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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美術館與寫實畫派攜手舉辦中國青年寫實藝術大展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8-18 13:31:29 | 文章來源: 藝術中國

四 展覽與出版

1 北京站展覽時間、地點:

2010年12月5日—2010年12月31日

北京時代美術館35-37層展廳(北京建國門外大街甲6號中環世貿中心D座)

2 本次展覽擬展出100-150件作品。

3 大展組委會將積極聯繫巡展事宜,巡展時間地點將在本大展籌備過程中隨時公佈。

4 本大展獲獎作品將由人民美術出版社結集出版。

五 參展資格

1參展者要求:年齡不超過45歲、熱愛或者從事藝術創作的所有人,特別優秀者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

2藝術品要求:(1)具有寫實藝術的基本特徵和藝術表現力;

(2)具有獨特的審美視角和審美情趣;

(3)繪畫與雕塑作品,創作、習作均可。

3藝術品規格:繪畫作品尺寸不超過200cm×200cm,雕塑作品尺寸不超過280cm×100cm×100cm。

4 申請參展的作品每人至少兩件,暫不設上限。所有申請參展的作品均為可銷售作品,不接受非銷售作品。

六 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2010‘時代杯’中國青年寫實藝術大展‛申請表》,申請表下載地址:www.arts.cn或www.timesartmuseum.com。

2 作品照片:請參展者將參展作品統一沖印為7寸照片郵寄至本展覽執委會辦公室。每張照片背後須用圓珠筆清楚註明參展者姓名、各種聯繫方式及參展作品名稱、材質、尺寸、創作年代、價格。格式如下:

姓名:張三 手機:139******** 電話:010-********

email:******@***.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

參展作品:《……》 布面油畫 100×100cm 2009年 1000元

如因參展者本人提供的資訊不準確、字跡不清晰導致執委會無法及時聯繫到參展者的,後果自負。

3 報名費每人100元,匯款方式為郵局普通匯款,匯款時請註明‚時代杯報名費‛,匯款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外大街甲6號中環世貿中心D座6層北京時代美術館,郵編:100022,收款人:付曉瑋。匯款後請提供匯款憑證複印件。

請將以上材料統一郵寄或快遞至本展覽執行委員會辦公室,缺少任一材料執行委員會將不受理參展申請。

七 參展申請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逾期執行委員會將不受理參展申請。

八 初選結果公佈暨參展資格確認

凡申報參展的藝術家,應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與完整。經本次大展的評審委員會評審,選出可以參展的優秀作品。所有優秀作品均由執行委員會于2010年10月10日前發送《2010‚時代杯‛中國青年寫實藝術大展參展通知》確認藝術家參展資格,通知藝術家寄送作品原件。

九 作品寄送

1 藝術家接到參展通知至2010年10月31日止為作品原件寄送時間。

2 請將作品原件寄送或親自送交至組委會指定地點,所需費用參展藝術家自理,作品未及時到達的視為放棄參展。

3 藝術家寄送或送交的參展作品應與執委會通知的參展作品一致,如因客觀原因藝術家不能寄送通知參展的作品,應該提前告知執委會,由評委會決定是否保留參展資格和允許其他作品參展。

4 所有參展作品均須具有完整簽名。

十 作品接收

1 執委會將派專人負責作品接收工作,並在作品接收後24小時內通過網路公佈作品收受情況。

2 工作人員在收到作品時,將與送貨人共同查驗包裝與作品的完好情況,請參展者寄送作品時與承運公司達成開箱驗貨後方能簽收的協議。

3 請參展者務必保持聯繫方式的暢通,如發現作品損壞,執委會將在第一時間與參展者取得聯繫。

十一 作品退還

1 展覽結束後,須退還的參展作品將利用原包裝退還,費用由執委會承擔。 2 作者自送展品的,執委會不負責寄送作品,須作者自取。 3 無包裝、包裝在作品寄送過程中嚴重損壞不能再次利用的,或必須損壞原包裝箱才能取出作品的,執委會

十二 作品收藏

藝術家申請參展即同意作品被收藏,參展及獲獎作品將由北京時代美術館及其他藝術機構或收藏家收藏,執委會將指派專門人員與藝術家協商確定具體收藏事宜。

十三 智慧財産權

本次展覽全部作品的著作權歸藝術家所有。活動期間,藝術家授權給本執行委員會製作各類宣傳品、圖冊,和各類新聞宣傳中使用的藝術品影像智慧財産權。藝術家保證參展作品和向本執行委員會提交的一切圖文資料,不構成對第三方智慧財産權的侵害。如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與本執委會無關,藝術家應負責賠償並承擔一切責任。

十四 作品的保險和責任

1 展覽執委會不承擔關於作品的保險工作。

2 藝術作品自點交之時起,大展執委會將對參展作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作品的安全。

如參展作品在甲方展覽期間發生損毀、丟失、使用不當等造成藝術品損毀的意外事故,大展執委會將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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