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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立法保護地下文物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5-02 09:46:15 | 文章來源: 人民網

北京歷史悠久,地下文物埋藏豐富。近年來,隨著北京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建設項目的密集開工,在建設工程中地下文物遭損毀的現象非常嚴重。如何保護好地下文物?北京市擬專項立法。《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建設工程,必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根據該送審稿,今後,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舊城之內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一萬平方米及以上;地下文物埋藏區之內;舊城之外非地下文物埋藏區且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在二萬平方米及以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舊城之外非地下文物埋藏區且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在二萬平方米及以上”的規定,為新舉措。

送審稿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同時編制考古調查、勘探方案,應當在地上建築物拆除工作完成後,即報請文物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並且規定規劃、建設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時對建設單位的告知義務。另外,對於土地儲備開發工作,要求土地儲備開發實施方案中應當包括考古調查、勘探方案,考古調查、勘探意見應當作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據之一。

由於現有地下文物保護的法律責任不明晰,處罰手段力度不夠,送審稿規定了懲處措施:建設單位未編制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請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發現地下文物不按規定上報、不採取保護措施或者繼續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並處五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文物毀損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現有的《文物保護法》、《北京市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已經構建了比較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但主要針對地上文物。與地上文物相比,地下文物保護具有特殊性,前期調查勘探存在成本風險,有可能投入後沒有發現;地下文物的破壞行為具有不易發現、不易查處的特點,且一旦損毀,具有不可逆性。

據了解,自2003年來,北京市政協委員已連續多年針對地下文物保護工作提出了不同的提案。2010年北京市政協常委會提出了關於加強地下文物保護工作的建議案。2011年和2012年,地下文物保護提案連續兩年被列為市政協的重點督辦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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