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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市場能避免 “公地悲劇”嗎?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10-03 15:55:14 | 文章來源: 美術報

相比畫廊或古玩店,人們更信得過拍賣行。

拍賣具有其他交易方式不具備的優點,尤其藝術品所常用的英國式拍賣(增價式拍賣),因透明度高被買家看好。重視聲譽的拍賣公司,大都會對所有預拍藝術品全面考證,並在競拍前公開展示,供競買人品評鑒定。購藏者曾經普遍認為,到拍賣行一定能以高價換來珍品。特別是對國內外的拍賣業巨頭,買家更是信賴有加,很樂於去那裏一擲千金。

但很多無奈的現實,讓買家對藝術品拍賣越來越不放心。

都是贗品惹的禍,典型的案例是《池塘》假畫案。2005年,一位上海藏家在北京某知名拍賣公司的“油畫雕塑專場”上,以200余萬元拍下一件署名吳冠中的油畫《池塘》。半年後,她被告知該畫是贗品。2008年,吳冠中本人在該畫背面寫下:“這畫非我所作,係偽作”。同年,該藏家將拍賣公司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但很快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藏家不服,于2009年上訴至北京高法,但終審依舊維持原判。此類拍到贗品卻得不到法律支援的事件,屢見不鮮。

原來,從拍賣行買到贗品只能自認倒楣,有法可依。

儘管《合同法》規定,如果以欺詐手段使對方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變更或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但是,拍賣屬於特殊的交易活動,應該優先適用另一部專門法律《拍賣法》。《拍賣法》第61條明確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事實上,大多拍賣行在拍賣前都會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應審看拍品原物,對自己的競投行為負責。

“不保真”,是藝術品拍賣行業的通用規則。

拍賣公司動用“不保真”條款,大多出於無奈。藝術品具有非統一性、非實用性、非再生性、非確定性,拍賣行因能力所限,鑒別其真偽往往困難很大。他們如果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勢必有很大的經營風險。不過,也有一些拍賣行是以“不保真”條款作擋箭牌,為獲取利潤“睜一眼、閉一眼”,甚至肆無忌憚地知假拍假。不論哪種情形,“不保真”都帶給整個藝術品拍賣行業致命打擊。購藏者由於該條款加大了風險,從而對拍賣行産生戒心,拍賣行贗品的空前增多,甚至讓人們覺得那裏是假貨的窩點。

缺乏誠信的藝術品拍賣行在《拍賣法》庇護下,讓整個行業成了肆意攫取私利的“公地”。

“公地”是經濟學對“公共資源”的形象比喻。在中世紀英國的公共草地上,居民可以自由放羊。隨著牧羊數量的不斷增加,草地退化,許多家庭最終因此失去了收入來源。發生“公地悲劇”的原因,是公共資源的特殊屬性。公共資源沒有“排他性”,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從中獲益;它同時具有“競爭性”,每個人的使用都會降低其他人的使用品質。這樣,公共資源很容易因為被過度利用而惡化。如何阻止“公地悲劇”呢?最簡單的方法是明晰公共資源的産權。英國在劃定了每個家庭的放牧範圍之後,人們用柵欄圈起自家草地,並積極地保護其再生能力。17世紀的英國圈地運動,便出現了這種結果。

國內一些有遠見的拍賣公司,已經在拍賣行業“公地”上自覺圈地。

早在2003年,“浙江麗澤拍賣公司”就曾推出首個“古玩保真拍賣專場”,承諾拍賣結束後7日內,買家可以無理由退貨。第二年,陸續又有兩三家拍賣公司打出保真牌。2005年,國家“發改委”下屬的“北京中招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推出“當代名家書畫保真保退拍賣會”,承諾“買家在購買拍品3個月內,若由畫家本人否定,或由中國收藏家協會認可的‘書畫鑒定團’中任意兩名專家聯名認定為非真品,公司都將無償退還全部成交款及佣金。”

英國在經歷“圈地運動”的陣痛之後,草場神奇地變好,從此發展為日不落帝國。相信,當更多拍賣公司圈下自己的土地並悉心養護之後,中國藝術品拍賣行業的狀況,一定也能神奇地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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