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等名人書信手稿
近日,茅盾手稿侵權案在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大廠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2016年,茅盾家屬將南京經典拍賣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起因是茅盾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説》在該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國書畫專場上以1207.5萬元的高價拍出。此價格也打破了中國文學作品手稿拍賣的價格紀錄。原告認為,拍賣公司的有關拍賣活動實施了包括複製、展覽、發表、發行和網際網路傳播等一系列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此案目前並未宣判。
近幾年,在拍賣市場上,因手稿拍賣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多有發生,訴因多與手稿實物所有權歸屬不明、手稿物權所有人與手稿作者著作權發生爭議,以及手稿涉及相關人的隱私權、名譽權法律保護有關。如2015年,莫言的短篇小説代表作《蒼蠅、門牙》手稿現身拍賣市場,引起莫言不滿。後來通過手稿保管單位干預,拍賣活動被制止。
手稿拍賣引起的法律糾紛,案由不一,訴情有別,當事各方有輸有贏。此類案件,雖然案值不大,但案情涉及面廣,牽扯關係複雜,需要將其涉及的各個法律層面梳理清楚。
手稿的屬性及相關法律規定
在現代漢語中,手稿指的是“親手寫成的底稿”。根據不同的書寫內容,手稿分為小説手稿、論文手稿、信札手稿、音樂手稿等。由於手稿一般均由作者親筆書寫,或在列印稿上有作者親筆簽名,形式上不論是文字、圖形或符號,手稿均在一定程度上承載著歷史的、藝術的、對學術研究有所裨益的資訊。因此,在收藏市場,手稿一般都被視為文物或者藝術品。在一些糾紛案中,一方當事人往往以手稿不是文物或藝術品作為抗辯理由,這是不對的。
作為文物或藝術品的手稿,在法律中是有規定的。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列舉的受保護的文物中就包括了手稿。《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四)規定: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受《文物保護法》保護。《文物保護法》是把某些手稿當做文物對待。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這一條規定中,確定了“權不隨物轉”的原則——物權和著作權分離,美術作品物權所有人不一定同時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某些精美的手稿就是美術作品。“權不隨物轉”原則同樣適用於手稿。
從物權法的角度看,手稿屬於特定的物,一般歸其合法持有人所有。在實踐中,因獲得方式不同,手稿的歸屬也可能不歸持有人,比如盜竊所得。例如,信札手稿脫離收信人流落到市場的情況,如果來源合法,手稿所有權一般歸持有人或者收藏者享有。作者向出版社投稿,根據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檔案局1992年9月13日發佈的《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作品出版以後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雙方合同約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後,退還作者,並辦理清退手續。原稿退還簽收單應歸檔。”如果手稿失竊尋獲後,原所有人可以向善意第三人索要原稿,但一般要給付一定費用。在繼承案件中,多個繼承人可能要求分割原稿所有權。在這些情況下,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手稿所有權歸屬。
在網際網路廣泛應用之前,人們的資訊交流往往採用書信形式。在一般情況下,信札原件歸收件人所有。在寄信人沒有特別約定要求歸還原件的情況下,包括寄信人在內的任何人,一般均不得要求索回已經寄出的信札。
手稿拍賣的法律衝突及解決原則
拍賣是市場交易的一種重要形式,對於實現手稿作為文物或者藝術品的價值較為有利。手稿拍賣除了能夠實現其經濟價值以外,還有其他諸多好處:讓公眾認識到手稿的價值,加深保護手稿意義的認識;鼓勵名人手稿進入市場不僅方便學術研究,而且可讓公眾一睹手稿風采。
然而,在收藏市場上,那些出自名人的各類手稿,除了其本身的“物的價值”以外,由於手稿上承載的與作者及相關人有關的資訊,其中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名譽等,手稿所有人在出售或者委託拍賣手稿時,可能會發生法律衝突,即物權與人格權的衝突,以及物權與著作權的衝突。
2014年,在周吉宜等訴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拍賣無效,返還周作人撰書、魯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説之發達》手稿一案中,北京東城區法院一審認為,由於手稿已經拍賣,中國嘉德公司已不佔有這份手稿,因此原告要求返還手稿,法院不予支援。同時,原告一方要求確認涉案手稿的所有權等相關權益屬於原告,因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援。二審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動産物權是以佔有為公示公信原則,物品為第三人所佔用,在不能確定第三人的佔有是非法佔有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周吉宜等人對物品享有的權益”。因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手稿的內容,特別是名人信札的內容,有可能涉及有關當事人的個人或家族、親朋故舊的隱私或者名譽。因為拍賣是公開的,不特定觀眾可以通過參觀預展或者購買圖錄獲知手稿內容。公開拍賣勢必將有關當事人的隱私公之於眾。有關當事人可能就手稿的內容涉及其本人、家族或相關人的名譽而提出取消拍賣,甚至要求追究拍賣企業侵犯其隱私權或名譽權的侵權責任。目前,我國尚無具體的法律條文對此類行為做出具體限定。解決該衝突的原則是,手稿涉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以保護人格權優先。
如在楊絳訴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初曾做出一審判決,判令中貿聖佳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絳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聖佳、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絳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聖佳、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後,敗訴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原判。
手稿拍賣的公示、圖錄、展覽、網路傳播等,是拍賣活動必要的組成部分。手稿物權與著作權的利益平衡需要根據各方資訊和社會經濟文化發展需要綜合考量。如手稿拍賣時需要印製圖錄,有可能複製全部或部分手稿內容,著作權人可能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提出取消拍賣。此時,物權與著作權的利益平衡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
按照《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可以理解為,物權人除享有作品的展覽權外,其他著作權應由著作權人行使。在一般情況下,因手稿脫離著作權人控制,應視為已發表,印製圖錄以及拍賣手稿,不存在侵犯作者發表權問題;但如果是信札手稿,信札脫離寫信人後,信的內容只傳達到收信人,尚不構成發表。因此,拍賣信札手稿時,除涉及複製權外,還有可能涉及發表權,需要格外注意。
(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