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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旭日陽剛免費唱《春天裏》可以 賺錢不行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2-16 08:54:46 | 文章來源: 法制晚報

憑藉翻唱歌曲 《春天裏》走紅並登上中央電視臺兔年春節聯歡晚會舞臺的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近日被《春天裏》詞曲創作者、著名歌手汪峰要求停止未經授權在商業演出等活動中翻唱該歌曲。

“旭日陽剛”組合由歌手王旭和吉他手劉剛組成。2010年9月28日,他倆赤裸上身,在不到10平方米的簡陋出租房內,用一把吉他伴奏,翻唱了歌手汪峰的《春天裏》,該段被網友譽為“農民工版《春天裏》”的視頻在網路上迅速走紅,並引起億萬網民的共鳴。

在央視兔年春晚上,“旭日陽剛”以“草根”明星身份登上舞臺,再度翻唱《春天裏》。但日前,詞曲創作者汪峰,卻正式向“旭日陽剛”發出“通牒”,要求他們停止翻唱這首歌曲。

《春天裏》遭“禁唱”事件受到網民關注,並且激起兩極化的反應。儘管很多人對汪峰的“維權”行為表示支援,但仍有為數不少的網民指責汪峰 “狹隘自私”。為此,本報記者採訪了音樂著作權協會相關負責人及法律專家。

雙方觀點

支援

主持人崔永元:支援汪峰依法維權,守法沒商量。建議汪峰為旭日陽剛專寫一首歌,版權友情轉讓,給這次爭執畫一個圓滿的句號。

心理學專家武志紅:旭日陽剛唱《春天裏》,是春晚最讓我感動的節目,我理解旭日陽剛的處境,但絕對支援汪峰。作為創作者,汪峰有權利以任何形式處置他自己的作品。

反對

主持人李小萌:翻唱和剽竊不大一樣,觀眾知道他們唱的是誰的歌。觀眾要聽的不是《春天裏》,而是他們唱的《春天裏》。剛起步的人,就讓他們掙一把。

主持人張泉靈:汪峰在佔理的情況下出現公關危機,形象不加分;旭日陽剛失去了《春天裏》至少短期商業價值下降。雙輸。

法律看點

1.汪峰是否享有《春天裏》的著作權?是否有權要求旭日陽剛禁唱?

2.旭日陽剛翻唱《春天裏》是否侵權?什麼情況下可以翻唱?

3.音樂著作權協會如何保護詞曲作者的著作權?

專家解讀

進行商演需得到作者許可

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劉平稱,翻唱本身只是一種表演使用方式,本身談不上違法的問題,但公開表演他人音樂作品所涉及的表演權則屬於著作權中的一項,是歸著作權人所有的,所以如在公眾場合進行商業性質地表演他人音樂作品的行為,就應首先解決表演權的授權許可問題。

因此,在汪峰已明確要求旭日陽剛禁唱之後,如旭日陽剛再在商業演出中公開演唱《春天裏》就侵犯了汪峰作為詞曲作者的表演權,是違法行為。

免費演唱不用取得授權

對於旭日陽剛怎麼唱《春天裏》才不侵權?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版權部主任孫景偉律師表示,旭日陽剛想唱《春天裏》,只有一種方式——免費現場演唱。《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的“合理使用”的12種方式,其中第9款為: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其中的“表演”特指現場表演。

因此,旭日陽剛如果沒有獲得許可,就只能在非商業演出時演唱《春天裏》,而不能在任何的商業演出中演唱該歌曲,且不能以錄音、錄影等方式錶演。

汪峰有權要求“禁唱”

孫景偉律師告訴記者,汪峰在演唱《春天裏》時,該首歌曲的詞曲作者標明為“汪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因此,汪峰擁有該首歌曲的著作權。

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因為歌手簽約的音樂公司也可能會向詞曲作者購買著作權,但還讓作者署名。在這種情況下,作者在享有署名權外是否還享有其他權利,就得視作者與音樂公司的合同而定。

所以,如果《春天裏》詞曲作者是汪峰,而且其所在公司也沒有購買他的著作權,那麼汪峰就擁有著作權,且有權要求旭日陽剛禁唱。

如果《春天裏》詞曲已經轉讓或授權給其他公司,汪峰則無權要求別人禁唱,得由購得著作權的公司來決定旭日陽剛是否可以演唱。

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表演者依照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給詞曲作者付費音著協作“監工”

劉平副總幹事告訴記者,《春天裏》糾紛的背後,讓公眾再次看到“版權問題”在音樂産業中的重要性,音樂創作者們越來越在乎自己的正當權益了。

劉平稱,由於眾多的音樂使用者在使用歌曲時,並不清楚怎麼給著作權人支付使用版權的費用,也很難聯繫到著作權人。

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制度就為解決諸如此類問題提供了有效途徑,這種法律制度既有國際慣例,也有明確的國內法律規定。

比如説,音著協就接受其會員,即詞曲著作權人的委託,管理其通過個人難以行使的著作權,表演權就是其中一種。

音著協關於商業演出的音樂作品表演權收費標準是經過會員大會通過並報送國家版權局備案的,且常年在協會的官網上向全社會公示。

一般情況下,商業性演唱會的組織者,可以通過向音著協繳納所表演音樂詞曲的表演權使用費,來整體解決演唱會的表演權合法性問題。

協會收取表演權費用後,按照協會會員大會通過的分配規則,每年定期分配給會員作者。

據劉平副總幹事介紹,協會多年來表演權的覆蓋面在不斷拓展,但尚不能與發達國家和地區比肩。

文/記者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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