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了某個假定的表演藝術非營利公司的成本、收入及收入差距的賬戶。這家公司是一個芭蕾舞團,其規模與福特基金會1974年在《表演藝術的財政狀況》一書中調查的一般芭蕾舞團的規模相同。從以下三方面來看,該表很有幫助:第一,通過列出成本和收入的主要構成部分,它告訴了我們大量有關表演藝術公司如何運作的資訊。第二,它使我們能夠系統地了解主要財政支出類別的相對數值。最後,它為我們提供了收入差距的精確定義。 某典型芭蕾舞公司的支出和收入,1970年—1971年 美元數量總額百分比部分和百分比 支出 1500000 100 人事 860000 57 藝術家人員 620000 41 表演人員 470000 11 非表演人員 150000 10 舞臺管理,攝製人員,商店 95000 6 行政人員,文員,維修人員 145000 10 附加福利 70000 5 非工資成本 570000 38 收入 1500000 100 賺取的收入 930000 62 100 演出收入 840000 90 售票所得 650000 70 其他收費所得 190000 20 非演出收入 90000 10 獲贈收入 570000 38 100 私人捐贈 440000 77 個人 130000 23 基金會 115000 20 公司 85000 15 其他 110000 19 政府捐贈 130000 23 聯邦政府捐贈 63000 11 州和地方政府捐贈 67000 12 收入差距(支出-收入所得) 570000 38 資料來源:1970年—1971年的平均規模芭蕾舞公司的總收入和總支出,如TheFinancesofthePerformingArts(FordFoundation,1974年),第1卷,附錄B,第14頁—第15頁中所給出的。(數據已被補充完整。)支出的分配出自同一卷,附錄C,第45頁。收入的分配以DickNetzer,“ChangingEconomicFortunesofDanceintheUS”一文中的百分比分類為基礎,UrbanResearchCenter,NewYorkUniversity,(1986年5月),表3。Netzer的數字是1984年的,從而反映了自提供以上總收入和總支出數據的福特基金會研究之後,從公司和各級政府所獲得的捐贈收入的提高。 該表顯示,人事方面的成本佔這個典型的芭蕾舞團總支出的57%。從藝人員,即那些必然會受到生産力滯後影響的工作人員,在這部分成本中所佔的比例近3/4,或佔總支出的41%。然而,非工資成本很明顯是不容忽視的,佔芭蕾舞團總支出的38%。三類規模最大的非工資成本(在該圖表中並未分別列出)分別是舞臺布景、服裝及照明費用(佔總支出的71%),交通費和巡演時一天一夜的花費(佔總支出的78%),以及非工資性的贊助及宣傳費用(佔總支出的62%)。 收入差距通常指的是營運費用和實得收益之間的差距。如表8—2所示,表演藝術中的實得收益是由表演收入和非表演收入兩部分組成的。前者還可以被進一步劃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別,了解這點很重要。票房收入是由芭蕾舞團在財政上獨自負責製作的表演的門票銷售收益。這類表演通常僅限于在該團所在地上演。當演出團巡演,也就是不在本地表演時,它通常用這種方式來補償其“服務費用”。這些收入是根據該演出團與巡演中每站的“公演機構”所簽訂的合同來給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