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齊良憐等16人主張,因齊白石先生是世界名人和知名畫家,參照有關標準應以單幅500元計算,並結合合理支出的費用,要求60萬元的損失賠償。
對此,人民教育出版社不予認可,認為其主要是為了學術交流和研究以及饋贈禮品等需要進行出版,並非以營利為目的。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齊白石作品集,既具有學術意義,又具有商業價值,對此毋庸置疑,人民教育出版社兩次印刷也説明瞭這點。但齊良憐等16人主張的單幅500元的賠償標準,係參照正常許可使用的5倍予以計算,而齊良憐等16人既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狀況,又未能證明出版社的具體發行狀況及獲利情況,對該標準原審法院不予認可。
原審法院綜合考慮齊白石先生作品的知名度、人民教育出版社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印刷數量、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等因素以及齊良憐等16人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一審判決人民教育出版社賠償齊良憐等16人經濟損失15萬元。
山東高院認為,對於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即在不能確定權利人因侵權受到損失,也不能確定侵權人因侵權獲利的情況下,可以由法院根據侵權情節進行酌定,原審法院確定以法定賠償的方式計算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所確定數額也在法定幅度內,因此,對原審判決關於賠償數額的認定予以維持。
當事人説
齊家後人:賠償數額過低
出 版 社:繼承人待確定
美 術 館:有作品著作權
書 店:沒過錯不擔責
齊良憐等16人在一審中共同訴稱,其均為著名畫家齊白石先生的合法繼承人,齊白石先生於1957年9月16日病故,人民教育出版社在沒有合法授權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版、發行並銷售齊白石美術作品書籍,濟南市新華書店銷售侵權書籍,請求法院判令:人民教育出版社、濟南市新華書店立即停止侵權,以書面形式或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人民教育出版社、濟南市新華書店賠償齊良憐等16人經濟損失60萬元人民幣等。
人民教育出版社提出,齊良憐等16人未逐一證明其與齊白石的身份關係。這15人中,存在孫子女、曾孫子女繼承關係的當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取得了繼承資格。齊良憐等16人並未能證明其已經繼承或已經轉移了著作權。
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中國美術館主張,其館藏齊白石作品,源於二十世紀50年代初期,被中國美術家協會以收購等方式收藏,並在1963年中國美術館建成開館前後,作為首批入藏作品,劃撥給中國美術館。中國美術館認為,其不僅擁有涉案作品的所有權,還包括著作權。
一審宣判後,齊良憐等16人提起上訴,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賠償數額過低,未保護合理支出費用,請求二審法院改判賠償齊良憐等16人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共計60萬元人民幣。
人民教育出版社也提起上訴稱:齊良憐等16人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無法確認其是否與本案訴爭的齊白石作品的著作權益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本案訴爭的齊白石作品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獻給國家,此後幾十年一直由中國美術館代表國家使用,在本案發生前幾十年時間裏一直未見齊白石的繼承人對此提出異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齊良憐等16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未授權被授權人進行起訴,齊良憐為台灣地區當事人,其應向訴訟代理人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並進行公證。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齊良憐等16人的訴訟請求,判令由齊良憐等16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濟南市新華書店在二審中答辯稱,其沒有侵權的故意和過失,沒有侵權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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