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2日,“藝術獨立論壇”成立會在泰達當代藝術博物館舉行,北京大學教授、“藝術獨立論壇”理事代表賀衛方致辭,以下為賀衛方致辭全文:
也許沒有一個學科比法學與藝術距離更遠的,自從亞裏士多德説“法律就是摒棄了激情的理性”這樣一個定義之後,法律似乎是走向了一條似乎與藝術不沾邊的道路,因為強調非常的理性非常的嚴謹,法律的語言似乎是最缺少激情的一種語言,有許多早期從事法學學習的和法律職業的人,後來都走向了文學的道路,因為他們受不了法律的這樣一種刻板,比如説,比方説著名的散文大家蒙恬,著名的小説家卡夫卡,著名的音樂家門德爾松,當然,也有些人走向了革命藝術,比方説馬克思,學法律最後變成了法律的敵人。也許法律本身在後現代的研究過程中間,越來越多的學法學的人也許覺得法學和藝術不是那麼遙遠,也許法律本身就受到了所謂激情、偏見、非理性的一些因素的影響。比方説,有一個美國的法律思想家説,法官的判決經常和他的偏見有關係,甚至和他的某種時候的一種感覺有關係,比方説,早晨,如果和他的太太吵了一架,上午的判刑他就多五年,也許有一些人從法律的語言本身去研究,好像覺得有時候法律的語言本身也是充滿了修辭的藝術。
不用説,法庭也經常有一些修辭學的追求,例如法官穿法袍,在英國的法官不僅穿法袍還帶著一種怪模怪樣的假發叫wig,律師也戴假發,法官戴的假發是披肩假發,這樣一種東西到底跟理性,跟法律的嚴謹之間似乎也沒有什麼關聯,有人批判説,審判的不是衣服而是人,是人在審判而不是衣服在審判,所以許多人覺得這套衣服沒有多大的必要。最近河南省的那位外行院長,河南省的高級法院那位院長叫張立勇,在大力反對穿法袍,他説穿著法袍就覺得和人的距離遙遠了。在今天,法律和藝術有了一些很複雜的感覺,栗憲庭先生剛才講到了藝術發展過程中的獨立性,藝術發展特別需要的一種自由,其實我們都知道,自由的一個最經典定義是,“自由是人有權做法律所不禁止的所有的事實的權力”,那麼法律到底禁止什麼不禁止什麼,有沒有一個非常清晰的界定?
我記得前幾年《藝術研究》雜誌發表了一篇對納西古樂的評論,對於那一位在做所謂的納西古樂的人的做法提出了很激烈的批評,認為他弄虛作假,把許多漢民族創造的藝術也當做納西古樂,後來被批評者們把評論家和雜誌告上了法庭,雲南省高級法院最後確定侵權成立,也就是説,藝術家的評論是不是受到了這樣一種名譽權的限制,不能損害一個人的名譽權,那麼,魯迅的孩子周海嬰先生經常把批評魯迅的人告到法庭上去,那麼我們到底有沒有權利去批評魯迅?前不久還有行為藝術家在公眾場合做愛,最後被勞教,那麼,法律有沒有明確的禁止?我們都知道,在這個國家上,有許多法律似乎在保護言論自由,但實際上又規定了許多禁止性的條款,比方説,不允許散佈違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資訊,什麼叫法律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什麼是社會主義?什麼是無産階級專政?什麼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所有這些東西都是不確定的,正如恩格斯曾經説過的,“馬克思如果地下有知的話,他會堅決否認自己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所以有許多非常模糊的,非常混亂的一些司法決策給這個社會帶來了非常可怕的一些資訊,那就是説,藝術家經常生活在這樣的恐懼之 中,就是説動輒則咎,動輒違法,我想我們法律人在今天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使命就是為藝術家創造更加良好的一種生存環境,更加自由的一種創作空間,那麼,與此同時,我們想在與藝術家的互動過程之中,我們盡可能地把法律搞成一種藝術。就像古羅馬的著名法學家所説的那種藝術,“法律是一種公正與善良的藝術。”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