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團:華夏追索搶救保護文物律師團聯合會章程

時間:2009-02-25 14:59:36 | 來源:李興鋒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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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追索搶救保護文物律師團聯合會章程

鋻於:我國近現代歷史上流失文物數量眾多,和目前亦未完全根除文物外流、盜鑿、盜竊、非法出口、和被毀壞之情形;鋻於我國雖有數量眾多之文博專家,但缺失專施研究實施追索搶救和保護文物的公益法律團隊。為此,成立本會。

一、本聯合會是由中國律師及有關方面專家顧問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循法律途徑追索搶救保護國家文物提供法律支援的,全國性的、公益性的民間組織。

二、本聯合會旨在通過自己的努力、宣傳、推廣並研究實施,以法律形式追索搶救保護文物之理念,並努力促成各界達成此共識,力求逐步落實並持續實施之。

三、本聯合會在全國範圍內向各地各級文博單位、文保組織及政府機關提供法律支援。

四、凡參加本會者,須自覺接受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祖國統一,遵紀守法,嚴以律已。

五、港、澳、臺及海外法務工作人員可以自主參加本會,並不受前條第一款約束。

分則一、權力機構及常設機構及執行機構

一、本聯合會的權力機構為聯合會會議。常設機構為常務理事會,首席律師(會長)是會議的召集者。

二、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本會會長,亦為本律師團之首席律師。

三、執行機構為本聯合會的秘書組,秘書組根據情況設辦公人員。

四、秘書組長主持日常工作,對首席律師負責。

五、秘書組長由首席律師聘請。

六、本聯合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會議,産生理事及常務理事及修改章程,理事及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

七、首屆首席律師(會長)由本會發起人擔任,以後則由聯合會會議選舉産生,並可連選連任。首屆理事常務理事由首席律師商全體會員産生、待首屆會員會議召開時更改或確定。

八、首屆會員會議于本會成立一年內召開。

分則二、辦公地址、機構配備和經費來源

一、本聯合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北京市,其前期經費由籌備組自理。

二、本聯合會首席律師、常務理事、理事、均為兼職,不領取薪水,但特殊情況下可領取工作津貼。其專職工作人員應授薪。

三、本聯合會的工作經費全部自籌,其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接受捐贈,接受補貼和獎勵,負責人自籌和其他合法途徑。本聯合會的收支必須公佈,並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但接受捐贈款的用途,須由審計機關審機並向捐贈人報告。

分則三、工作性質、方法和內容

一、本聯合會的全部會員,均應自覺接受律師業務主管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二、向政府主管機關及當地的文博單位免費提供法律諮詢;進行擬實施法律行動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提出法律意見,並對個案進行調查取證;申請司法救濟,義務提供法律支援等相關業務。

三、本聯合會會員在從事以上工作時不收律師費。但辦理法律事務的成本及合理開支可以協議收取。

四、凡本聯合會會員,必須接受業務培訓。並自覺的進行學習和研究。力爭成為本地專司循法律途徑追索搶救保護文物的專門人才和業內專家。

五、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簽發人:

西元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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