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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剽竊?造假?——近期視覺藝術領域典型案例評點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7-03 17:15:49 | 文章來源: 中國藝術報

本文主要對2011年發生的幾起具有典型意義的藝術法案例做一個簡短點評。 

案例一

攝影家薛華克訴油畫家燕婭婭侵犯版權案

觀點:一審法院判決的主旨是説,創作的題材不能夠被人來壟斷。你覺得這個老人的形象好,你去拍攝作品,那麼我去採訪她,畫速寫,創作油畫,這是法律允許的,這符合版權法的精神。如果兩個作品是兩個作者各自獨立創作的,就不存在侵犯版權問題。

圖為燕婭婭的油畫作品《奶奶》



圖為薛華克的攝影作品《老人》



原告薛華克在起訴書中稱,2005年,被告燕婭婭向他索要作品欣賞,他將一些作品洗印件或書籍贈與燕婭婭。此後,他陸續發現燕婭婭將他的8幅攝影作品演繹為油畫作品並展出、拍賣,其中的4幅作品分別以20余萬至30余萬元的價格拍賣成交。

目前法院僅對其中一幅作品做出了判決,即燕婭婭的《奶奶》,薛華克指其演繹了他的攝影作品《老人》,對此索賠經濟損失1.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薛華克和燕婭婭分別前往帕米爾高原,以當地居民為對象進行創作,並在當地相遇。薛華克稱《老人》即在當時拍攝完成,並提交了該作品的膠片底片,但未就該作品的發表情況提供證據。

燕婭婭的油畫作品《奶奶》分別發表在2006年12月發行的《中國油畫》雜誌上,以及2007年5月出版的油畫作品集《婭婭山上的故事》一書中。為了證明該油畫係自己創作,燕婭婭還提交了一張草圖,並附有畫中老人家屬的證言,稱畫中形象係燕婭婭于2005年繪製,燕婭婭還與老人家屬簽訂了肖像權使用合同。

法庭上,法官將《老人》與《奶奶》進行比對,兩幅作品均以手戴戒指的老人臉部特寫為畫面主要內容,兩幅作品從基本的形式上看是非常相似的,但它也有很多的不同,特別是神態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薛華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燕婭婭在創作涉案油畫時有機會接觸到其攝影作品。並且,燕婭婭本人確與薛華克在同一時間前往帕米爾高原進行創作。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燕婭婭創作涉案油畫時使用了薛華克的攝影作品。綜合上述理由,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薛克華的訴訟請求。宣判後,薛華克因不服判決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本案承審法院回應公眾質疑時説,兩幅作品都是以相同人物為特定創作對象的,二者存在的相同之處主要屬於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勢和神態,既非燕婭婭臆想産生,也非薛華克在拍攝過程中創造産生,而是客觀存在的。作為不同類型的作品,油畫《奶奶》與攝影作品《老人》的創作手法、使用的介質材料均不相同,兩幅作品在尺寸、顏色以及局部細節等表現方式上也存在差異。此外,雙方都認可曾于同一時間段去帕米爾高原寫生,而薛華克沒有《老人》這幅照片發表過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給燕婭婭傳過照片,也就無法證明燕婭婭接觸過這張照片,所以無法認定燕婭婭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判決的主旨是説,創作的題材不能夠被人來壟斷。你覺得這個老人的形象好,你去拍攝作品,那麼我去採訪她,畫速寫,創作油畫,這是法律允許的,這符合版權法的精神。如果兩個作品是兩個作者各自獨立創作的,就不存在侵犯版權問題。

但是,薛華克起訴燕婭婭侵權作品一共有8組。這8組作品之間,雖然存在一些差異,但其中存在太多的相似性成分。綜合起來分析,通常情況下,由於攝影特有的記實功能,要説是攝影抄襲了油畫不大容易,而説油畫是根據攝影改編的説法更加合乎事理、合乎法理。

案例二 

油畫家曾梵志《豹》被指抄襲攝影作品《風雪之豹》

觀點:需要注意的是,學術上的批評和法律上的侵權是兩回事。版權是私權,當事人並沒有因此走進司法程式,所以這裡還談不上法律上的剽竊和侵犯版權。我們不鼓勵“山寨”,但是需要對“山寨”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對這種赤裸裸的複製以及隨後的將它拍出高價,我們可以從學術批評這個角度,無論對它進行怎樣的批評都是可以的。

圖為曾梵志油畫作品《豹》



圖為史蒂夫·溫特的攝影作品《風雪之豹》



曾梵志是一位有名氣的畫家,2011年5月28日他將自己的油畫作品《豹》在香港佳士得慈善拍賣上義拍,這幅作品最後以3600萬元人民幣成交,所得善款全部捐給公益事業。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這幅作品卻惹來了人們的質疑。有網友爆料説,這幅作品和曾獲英國野生生物攝影2008年度大獎、攝影師史蒂夫·溫特拍攝的《風雪之豹》相似。這幅攝影作品還曾刊登在《國家地理》雜誌上。從藝術法上怎麼來看這兩個如此類似的作品? 

對這個案例,藝術界有很多的討論,有人説,把油畫《豹》跟攝影作品《風雪之豹》放在一起,“只要有基本判斷力的人都會發現兩者有90%的相同”。也有人説曾的行為是否屬於一種“挪用”。“挪用”其實是藝術創作中的一種表現形式。比如,有人在達芬奇的《蒙娜麗莎》的女主角臉上加了兩撇鬍子,可能就是一種“挪用”。還有杜桑,他把一個小便池搬到美術館,取名為《泉》,在藝術史上是一件很有名的作品,可能也是一種“挪用”。但是我覺得這個案子不是挪用,而是一種赤裸裸的複製。

需要注意的是,學術上的批評和法律上的侵權是兩回事。版權是私權,當事人並沒有因此走進司法程式,所以這裡還談不上法律上的剽竊和侵犯版權。我們不鼓勵“山寨”,但是需要對“山寨”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對這種赤裸裸的複製以及隨後的將它拍出高價,我們可以從學術批評這個角度,無論對它進行怎樣的批評都是可以的。

案例三 

“天價”徐悲鴻油畫《人體——蔣碧薇女士》被指造假

觀點:我認為,20世紀末、21世紀初這段時期的中國藝術史,註定是充滿困惑的,50年、100年以後人們在研究這段歷史的時候,他們大部分的時間不是用來欣賞藝術的高下,而是鑒別藝術的真偽,因為這個時代留下太多的假畫。

圖為“徐悲鴻油畫作品”《人體——蔣碧薇女士》



這也是最近的一個案例。2010年6月22日,北京九歌拍賣有限公司春季拍賣會上,一件名為《人體——蔣碧薇女士》的“徐悲鴻油畫”以1200萬元起拍,經數次競價,以7280萬元的天價落槌成交。當時,這幅油畫的拍賣資訊被發佈于多家網站,同時配發的還有“徐悲鴻長子徐伯陽”所出示的“背書”和“徐伯陽與這幅畫的合影”,以證明該畫為“徐悲鴻真跡”。然而見諸報端的一封關於“徐悲鴻油畫造假”的質疑公開信,卻將這幅拍出已一年多的油畫再次推上了風口浪尖。10位中央美院油畫係首屆研修班的學員,聯名指出,這幅畫是當年他們研修班的習作之一!

這個案子有意思的地方是徐悲鴻的長子徐伯陽為這張畫的“背書”,他不僅為這張畫寫了證明,證明這張畫是他父親徐悲鴻畫的,還跟這張畫在一起拍了照片,以顯示畫作為其父所作無疑。

這裡簡單地對此案做一個點評,我選了四個關鍵詞: 

第一個關鍵詞是“陷阱”。許多藝術家揭露出很多假畫的事情,實際上當下的中國藝術品市場,用一個調侃的話就是“玩兒的就是心跳”,假畫太多了,處處是陷阱。我認為,20世紀末、21世紀初這段時期的中國藝術史,註定是充滿困惑的,50年、100年以後人們在研究這段歷史的時候,他們大部分的時間不是用來欣賞藝術的高下,而是鑒別藝術的真偽,因為這個時代留下太多的假畫。當下的藝術市場就是這樣一種情況。如果心臟不好,承受不了買假蝕本的壓力,就不要貿然進入藝術市場。

第二個關鍵詞是“鑒定”。現在,許多媒體以及牽涉到假畫的當事人都呼籲要加強對藝術品的鑒定。確實,我們有一個級別很高的鑒定委員會,有一批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藝術品鑒定專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鑒定,它沒有級別之分,也沒有鑒定通才。比如一個人他能鑒定齊白石的作品,他未必能鑒定潘天壽的作品。對一件作品的真偽,需要有一個規範的可靠的鑒定制度,不能因為某人有很高的頭銜就認為他的鑒定意見是最準確的。鑒定制度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在這個方面確實是缺乏具體的可應用的操作規範,相應的法律也不夠完善。

第三個關鍵詞“保真”。藝術品市場區別於普通商品市場,對古董和舊貨很難保真,它們跟我們在超市裏購買批量生産的商品、工業品、普通商品是不一樣的。藝術市場不保真,或者説很難保真。不保真不意味允許造假。許多藝術品的特性決定著不可能要求對它們保真。具體到某一家拍賣行,可以通過一些措施來確保客戶利益,保證市場對其上拍藝術品的信任度,這是可以做到的。但是絕對的保真,在藝術市場裏很難做到。

第四個關鍵詞“免責”。《拍賣法》第61條第2款規定了拍賣行的免責條款,對於拍賣圖錄上所標明的作品的作者、年代、價值等,那只是一個參考,拍賣行可以做出免責聲明,也就是説在拍賣圖錄所標明的資訊僅供買家參考,拍賣行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是起草《拍賣法》的時候,專門為了適應藝術品拍賣市場的需要而制訂的。我們不要把這樣一條規定和適用於一般消費品市場、適用於一般商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賠二那個條款相混淆。

簡短的結語

版權法鼓勵創作也保護創作,但是版權不是一個動輒得咎的制度。兩件作品相似不一定構成侵權。版權法從根本上説不是杜絕複製,而是鼓勵創作。在複製、創作、剽竊之間有它明確的法律界限。對於版權侵權不應機械地判斷,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案件所呈現出的全部資訊,才能做出合乎事理、合乎法律的裁判。當下的藝術市場機會和陷阱並存,投機者慎入。對待一件具體的作品,如果作者是嚴肅的,發表作品的時間、地點、觀眾是特定的、有選擇的,發表作品目的是有所指的,就應當給予更多的理解和寬容。優秀的藝術作品不是管出來的,過分的嚴苛將窒息藝術創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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