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回歸,買還是討(央視新聞頻道1+1忘了1節目的補充)
律師團首席律師劉洋與王雲霞教授公開論戰
差不多一週未睡好覺,週日本想起的晚一點。
但想不到一大早深圳的電話把我吵醒了,贊助人欲言又止,猶豫不決的口氣,讓我頓時清醒過來!我感覺好像哪個地方出了問題。他告訴我,幾位朋友喝早茶,剛剛談完訴訟追索圓明園銅獸首的事:
“那個教授説打官司根本行不通,什麼原告也不對,法律也不對!劉律師,我們的錢也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如果沒有把握就不要拿去做試驗品了吧。你知道我連名都不讓講出來。我可是無私幫助你的呀!”
不管我怎麼解釋,那邊仍是不大相信,咕咕噥噥的挂下電話而去。
公民言論自由,無論如何我也是個公民吧?新聞1+1似乎少了點什麼。怎麼獨獨把我減來下。因此,我覺的1+1節目應該進行改革開放。
因此,我現在的欄目叫做:(新聞1+1忘了1),請大家細細看來。
王雲霞教授也稱是熟人了,在一個法律問題研討會上我們曾是同堂發言,按照中國人見面就是朋友的説法,我們已是朋友。因此朋友之間,爭論幾句也未嘗不可。
王教授,早?
一、法學家王雲霞説:從一個法學家的立場來説她不贊成這個訴訟。
站在法律階梯的高層,以居高臨下的位置評説。一張嘴就會吸引無數個眼球。起碼説,法學家的公信力會比法律打工者(這樣稱我們律師同行,請不要生氣)高的多,因此才能一語以定天下。第二天無數張貼子佔據了電腦頁面,看得我們心驚膽顫。
二、法學家王雲霞説:訴訟有很多法律的難點,存在著很多很多障礙。
這一點我贊成。問題是世界上哪有不難的事。何況兩軍對立,劍撥弓張、吹鬍子瞪眼、對簿公堂,雙方都卯足了勁要把對方搬下臺去,不難叫官司嗎?法學家可以選擇,難的活他可以不幹。角鬥士能選擇嗎?鑼鼓聲起,再難你也得上。而且還必須有壓倒一切的氣勢,拍桌子,甩板凳,拼命嚎叫,搖旗吶喊。或者眉頭緊鎖、咬緊牙關、機關算盡、冷眼相觀,既防明槍,也防暗箭。上下其手、正反兩邊、冷潮熱諷、黑臉紅臉!
這就是我們律師的人生。
我們無法選擇。
理性的來説,法學家把問題想的複雜一些也未必不可,這有如兩軍陣前的軍事政委。但臨陣以前,做戰鬥動員的時候説那麼多讓人泄氣的話,不是存心不良,就是本身糊塗。
士氣宜鼓不宜歇!
堅決捍衛疑罪從無的美國網球名星《辛普森殺人案》;建立文物追索中著名的“請求·拒絕”規則的《馬自理返還名畫案》以及中國歷史上的《楊三姐告狀》,還有挺著大肚子到處討説法的秋菊小妹,哪一個官司容易?哪一個官司不是經過不知道多少次死去活來的折騰而勝訴的。女人生孩子和律師打官司,有時候真是有點像。
我們不能因為難就不去做。因為只有去做才能突破,永遠不去做,人類的歷次肯定還是停留在馬拉人杠的階段。不能因為障礙多而不去跨越。跨欄運動員專門為跨欄而生。法律之師的律師裏的強者,專門會讓疑難案件絕處逢生!
三、法學家王雲霞説:法律沒有追訴力。
網上説的“追訴力”大概是“追溯力”吧,法律上叫作法不朔及既往。
從國際法範圍來説,的確這些“公約”都是近幾十年簽訂的,按照一般法律原則,“新法不管舊事”,以前“發生”的事,新法當然是管不了的。
但是,一個事件從發生到結果,是一個完整的邏輯過程,這個過程有時候要經過幾十年、上百年。譬如你在1968年被人打瞎了一隻眼(那時候刑法還沒頒布),打你的人跑了,你在1988年把他抓住了(這時候刑法已經頒布)。他指著你的鼻子説:“胡來,法不溯及既往!”行嗎,你能放了他嗎,你肯定不會放他。
法律也不會放他。對這種出現在法律頒布之前的行為,法律自有法律的處理辦法。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照樣叫他吃官司。
民法也是如此。
一個人偷走了東西,那時候沒有法律(這是假定,除非原始社會。清朝肯定有法律的,它的名字叫《大清律例》)。也沒被抓住,若干年之後,法律也有了,東西也找到了,拿東西的人也找到。你要拉他去公堂,他説:“胡説,把我放了!法無溯及力”行嗎?你肯定不能放了他。
同理,法律也不能放了他。法律也要拉了來把他審個究竟。
1860年期間東西被人偷了,被人搶了,一直找不到,現在冒出來。而且現在也有了法律(國際公約)法律能管嗎,答案是肯定的,能管。兩造到庭,理論一番,誰是誰非,法庭上見。處理這種情況,並不是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實施侵權的行為發生在法律生效之前,結果發生在法律生效以後!這種情況處理起來自有一定的規則。但這絕對不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只有行為和結果都發生在法律生效之前,法律才不能處理。
譬如:1968年被人打瞎了眼睛,1978年抓到了人並進行了處理(那時候刑法似乎也沒有生效),1988年(刑法生效)後再拉抓過來理論一番,那麼法律就是不能管了,管了就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可見,法學家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邏輯學上這叫做“偷換概念。”
四、關於愛新覺羅宗親會的原告資格問題:
如果真如法學家説的,原告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來打官司的話,那本律師團視他們為合法原告。那肯定是犯了“方向路線性的錯誤了”!可是恰好在這一點上,王教授並不了解法國民事訴訟法。
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有公益訴訟程式和主體。即:有些案件裏面,法官視情況可以授于一些團體和協會訴訟主體資格:1、這些團體和協會一定是合法登記的。2、這些團體和協會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訴訟,而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訴訟。3、這些團體和協會在事實或法律上與案件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過去,愛新覺羅家族的功與過我們按下不説,現在的愛新覺羅家族成員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民,一個愛國公民為了國家的利益挺身而出,而且從一開始,他就強調這是為祖國而訴,這種做法是應該肯定的。這比那些屁股坐在赤縣神州,腦子想到西方列強的所謂“文博專家們”好的多!那些尸位素餐,只懂説風涼話的所謂“文博專家”,守著一隻死老鼠看著天上飛翔的鴻雁,總害怕被他們刁了去的心理,于國於民、于情于理都是應該遣責的。
話又説回來,愛新覺羅家族宗親會作為原告主體的牽強和不足,律師團一開始就想到。但是我們沒有辦法。這好像找老婆,我們娶不起那些大家閏秀,難道還不準我們找個小寡嗎?!
五、我們困難已經很多,我們的壓力已經很重。
現在可以這樣形容我們:如做針氈、如臨深淵。感謝外交部,我們聽到了國家的聲音,那是對我們最大的鼓勵和支援。感謝全國律協,那是對我們的肯定和信任。我們非常感謝眾多網友和同胞,他們給了我持久的關注和眾多的“頂”。但是也的確有些不夠寬容的網友對我個人進行人格的侮辱和謾罵。他有時使我徹夜難眠和黯然落淚,我已是五六十歲的人。可以説是子孫滿堂。我雖稱不上大富大貴,但也稱得上衣食無憂。由於未死的少年壯志,使我自今仍自強不息。我只想讓人生過的更有意義一些,而不是一心想“錢”程。對我來説,這個法律課體的成功,比什麼都強。尤其是,錢是帶不進棺材去的!對於一個基督徒來説,我甚至相信“有錢的人進天堂,象駱駝穿過針眼一樣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言論自由,這是來自不易可喜局面,你我都為之欣慰。但對內你可以説三道四,指爹罵娘,但在國家利益上,還是國家利益為上的好。那些文物保護的“國際主義者”!(認為文物放人家那兒被放在中國強)和認為原來的賊贓的買受者為合法所有的糊塗判官,還有那些專門為拿了中國文物的外國人鳴不平的“國際共産主義戰士”,還是閉嘴的好!
按説,王雲霞教授説了那番話語委婉,態度誠懇的話,本來也是正常的。我氣量再小,也不該以“論戰”的形式發表博文。請她原諒我。我發博文論戰的原因:一是為了吸引眼球。二是為了激怒對方。使她儘管放馬過來,天翻地覆的大戰一番,我若敗下陣來,心甘情願賠禮道歉。我若勝了,那麼戰勝了國內首層一指的專門研究文物保護的法律專家,足以證明我劉某人不是癡人説夢。這也是給我提心吊膽的同胞吃下定心丸。因此,決計不用商榷,專門用此“論戰”!
最 新 動 態
1、2月10日,在《法制中國》傳媒記者王子元的強烈要求下,我硬著頭皮第一次去了圓明園,而且見到了圓明園管理處新來的主任陳名傑博士。也許是因為他是南方人,我們有了更好的溝通,我發現陳主任是個相當不錯的人。但遺憾的是,我也看見了他的旁邊一些糊塗朋友。因此我相信:一個聰明人旁邊有一些聰明的朋友可能會做很多聰明的事;但若是被很多糊塗的朋友包圍起來,則可能會做很多糊塗事。中午共進午餐,從而也知道陳主任的顧慮和為難之處。因為他上邊的機關太多了,處於不為人知的原因,大概沒有哪個機關會支援他于我們合作。而且,他問我:四十萬訴訟費怎麼解決?因此,給圓明園施加壓力既不合理,也不人道,可是我們實在又無別的辦法。
2、2月12日,法國的那位“不願暴露姓名”的自願作為本案代理人的大律師,因為對愛新覺羅家族宗親會作為本案原告而信心不足,宣佈退出代理。
3、2月12日,正當律師團因為其他費用沒有著落而苦腦時,天依律師事務所主任鮮言律師來電錶示:赴法訴訟的其他費用天依律師事務所給予解決。律師團非常高興,有些女律師差不多流下眼淚來。
4、2月12日,律師團成員王慶、張生貴三人持律師團聯繫工作函親自去圓明園管理處,再次會晤有關負責人。講訴訟費的事無須他們解決,是否能考慮作原告提起訴訟,至少可以考慮作為申請人申請法院開出禁止令。
5、律師團召開核心工作小組會議,商量下一步工作。形成決議如下:A、必須立即進入訴訟程式;B、首席律師須立即赴法;C、成立秘書處處理首席律師離京後的事務,並對秘書處進行了具體的分工;D、特別強調沒有首席律師授權,任何人不準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發表講話、接受採訪。否則,情節嚴重逐出律師團。
6、當日深夜,接法國全法學聯主席李正先生來信,談論此次工作中雙方如何協調行動的問題。
7、在中法兩國文化界和政界上層都有關係,精通法文和法國文化。據有往來中法兩國長期簽證,現在雲南執業,並常駐北京的女律師王益群碩士加入本團,成為本團第86名律師。
8、當日,據有法國上訴法院執業律師資格、美國紐約州律師執業資格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資格的法籍女律師任曉紅來信,申請加入律師團,律師團表示熱烈歡迎,成為本團87名律師。
9、原新疆大學法律系主任(現新大法學院)曾為新疆律師協會會長,海南律師協會會長的著名律師曹錚來電要求加入本團,成為第88名律師。
10、14日,法國全法學聯來信推薦該會宣傳部長王錦作為聯絡人,順便推薦,法國法律與經濟理事會副會長,駐法大使館法律顧問,全法學聯法律顧問石仁林為本案提供幫助。
11、當日確定:任曉紅律師為本案代理人,並建議由全法華人法務人員組成工作組協助工作。
12、14日,本團法國聯絡員李萍來信,談及赴法如何簽證最快,及商討如何接受國內記者來訪之事,同時,接到任曉紅律師來信稱:申請法官下達“禁止令”是個非常便捷的程式,往往是今天開庭明天就下發禁止令,十分高興,如一旦申請成功,本案就成功一半了。
13、15日晨,有電話將我吵醒,贊助人打了電話詰問訴訟風險事。因為早茶期間有人談及網上傳佈一位專家的感言:“反對此次訴訟”。認為訴訟絕不會成功,言下之意想收回贊助費。
9點,于央視新聞頻道法律1+1欄目聯繫未果,因想到發此博文,進行公開論戰,以正視聽,挽回影響。
9點半,電話自法國來,詢問護照號碼,講我國駐法大使館可以和法國駐中國大使館進行交涉,儘快辦理我的簽證。因之打開護照,大驚失色,無意間護照已過期,乃急和王益群律師聯繫簽證事。
10時,決定立馬飛回我的護籍所在地海南,希望海南警方能特事特辦,爭取一天辦好護照。
10時半,訂妥飛海口的機票。
11時,開始寫此博文
12時,發現自己還沒吃早飯,因此早飯、午飯一起吃,吃著吃著胃痛起來,不能下咽!
晚23時半,完稿于飛海南的HU7282航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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