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白石後人獲賠15萬元
昨天下午,16位齊白石後人狀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濟南市新華書店侵犯著作權案在省高院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了濟南中院一審原判,人民教育出版社被判賠償齊白石後人經濟損失15萬元。在畫家捐贈作品後,其後人是否還享有著作權成了本案爭議的焦點。
出版齊白石作品惹侵權之訴
2005年初,中國美術館舉辦館藏齊白石等四位中國畫大師的作品特選展,在藝術界引起熱烈反響。同年11月,中國美術館與人民教育出版社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將作品集結成冊出版,並約定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甲方(中國美術館)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因此給乙方(人民教育出版社)造成的損失”。2005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國美術館藏近現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四冊,印數2000套,其中《齊白石》單冊定價370元。2006年7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對該套書第二次印刷,印數1200套。
2007年5月8日,濟南市新華書店從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心訂購《中國美術館藏近現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四冊)一套。2007年12月5日,齊白石後人從濟南市新華書店購得該書籍,他們認為其中的《齊白石》冊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遂將人民教育出版社、濟南市新華書店起訴至濟南中院。
館藏畫作著作權歸屬起爭議
齊白石先生於1957年去世時,其畫作是如何處理的,有無遺囑或遺贈,當事人雙方均未能提供相關資料予以證明。中國美術館認為其館藏的齊白石作品,源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被中國美術家協會以收購等方式收藏,並在1963年中國美術館建成開館前後,作為首批入藏作品,劃撥給中國美術館。中國美術館另援引採訪齊可來(齊白石之孫、齊良琨之子)的有關報道,認為部分作品係齊白石後人按照齊白石遺囑捐獻給國家的,後劃撥給中國美術館。中國美術館認為,其不僅擁有涉案作品的所有權,還包括著作權。
濟南中院一審認為,中國美術館在著作權法實施後,具備條件與齊白石的繼承人簽訂協議依照著作權法取得授權。在中國美術館未能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其主張具有使用權和著作權的抗辯不能成立。
濟南中院認為,人民教育出版社主觀上輕信了中國美術館保證擁有館藏作品著作權的承諾,在出版發行齊白石作品中具有過錯,損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權益,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濟南市新華書店作為侵權書籍的銷售商,其市場銷售行為也侵犯了齊白石作品著作財産權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故應承擔停止銷售的民事責任。但濟南市新華書店在銷售行為中,書籍來源合法,在進貨和銷售中其很難知悉涉案書籍是否侵犯了齊良憐等16人的合法權益,主觀上無共同過錯,故應免除其賠償責任的承擔。
濟南中院一審判決: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濟南市新華書店立即停止銷售《中國美術館藏近現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齊白石》書籍;人民教育出版社賠償齊良憐等16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
齊白石後人再上訴
一審判決後,齊良憐等16人與人民教育出版社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2008年12月26日,山東高院民三庭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齊良憐等16人認為,原審判決賠償數額過低,未保護合理支出費用,請求二審法院改判賠償齊良憐等16人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共計60萬元人民幣。
人民教育出版社答辯稱,本案訴爭的齊白石作品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獻給國家,此後幾十年一直由中國美術館代表國家使用,在本案發生前幾十年時間裏一直未見齊白石的繼承人對此提出異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
省高院認為,中國美術館是否因其持有涉案作品原件而享有作品著作權,應當根據中國美術館與齊白石或有繼承權的後人之間的關係作出判斷。中國美術館主張,其館藏的齊白石作品,為著作權法頒布以前接受的捐贈,依照捐贈的歷史做法,捐贈者在捐贈作品原件的同時,作品的使用權以及著作權也一併交給了國家所有。但對此主張,當事每人平均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無從判斷中國美術館在得以保存原件的同時是否可以行使著作權,因為中國美術館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援,法院不予採納。
據此,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