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張大千的晚年巨制《愛痕湖》在“中國嘉德”以1億零80萬元成交,中國近現代書畫市場由此進入億元時代。描繪瑞士亞琛湖的《愛痕湖》,是界內公認的張大千潑彩山水最精之作,張大千所創“潑彩”,則被稱作中國傳統藝術最成功的“現代性突圍”。但許多人還記得,如此有創造力的張大千,當初卻以“盜版”起家。
張大千生於1899年,1920年代便以造假出名。
張大千仿製的對象,包括從魏晉至明清歷代名家,其中作偽清初“四畫僧”之一石濤最多、影響最深。因為幾可亂真,他贏得了“石濤復生”的稱號。張大千仿製的石濤作品,曾騙過大畫家陳半丁、黃賓虹,讓他們顏面掃地,連收藏大家羅振玉、吳湖帆、張學良都買過他偽造的石濤畫。至今,一些博物館館藏出自他筆下的“假石濤”,讓鑒定家們大傷腦筋。
張大千造假,一為挑戰名家以得名,二為矇騙藏家以獲利。
張大千倣造石濤最勤,自然因為石濤名氣極大,倣造他可以獲利極多。石濤為明代皇族,他脫出傳統樊籬、師法自然,提出“法自我立”、“我自用我法”等主張,是清初最富創新精神的畫家。在康熙、乾隆朝,便有揚州人專倣石濤繪畫,隨著後人對他的推崇,作偽者越來越多,許多偽作被當作真跡收藏。至1930年代,由於海外書畫市場的需求大增,石濤偽作更盛。張大千1919年臨倣石濤的山水《自雲荊關一隻眼》,曾被黃賓虹以140銀元購藏,1920年代末,他還用一張假石濤畫,騙取上海收藏家程霖生13000元。
石濤過世之後的200餘年間,讓張大千等無數造假者獲益甚豐。
造假者從石濤那裏得到很多好處,卻不必支付石濤分毫費用,這在經濟學中稱為“生産的正外部性”。所謂“外部性”,指當事人的行為對旁觀者産生的影響;而“生産的正外部性”,指生産者的生産活動,給旁觀者造成的有利影響。新技術研發的“生産正外部性”最為明顯,因為某個廠商研發的新技術,可能被其他廠商模倣,從而讓他們無償獲益。這種生産正外部性,又稱“技術溢出效應”。石濤在繪畫風格上的“創新”,被其他許多畫家倣造並獲利,他是藝術生産領域中典型的一例“生産正外部性”創造者。
不只石濤,因為“技術溢出”而獲利的張大千,後來也産生了“技術溢出”。
張大千不僅精於摹古,更善於創新。他晚年移居海外,在傳統潑墨法的基礎上,借鑒西方抽象表現主義技法,創大潑墨、大潑彩新風。張大千生前便在世界畫壇享譽盛名,近年,他的作品更成為書畫市場的“龍頭股”和“風向標”。目前,他以23億2163萬元的成績,在“近現代國畫家拍賣總成交額排名”中位居第二。此間,署款張大千的贗品同樣充斥市場,氾濫成災。
“技術溢出效應”對模倣者有利,但對於整個社會未必是好事。
新技術研發者因為不能獨佔發明的全部收益,所以往往不願意投入太多資源創新。許多國家為激勵創新,實行了專利保護制度:在一定期限內,發明者擁有使用專利的排他權,其他企業如果使用其發明的新技術,必須得到其允許、並支付專利費。我國的《專利法》于1985年施行,石濤生得太早,與專利保護無緣。他即便再世,恐怕《專利法》也愛莫能助。因為該法所規定的3種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僅指工業産品、方法或方案,與藝術創作無關。
石濤可以求助的,似乎只有《著作權(版權)法》。
我國于1991年實施、201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規定:“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據此,被造假者的維權,總算有了法律武器。不過,維權的前提是,造假者必須在贗品上署被倣者的名字,如果仿製的作品無款,仍無法追究。可見,與工業産品的專利制度相比,對畫家創新的保護和激勵措施,仍不到位。既然可以“白拿”畫家創新的“技術溢出”,白拿誰不拿呢?
看來,切實保護創新的畫家、保護整個行業的創新機制,還剛剛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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