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竊:一個敏感詞彙與一個糊塗官司

時間:2010-07-04 13:57:44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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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0年2月5日

文/王陸

連年來,學術界沒有比剽竊更出名、更殺人的醜聞了。就在這個風頭上,冒出了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剽竊”別人千余字的“醜聞”。這樣一篇文章,在國內先是出現在“中華特産網”上,再被“全球特産”網轉載,都是與藝術無關的網站。時間是2006年。2009年底,侵權三年之後,號稱被侵權的黃先生,把范迪安告到了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對於這樣一件撲朔迷離的案件,我有以下不明:

1.彼范迪安是此范迪安嗎?

侵權文章《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署名“文章作者:范迪安”。由於據説這一文章與蕭先生雕刻藝術展相關文章在一起發出,人們有理由相信,他們是一體的或具有密切關聯度。但是,這與我們當前的習慣做法依然有差異:在作者署名的時候,幾乎無一例外地會署上作者單位,尤其是對著名人物。但是,網站疑問文章沒有出現“中國美術館館長”、“著名美術評論家”這些當代媒體絕不會放過的稱號,這不合常情。

如此,就出現了這樣一個疑問:文章作者“范迪安”,是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嗎?

2.從法律角度講,能夠證明網站侵權文章是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寫作發表的嗎?

被侵權,可以義憤、交涉、起訴,這是公民的法定權利,這樣做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但是,從符合人之常情的反映到訴諸法律,中間還有很大的距離。這不以感情為依據。法庭在審理案件、作出判斷、得出定論時,需要查明一系列的環節。比如,有什麼證據證明,此文確是公眾熟知的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創作、發表,最初發于何處,如何上傳到網路、在被原作者取證並公證的網站上挂兩年的呢?在這一系列問題中,有很多複雜的法律問題,比如原來用於作品展展板上,與發表在公開出版物上,法律責任不一樣;由他自己上傳到網上,與由別人上傳到網上不一樣;發表于國內著名網站還是不知名網站、政府網站還是商業網站,法律責任也不一樣。凡此等等,無論由誰來舉證,都會成為困擾法庭和原被告的難題。如果證據不足,這就是一個讓法庭作難的、沒法判的官司。結果很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決定了案件的命運。

3.這件事是否一定要訴諸法律?

據媒體報道,原告在接受北京媒體訪問時稱,“他只是希望范迪安能夠向他道歉,而對方總是放不下架子,所以自己只能訴諸法律。黃以明介紹説,此次立案對他意義重大,而且這次也只是一個開始。黃以明在訴訟中要求范迪安、蕭長正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費100萬元”。

但是范迪安在接受《檢察日報》記者採訪時稱,他與黃先生通過短信、電話作了溝通,表示支援黃先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假如范先生作了這些溝通,論者認為,雙方應該是可以坐下來交流談判的。畢竟,我們主張發生矛盾時要先溝通、調解。法庭是調解社會矛盾的最後一道防線。和諧社會建設,不會主張大家動輒使用司法資源。能調解,還是先調解為好。

4.這會不會是一場炒作?

有網友説,在一個偏僻的網站上,設一個局,名家是不會注意到的,然後告你侵權。從社會現實看,靠罵名家“搏出位”,實在是一個常見的現象。但是就本案來看,網友的猜測目前還難以判斷是對是錯。

5.對范迪安的指控是不是已構成了對范迪安的名譽侵害?

經檢索,已經有一些媒體認定范迪安陷入了“剽竊門”,更有論者指名道姓地指責辱罵范迪安。比如,人民網強國論壇發出的《張紫陽:“范迪安剽竊”是對中央精神和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的帖子,從標題可以看出,批評已經到了上綱上線的政治層面。如果法庭宣判范迪安侵權不成立,從相關網站、張紫陽,到給范迪安帶來“無妄之災”的原告黃以明,恐怕都要背負法律或道義上的責任。這是遠比署名范迪安的一篇侵權文章法律責任更為嚴重的侵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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