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待“公眾人物”范曾的名譽權

時間:2010-11-05 08:40:10 | 來源:法治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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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告狀

突然有朋友打來電話,説范曾向法院起訴《文匯報》和兩名作者侵犯其名譽權,索賠540萬元。

我下意識地問:“就是那個當年與情人楠莉去了法國的畫家范曾?”朋友在電話裏哈哈大笑。看來,這世上還是俗人多,説起范曾與楠莉30年前的風流故事,文人們仍然記憶猶新。1990年11月,范曾公開聲明説:“我既愛江山,也愛美人,我願與相愛二十年的楠莉,共赴天涯。”

范曾“愛江山,也愛美人”的故事一度轟動世界,也常常被傳為美談。但很多人都選擇性地遺忘了事情的真面目———范曾和楠莉“一見如故”成為情人時,都是有婦(夫)之夫(婦)。想起來,古今中外,天下的愛情本也不公平。婚外情這東西,對名人來説是“情人”、“紅顏知己”,美不勝收;凡人則被斥為“亂搞男女關係”,道德敗壞。

再説范曾告狀這事。原來是上海《文匯報》發表了兩篇批評范曾的文章。一篇是《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作者郭慶祥;另一篇是《錢,可通神,亦可通筆墨耶?》,作者謝春彥。匆忙找來兩篇惹上官司的文章,細讀之下發現,言詞確實不大中聽,甚至有點兒尖酸刻薄,讓范曾不爽是可以想像的。先看郭慶祥的文章:

這位名家其實才能平平,他的中國畫人物畫,不過是“連環畫的放大”。他畫來畫去的老子、屈原、謝靈運、蘇東坡、鍾馗、李時珍等幾個古人,都有如複印式的東西。人物造型大同小異。他的人物畫雖然是寫實的,但其中不少連人體比例、結構都有毛病。他的書法是“有書無法,不足為式”,裝腔作勢,頗為俗氣……

而謝春彥的文章同樣火辣。對於當今大紅大紫的范曾而言,這樣的冷酷譏諷簡直就是當街被人吐了一臉口水:

還是以賣得火,吹得火,勢得牛的范三官人為例,那種仗勢霸氣,硬而實軟,華而不實,稀缺內養,呆板顢頇的筆致,貌似清雅的俗綠惡青,摻了些墨抑或石綠的冷赭膚色,手與足的結構亦並不合理協調的搭配,哪還有什麼好靈魂在耶!

這兩篇文章雖未直接提及范曾的名字,但相信以這樣的描述,范曾自然能夠“對號入座”。

就繪畫藝術而言,外行不便發言。即便是內行,對一個畫家藝術手法乃至整個藝術成就的評價,多半也是見仁見智。對於“這位名家其實才能平平”的説法,只能是主觀判斷,很難舉證將其變成法律事實。

或許,范曾可以説,我的一幅畫就能賣到幾百萬元,你怎麼能説我“才能平平”呢!在近代書畫家中,范曾被認為是海派名家,自己也早就以大師自居。謝春彥引述范曾的自我評價説:“畫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師,鳳毛歐伯;五品,謂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稱魔鬼,從未看到。我是坐四望五,以待來日。”

既是“坐四望五”、距離“五百年出一位”的“巨匠級”大畫家只有一步之遙,那一定是大名人了。事實上,誰也不會否認,范曾就是大名人,用法律的語言説,叫著“公眾人物”。在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媒體發表針對“公眾人物”的批評性文章,乃尋常之事。媒體永遠不會吹捧名人。沒有海量的心胸和修養,是做不起名人的。

但是,在中國卻不能隨便批評名人,越是名人越是不能批評。所以,“公眾人物”這個舶來的法律概念,始終未能獲得中國法律的正統身份。僅有的一次司法實踐來自上海靜安區法院的判決。《東方體育日報》對范志毅賭球的傳聞進行連續報道,被范志毅告上法庭。

靜安區法院的判決於不經意間開創了先河:“被告的新聞報道是以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的目的,應當受法律保護……即使原告認為爭議的報道點名道姓稱其涉嫌賭球有損其名譽,但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權利)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或理解。”據此,判決駁回范志毅的訴訟請求。

現在,如何對待“公眾人物”范曾的名譽權,對中國的司法理念和法官的智慧又是一個考驗。

郭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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