些空地就挖坑栽樹般地置入一批雕塑或弄些噴泉的粗劣做法。從景觀藝術的整體性而言,建築形態及其環境品質的優劣是第一位的。 《消失的城》 油彩 2005年a+a:一個好的公共藝術的誕生,是否需要以藝術家、政府和民眾三者之間良性的互動為條件?如果不能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機制,公共藝術是否會就會變成一種藝術家或者是執政者個人意志的單向體現? 翁劍青:是這樣的。從19世紀晚期開始,特別是二次世界大戰前後,西方的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經驗已經非常成熟了,進入了十分有序和嚴格的法治階段;並且擁有以市民社會為主體的民主機制。各州、市及社區對自己所管轄區域有相當高度的自製性,藝術界、市民公眾以及批評家可以較多地介入到城市公共藝術規劃與項目中來,並形成了制度化、長效化的良性迴圈體系。在西方有專門管理、督導公共藝術建設的國家級和地方性的組織與審議機構,這些機構的人員由政府管理人員、規劃師、建築師、設計師、藝術家、批評家、教育家以及市民社會的相關代表。通過一定的程式一起探討、協商公共藝術的發展計劃、場地環境的使用、藝術作品的甄選以及經費的管理與分配。此間,政府的角色與職責是聽取專家機構和社會的意見與要求,制定公共文化和藝術的發展政策及資金的配置,主持和協調重要公共藝術項目的社會運作,但不對項目所涉及的藝術、技術及藝術家的具體人選問題予以決斷和干涉,而由專家機構和市民代表組成的項目班組進行公開程式的招募和審理。關鍵問題在於權力的下放和公共事務的民主化,以倡導和維護公共參與並體現社會公平性。客觀上看,公共藝術的類型和規模是具有多層次和多樣性的。其中,既有以國家意志及政治為主導的,也有以市民社會文化及社區話語內涵為主體的;既有表現嚴肅性、教育性及主題性的,也有顯現藝術自身的審美和普世性的人文內涵的。但無論如何,公共藝術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援及法規的約定,需要藝術家的創造與投入,更需要社會不同階層的熱情參與和協助;三者之間應該是相互協作、監督和共同受益的關係。此間,制度、公眾參與和藝術的社會批評尤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