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冠中偽作案二審14日在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當中,雙方就拍賣公司在此案中是否享有免責條款權利進行辯論。法院沒有當庭宣判,不過原告蘇敏羅表示願意接受法院調解。
《池塘》被吳冠中本人鑒定為“偽作” 資料圖片
2005年12月11日,買畫者蘇敏羅以253萬元在北京翰海拍賣公司的拍賣會上,購得署名吳冠中的油畫《池塘》。然而,2008年7月1日,這幅《池塘》卻被吳冠中本人鑒定為“偽作”。隨即,蘇敏羅一紙訴狀起訴北京翰海拍賣公司和拍賣委託人蕭富元,要求退款。2008年12月15日,蘇敏羅一審敗訴並提出上訴,敗訴原因是蘇敏羅曾經簽字認可拍賣行的假畫“免責條款”。
原告律師王建軼指證,翰海拍賣公司提供的《拍賣圖錄》中對《池塘》的描述是虛假的。在圖錄介紹中,翰海公司對《池塘》的真實性作了肯定的描述,並承認圖錄是從《吳冠中》一書中摘錄的部分章節,但實際上,《吳冠中》一書中並沒有證據證明《池塘》是吳冠中的作品。此外,拍賣委託人蕭富元提供的關於《池塘》的資訊也不屬實,因而原告方認為翰海不能享有《拍賣法》規定之“不保真”的免責條款的權利。
對此,翰海公司稱,《拍賣法》沒有規定拍賣人需要保證拍賣品的真實,拍賣前他們刊印了業務規則,作出免責聲明,蘇敏羅也曾簽字認可。而對於《池塘》的真偽,拍賣公司不做評判,但尊重吳冠中本人的意見。不過翰海公司也對畫家本人來鑒定作品真偽提出了異議,認為畫家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李健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