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得拍賣現場
日前,Artnet新聞發表一則資訊:《拍賣成交後藝術家的轉售版權費誰承擔?佳士得法國上訴巴黎法院新裁決》,該資訊披露,針對巴黎法院就藝術品轉賣提成費該如何支付給藝術家或其後人的問題進行的裁定,佳士得公開表達不滿並選擇上訴。
根據該新聞資訊,巴黎法院的裁決認定佳士得在法國從事拍賣活動的合同條款違反《法國知識財産法典》,該合同條款“將轉賣作品的提成費從出售者轉移到了買家身上”,這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法院的最新判決,藝術作品賣家/出售者(而不是買家)有義務將出售作品所得的相當一部分支付給藝術家或藝術家基金會。
佳士得認為,這項裁決對藝術品拍賣構成一項附加條件,給佳士得在法國開展相關藝術品拍賣活動造成壓力,也許會迫使許多賣家轉投其他國家的拍賣行,從而避免支付轉賣提成費,與藝術家分享其藝術品轉賣收益。
關於藝術作品轉賣提成費
藝術作品轉賣提成費,是一些國家賦予藝術家的一項特別權利,也稱作追續權,最早誕生在1920年的法國。其立法背景是當時藝術家的窘迫生存境遇與藝術商通過轉賣獲利的不平衡。在當今社會,藝術品收藏成為一種重要的投資手段。有越來越多的個人或者企業投入大筆資金購買藝術品,以期在若干年過後將藏品轉賣,從中獲利。一些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向公開轉賣藝術品的交易行為,按照一定比例(通常為售出藝術品增值部分的3%至5%)徵收“轉賣提成費”,以補償藝術家當年的創作。
《法國知識財産法典》第L.122—8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追續權由轉售者履行。付款的責任歸於參與轉售的專業人員,如果轉售行為在兩個專業人員間進行,則歸於與轉售者。”歐盟《追續權指令》(Directive 2001/84/EC)前序第25項規定:“(藝術品轉賣)提成費原則上應當由賣家支付,各成員國應當根據此原則規定付款責任的遞減階梯。銷售結束後賣家是(該提成費)付款人。”
由此可見,不論是《法國知識財産法典》,還是歐盟《追續權指令》,對於藝術品專賣提成費應當由誰來承擔的規定非常明確,佳士得在其拍賣合同條款中單方面要求提成費由買家承擔的約定顯屬違法,應當根據法院的裁決加以修改。佳士得即使上訴到法國最高法院,其訴求極有可能被駁回。
受條件所限,筆者短期內難以獲取關於此案的背景資訊以及法國藝術品市場近況,僅從Artnet新聞的資訊可知,因為追續權的實施,佳士得在法國藝術品拍賣市場面臨較大困難,否則,它不會公開挑戰巴黎法院否決它明顯違法的拍賣合同條款的裁決。
向賣家徵收“轉賣提成費”較合理
在藝術品市場中,拍賣企業主要通過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來獲利的。賣家有好東西拿出來拍賣,買家踴躍出價成交,拍賣企業才有利可圖。這中間,賣家拿得出來優質拍品提供給市場,才能吸引到肯出價的買家——賣家是藝術品拍賣市場的關鍵。一般來説,賣家總希望賣出高價,同時盡可能降低出賣成本。如果在佳士得上拍,在佣金之外,賣家還要另外繳納一筆“轉賣提成費”,那樣做多少會減弱出賣意願,有可能發生佳士得所説的,他們有可能選擇到其他沒有規定追續權的國家委託拍賣。
其實,在藝術品轉賣時,向賣家徵收“轉賣提成費”較為合理,因為賣家在多數情況下是直接獲利者。為了不因這種轉賣提成費給賣家增加過多負擔,在一些建立起了追續權制度的國家,對於提成費規定了隨著成交數額增加,提成比例遞減的規則,以及設置了最高提成費數額。例如,歐盟《追續權指令》設定的提成費最高不超過1.25萬歐元。
歐盟《追續權指令》規定的轉賣提成費率是:
(a)5萬歐元以下為4%;
(b)5.01萬歐元到20萬歐元為3%;
(c)20.01萬歐元到35萬歐元為1%;
(d)35.01萬歐元到50萬歐元為0.5%;
(e)超過50萬歐元的為0.25%,但提成費以1.25萬歐元為最高限(即所謂“天花板費率”)。
佳士得對巴黎法院裁決的挑戰雖然不大可能取得成功,但是,追續權在法國的實施對藝術品拍賣市場的影響,甚至連佳士得這樣頗有名氣的拍賣企業都深感壓力,這種情況仍然值得中國相關立法機關和拍賣企業關注。
引入追續權應慎重
追續權制度所包含的“惠益分享”、鼓勵創作的理念是美好的,但是,一個美好的理念,需要具備一定的社會環境才能夠很好實施。就目前已經建立了追續權制度的國家的經驗來看,追續權的美好理念是否帶來積極效果尚有待驗證。
自2006年歐盟實施追續權之後,歐洲藝術品市場在全球份額佔比便開始下降。有分析指出,雖然這個下降的原因尚待分析,但是,至少有一點是清楚的,即歐洲藝術品交易份額的下降和實施追續權有關。我們沒有看到追續權給歐洲藝術家帶來多少實惠,反而看到其對歐盟的藝術市場有較大負面影響。在歐洲尚且看不到實施追續權的好處,在中國更不宜匆忙引入追續權。
最近幾年,歐盟在與一些國家進行的自由貿易協議談判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對追續權加以規定。目前,歐盟和美國也正在進行自由貿易協議談判,其中也涉及追續權問題。歐盟要求美國修改其版權法,在美國版權法當中加入追續權條款。對此,美國至今都沒有給出肯定答覆。這從一個側面證實,作為曾經的藝術品市場第一大國,美國對追續權立法是相當謹慎的。在沒有充分證據證實這項制度能夠給它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之前,它絕不願意輕易地落入歐洲人已經佈置好的美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