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衛
讓文化類廣告牌成為城市的文化標簽
據了解,為維護城市容貌和城市環境的整潔、優美,對於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廣場、車站等公共場所和臨街建築物、構築物上設置標語宣傳品,包括宣傳牌、燈箱、電子顯示屏等,現有的《北京市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北京市戶外廣告技術規範》等政策法規中均有相關規定。但規範中並沒有就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機構,使用文化宣傳類廣告牌區別於商業類用途的規定,由此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文化宣傳類廣告牌的使用,導致很多文化類機構文化宣傳缺失了在公共空間較為醒目的展示,而只能借助小幅海報公示。
呼籲相關部門能把美術館、博物館等文化設施的宣傳標牌與商業廣告招牌區別對待,以更好地發揮城市公共文化機構和設施的惠民功能,為城市文化建設發揮積極的作用。
近些年,城市建設中一些美術館等不斷興建,以北京市為類,有150個左右的場館建成並投入使用,包括一些區縣的場館,在為基層老百姓提供文化服務、提升人民的審美素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平臺作用。但是隨著一些城市建設過程中對於拆遷力度的加大,在有關室外招牌管理制度方面,將一些公益文化機構的宣傳標牌與商業招牌統一管理,即全部按照商業廣告來加以限定。這不利於發揮公益機構的作用和文化的宣傳效果。如今,一些商業廣告重新露面了,但是文化招牌卻難見天日。因此,要將管理工作更加細化,以有利於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