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藝術品經營基本局限于小眾人群,因為時代的局限,形成了“小圈子”文化,簡言之就是“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的獨特古玩文化認知。但如今的藝術品消費者更多的是把藝術品看做商品的本質,把購買藝術品看做消費商品過程。
藝術品消費的歷史是與人類社會歷史伴生的關係,源遠流長。如今,隨著我國社會步入市場經濟時代,藝術品消費文化正悄然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具體是藝術品消費者相對經營者而言的被動性消費文化轉向平等的消費文化。藝術品消費者的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和保護,藝術品經營者正被迫放棄諸多主動性。共同構成一種更為現代市場化的新型藝術品消費文化。
我國的藝術品市場研究,一般是指市場經濟體制時期的藝術品市場。當然,這並不意味在此之前不存在藝術品市場交易行為,只是以前的市場交易行為存在明顯的局部性和限制性,不同於目前規模化的市場經營狀況。20世紀90年代前,藝術品交易行為僅局限于文物商店及為數不多的畫店。新中國成立之前,藝術品交易行為主要是古玩行業,直至20世紀90年代,國內藝術品市場才開始發展起來,因此筆者把規模化藝術品市場出現之前的藝術品交易行為概括為傳統藝術品經營時期;把目前的藝術品市場概括為現代藝術品經營時期。以此討論不同時期的藝術品消費文化的特徵及演變趨勢。
傳統古玩交易市場
傳統經營時期的藝術品消費文化
儘管傳統藝術品經營時期有多种經營業態(古玩店、古董店、當鋪、地鋪、“鬼市”“夾包袱皮”、私洽),但古玩店是最主要的經營方式,現在很難考證更久遠時期的藝術品交易文化,從明、清、民國時期的史料文字記錄可以看到,古玩行業形成了比較特殊的藝術品消費文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消費者自負其責
在傳統藝術品經營中,真偽問題是由來已久的痼疾,消費者(買家)購買古玩字畫一定要慎重,要麼憑眼力獨立判斷,要麼憑對賣家的信任,要麼憑友人“掌眼”,因為消費者了解,絕大多數情況下,藝術品交易後不能反悔退貨。
傳統藝術品經營形成了獨特的消費文化潛規則,買假或買到倣品,消費者(購買人)只能自認倒楣,羞于公開事實。因為古玩圈子小,誰也不想成為圈裏的笑柄,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買家自負其責的規矩,顧及臉面及從眾心理,消費者也就逆來順受,自覺不自覺地認同了這種規矩。
消費者需要具備專業能力
有一句俗語,“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很形象地描述了古玩藝術品消費的特殊性。消費者如果沒有足夠的專業見識,最好對古玩交易敬而遠之。從現有民國時期文學作品中,可以看到熱心古玩的幾類人,大多是達官貴人、軍閥、學者,或者是古玩行當裏的佼佼者。平民百姓既無閒錢,也無閒心,少有收藏古玩藝術品的閒情逸致。
所謂的“金剛鑽”,一是指錢;二是指專業見識,更主要的是指消費者“眼力”。知識就是力量,在傳統藝術品交易中體現得淋漓盡致。要麼自己練就火眼金睛,要麼有專業人士幫助把關,鮮有盲目購買者。
消費者被“潛規則”束縛
前文提及傳統藝術品經營形成的獨特文化,形成了許多不成文的規則或規矩,也就是今天所説的“潛規則”。古玩行裏的“潛規則”形成很複雜,不能籠統歸結,多數潛規則有其合理的文化內核,但核心還是“各憑本事”的原則。
潛規則的主要原則有如下幾點:一是獨立判斷的規則,消費者不能指望向經營者詢問有價值的相關資訊幫助自己決策;二是私密交易的規則,詢價、還價、成交環節及相關資訊都比較隱秘,原則上不會被第三人知悉;三是不得干擾的規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第三方不能干擾其交易行為,不能有第三者干擾交易的言行;四是購買過程中言行的規則,諸如古玩的上手規矩、檢測規矩、詢問規矩、評價規矩等;五是了斷責任的規矩,不同交易中有不同的規矩,原則上只要藝術品付款換手,其後責任就算各負其責,不能“找後賬”。
總體來説,“潛規則”的交易文化中,經營者在交易中佔據主動,消費者處於被動,“買的沒有賣的精”在“潛規則”的傳統藝術品消費文化中佔據了主導地位,這也是現代藝術品經營過程中,許多經營者不願放棄“潛規則”的主要原因。
經營者基本免責
從前文對“潛規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被動的主要是消費者,而經營者基本不承擔責任。經營者可以不告知古玩的來源;可以不告知古玩的真偽;可以不告知古玩藝術品的瑕疵;可以避免第三方明眼人對交易過程中的干擾;可以不擔心交易價錢被他人了解;可以不擔心秋後算賬,不擔心交易後消費者反悔,主動權及強勢都掌握在買家手裏。
當然,不能説所有的傳統藝術品經營者都仗勢欺人,從民國期間在北平成立的“同業會”章程上,可以看到對經營者的要求,儘量做到“童叟無欺”,許多在琉璃廠開店的業主,有信譽經營的理念,並非一無是處。但在商言商,經營者還是願意把主動權握在自己手裏,傳統藝術品交易的“潛規則”文化的形成,還是偏重對經營者最大限度免責的。
藝術品消費行為無法律保障
在中國改革開放之前,市場方面的法律建設基本是空白的,因此,傳統藝術品經營時期,如果因為藝術品消費引發出糾紛,基本無處講理,除非出現重大的刑事案件或民事糾紛,僅僅因交易不公平無法尋求法律保護。法律環境滯後,不僅是立法程式繁瑣,也有藝術品經營行業的特殊性問題,2016年,文化部修訂了《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是迄今為止藝術品領域最高效力的部門規章。
清 瓷煙壺
新時期下藝術品消費文化變化
改革開放後,中國內地開始轉為市場經濟體制,一系列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環境的法規不斷出臺。1993年10月31日,專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通過。此法是確定市場關係中經營者與消費者消費文化的里程碑式法律。自此,任何商品與服務的消費行為都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範疇。儘管藝術品經營有行業的特殊性,但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影響,藝術品行業的消費文化發生了很大變化,甚至可以説是本質的變化。這些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藝術品消費者權利的變化
在傳統藝術品消費文化中,消費者處於被動地位,基本是沒有對等的權利,如果説權利,唯一的權利就是有權獨立判斷做出是否買或不買的權利,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權利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規定消費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等。
消費者的知情權、賠償權、投訴權、售後服務等權利在傳統藝術品消費文化中都被“潛規則”剝奪了。
經營者義務的變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規定了經營者應盡的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傳統藝術品消費文化中,經營者基本是全面免責的,在“潛規則”藝術品消費文化中,經營者可以不披露真實資訊、可以不明碼標價,可以“一經售出,概不退貨”,可以不開發票,可以嘲笑消費者不懂規矩,可以買假貨不賠償,可以以不合理的規定強詞奪理,簡言之,就是只有權利,沒有義務。
法律環境的變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明確了國家以法律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必須得到保護。主要法律條款有: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文化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出臺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全面體現了新時期下藝術品經營者應承擔的具體義務與責任,對藝術品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提供了主張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依據。
藝術品市場消費對象的變化
新時期下,藝術品市場消費對象最大的變化是由小眾消費者群體轉為大眾消費者群體。也可以概括為:專業消費者向非專業消費者轉變的變化。
不僅消費群體放大了,消費者對藝術品消費的態度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傳統藝術品消費時代,主要消費者局限于達官顯貴及專業興趣者,加之藝術品商品的特殊性,形成了傳統藝術品消費文化是有其道理的。傳統藝術品經營基本局限于小眾人群,因為時代的局限,形成了“小圈子”文化,簡言之就是“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的獨特古玩文化認知。但如今的藝術品消費者更多的是把藝術品看做商品的本質,把購買藝術品看做消費商品過程。
新型藝術品消費文化的確立
消費對象的擴大及消費認知的變化,加之市場經濟基本制度的轉變,迫使傳統藝術品消費文化必須與時俱進。
藝術品經營者要“斷舍離”
改革與變革是有陣痛的,社會每一次改革或變革,都是對既有利益的重新分配,傳統的藝術品經營時代,藝術品經營者是既有利益受益者,固然不願放棄自己的利益,但面對規模化的市場經濟時代,藝術品經營者要想繼續在市場中獲得利益,就只能順應時代,順應消費者的意願,毅然對傳統藝術品經營的諸多特權“斷舍離”,把誠信和公平交易放在經營理念的首位,把與消費者尊重相處作為持續經營的原則。
某藝術品拍賣企業的負責人説:“藝術品經營掙的就是資訊不對稱的錢,如果資訊都向消費者公開了,還能經營嗎?”還有經營者説:“藝術品市場的樂趣就是真假難辨,如果都是真假清楚了,哪還有藝術品市場?”其實,法規要求的是誠信,反對的是欺騙、欺瞞,並沒有讓經營者公示一切商業機密,不反對經營者賺取利潤。所以,新興藝術品消費文化堵塞的是不道德的經營行為,誠信經營者無需有任何擔心和失落。
藝術品消費者要有認知
無論市場環境、法規環境如何,藝術品消費者都要對藝術品消費有正確的認知態度。藝術品消費有3個層面,一是消費品層面,二是收藏品層面,三是投資品層面。總體而言,藝術品是精神領域消費品,其功能主要是滿足精神的愉悅和涵養文化修養,並不是依靠藝術品“撿漏”發財。以平常心看待藝術品的價值或價格,就會避免藝術品消費出現的絕大部分問題,如果以“貪婪心”看待藝術品購買,幾乎都會掉進“陷阱”。
儘管時代進步了,國家的法規把藝術品消費也納入了整體産品消費的範疇,消費者還是要清醒地意識到,藝術品消費還是有其特殊性的,其特殊性在於藝術品的消費需要一定鑒賞能力,如果消費者不具備基礎的鑒賞常識,就容易成為市場的盲從者。傳統藝術品消費文化中,潛規則的形成有其合理因素的一面,涉及很多商業倫理的合理原則,也不能全盤否定。消費者多學習鑒賞知識,才能體會藝術品消費的精神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