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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城市設計現狀及存在問題的思考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11-02 09:34:55 | 文章來源: 中國建築裝飾網

  1 城市設計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1.1 城市設計的操作主體存在分歧
  一般認為,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城市設計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一是通過直接設計具體的城市建築物及其外部空間,其操作主體是建築師;二是通過擬訂城市設計指導大綱(Urban Design Guidelines)對具體的空間設計提出建議或規定,其操作主體是規劃師。因此,將不可避免地涉及這樣兩個問題:1)建築師設計城市空間,如何超越建築專業本身的視野,克服無系統性,使之不流於建築空問的簡單相加;2)規劃師擬訂的城市設計指導大綱,如何才能在實踐中得到相對具體的貫徹落實。
  事實上在具體實踐中,不同的專業角度必然會使得建築師和城市規劃師在從事城市設計研究中有著各自的相對局限性。對於建築師而言,單純從建築角度出發設計城市空間,往往流於建築空間本身的自然膨脹,各個建築單體之間往往缺乏有機的聯繫,由此形成的城市空問給人的感覺往往是切割的片斷,被動的形成,而非有意識的主動創作。在目前大量缺乏城市設計的狀況下,建築整體效果的成敗,往往寄希望於建築師的素質,建築師的視野。這種完全依靠建築師的方式畢竟是一種冒險的選擇,何況建築師可以對現狀的建築和地形作出判斷,卻難以了解今後規劃的情況,即今後規劃對該項目的形體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築師在實踐中很容易將城市設計狹隘地“建築化”,城市設計的範圍也就此被硬性地縮小。另一方面對規劃師而言,相對廣闊的知識背景使得他們往往把城市看成是一個由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在空間的綜合立體投影,從而能夠從一個相對宏觀的角度來把握城市,做出的城市設計往往更能夠在整體上突出城市這個複雜統一體的大致輪廓。但由此形成的城市空間有時僅僅停留在虛空、形而上的層面上,細節的缺乏常常使得城市空間顯得蒼白、空疏、無著落。無疑,在這裡,大量的經濟學、社會學等方面的術語仍有待建築形態層面上的具體化。於是常常會看到,建築師和規劃師相互訴説對方的不是,前者説後者空對空,不著邊際,後者則譏諷前者一葉障目,不見泰山,可最終卻無任何結果。

  1.2 城市設計存在的問題

  1)一個設計究竟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外部空間設計還是真正意義上的城市設計,有無一個相對明確的城市設計大綱的引導是一個關鍵環節,而我國相當一部分建築師從事的“城市設計”實踐恰恰是在大綱欠缺或大綱的內容尚不十分明確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他們的實踐至多只能算是建築的外環境設計,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城市設計。2)我國的城市規劃仍未擺脫物質規劃的束縛,從“城市規劃設計”的用語中即可見一斑。在實踐中,規劃和設計往往融合在一起,在大多數的詳細規劃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城市設計的某些內容,如控規制定的關於建築形體的一些指導性指標,而總體規劃中的一些分項,如城市景觀、城市風貌的規劃也類似于城市設計。3)在大規模建設過程中,傳統規劃輕三維形態的工作方法顯現出弊端,城市設計因三維整體形態的模型或圖紙展示易使人産生直觀感和新鮮感而受到推崇。但是將來一塊塊分而開發的基地如何與漂亮的設計模型取得一致,規劃管理如何實施等核心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2 城市設計的學科認識

  首先要樹立這樣一個觀念,即城市規劃的完成,並不是萬事大吉,並不能保證建設工程就會有序推進,特別是只有總體規劃沒有詳細規劃的城市;或只有修建性詳規而沒有控制性詳規指導的城市;其次,在規劃和具體工程之間,我國的許多城市都普遍地缺少城市設計這一環節。縱觀城市的發展歷史,城市規劃與城市設計在概念範疇上基本是無明顯區別的,城市設計也不是什麼新鮮事物,中國古代的京城、西方中世紀的廣場,以及近代美國華盛頓、澳大利亞堪培拉等不僅被認為是城市設計的典範,同時也被認為是優秀的城市規劃現代建築運動早期,城市設計的倡導者伊利爾沙裏寧就曾經説過:“為了在分析中避免引起誤解,談到城市的三維空間概念時,就避免使用'規劃',改用'設計'這個名詞。在不牽涉到所討論的問題時,同意接受'規劃'這個通稱。”城市設計是控制城市形象,特別是城市空間形象的一門學科。它區別於城市規劃。詳細規劃規定了地塊的性質、容積率、退線、綠化率等指標,但缺乏對建築形態上的控制要求,缺乏各地塊之間的建築形體上的關係指導。而城市設計則補充了這一主要城市形象的重要需求。城市設計應該從宏觀著手,將城市空間掌于自己的手中,避免過細地專注對建築立面形式的考慮。城市設計的工作範圍是介於規劃和建築之間,補充規劃對建築的形體要求,做到全局域範圍內建築的整體協調。城市設計的工作範圍往往是城市的某一部分,而這正是人們日常生活能感受到的那一部分,是直接能進入人們眼睛的那一部分環境空間。因此它比規劃對建設的指導更要直接,人們對某些城市建設的失望,往往是那些區域缺乏城市設計指導的結果。城市設計它在城市這個大“樂隊”中起著指揮每個建築音符的責任,所有的建築音符應該組合成一首樂曲,而不是各彈各的調。

  3 我國城市設計發展需要重視的因素

  3.1 城市設計既包括技術性因素,更包括制度性因素
  作為技術方法的城市設計,其目標是締造理想的城市空間,在設計過程中提取城市空間中的相關元素,有序地予以組織並制定適當的控制和引導條件。在實踐中,城市設計的實施必須依賴於城市規劃對城市開發的公共干預權,通過對城市開發執行開發控制及對各類設計執行設計控制來操作,實際上是設定有利於公共利益的開發預期並以此來約束城市開發,這些開發預期的設定必須以一定的制度作為保障。在我國的規劃實施中,城市設計實際上已經基本實現了與控制性詳細規劃這個“法定”規劃平臺的銜接,但是關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法定程式、法定效力仍然有待明確或強化。對城市設計來説,制度建設的內容既包括對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批及納入法定控制條件的規範,也包括對依法定控制條件執行開發控制和設計控制的程式和實體的規範,以及對一系列的修改或上訴程式的設定。因此,制度性因素是實施城市設計的基礎,技術性因素通過制度性因素發揮作用,而制度性因素必須以技術性因素為操作手段,二者共同構成城市設計可操作性的條件。

  3.2 法制化進程中的規劃管理呼喚有法律意識的城市設計
  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化力度的加大,規劃管理的法制化進程也在迅速推進。許多時候,法制化的規劃行政管理已經反過來挑戰城市設計的技術合法性及合理性,如城市設計可設定地塊的公共通行空間的合法性,可在限高條件下無法實現容積率時反過來質疑開發控制指標,允許相近條件地塊的開發強度存在差異等。在編制和實施城市設計過程中,存在規劃師和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問題,如果將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實施認為是準立法和執法的過程,就會更深刻地理解到技術性因素必須經歷制度化過程的洗禮,才可以有效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杜鵬.關於城市設計實踐的思考[J].規劃師,2003,19(9): 74.75.
  [2]時 匡.都市樂隊的指揮——城市設計[J].建築學報,2004 (9):5—8.
  [3]王世福。湯黎明.對我國城市設計現狀的認識[J].規劃師, 2005.1(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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