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畫案"原告已上訴 吳冠中:國法管不了行規?

時間:2009-02-25 09:13:53 | 來源:環球人物資料庫

  國法不容售假,三鹿奶粉為例。拍賣行規不保真假,明確是假畫也不負責,堂皇售假。如這是國際行規,當屬糟粕,中國特色的拍賣行不仿傚,誠信是中華民族之魂。誰辨真假,當世作家本人是鐵證。如作家本人因故撒謊,則務必拿出鐵證,證明其謊言。法之劍,斬偽劣假冒,救我國文化聲譽,鐵腕舉劍,群目雪亮。包拯、海瑞、況鐘豈無繼承人。---吳冠中

  新聞回顧

  備受大眾關注的以253萬元購買吳冠中假畫《池塘》引發的蘇敏羅訴蕭富元和北京翰海拍賣公司一案,去年12月12日一審終有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蘇敏羅的全部索賠訴訟請求。去年12月15日,當事人蘇敏羅經過與律師協商,明確表示上訴。

  -2005年12月,翰海公司拍賣油畫《池塘》,稱作品是吳冠中1972年作成,1982年曾修改,並在畫上題寫‘抽暇改老畫,好似故地重遊’,賣方提供了該畫的出版記錄。蘇敏羅相信畫是吳冠中真跡,以230萬元拍下,並支付翰海公司佣金23萬元。

  -2008年7月1日,蘇敏羅帶著油畫《池塘》來到吳冠中先生家鑒定,吳冠中先生鑒定該畫係偽作,並在畫框外玻璃上寫下“此畫非我所作,係偽作,2008年7月1日”。於是,蘇敏羅將委託人蕭富元和北京翰海拍賣公司訴到法院,要求判決返還拍賣款及佣金等費用。

  -原告出示吳冠中接受採訪的錄音。蕭富元的代理人説,吳冠中如是證人,應當出庭,如是鑒定人,需有鑒定資質。因為書畫的鑒定主觀性很強,畫家本人鑒定存在弊端,不符合司法規定,畫家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

  -被告蕭富元稱,委託拍賣的畫作是以120萬元從一名新加坡人購得,不知道該作品是偽作。

  -瀚海拍賣公司辯稱,他們履行了《拍賣法》所規定的義務,在拍賣前向購買者告知了免責條款。

  -蘇敏羅代理律師表示:一審判決過分強調競拍人的責任,忽略了拍賣行、委託拍賣人應該承擔的責任。《拍賣法》中所提到的“免責聲明”是有前提的,即拍賣人在提供拍品時明確表示不知拍品是真偽,但在該案中,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向競買者描述作者創作《池塘》的過程及印刷宣傳品、圖錄記載等虛假宣傳內容,有意誤導了購買者,而誤認為該畫是真跡。

  -法院一審判決稱:我國《拍賣法》雖然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説明拍賣標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但同時也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瀚海公司在拍品介紹中對該畫創作過程的描述,並未對拍品“保真”,因此不構成虛假宣傳。依據我國《合同法》和《拍賣法》相關規定,駁回原告蘇敏羅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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