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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鵬:書法,回歸“心畫”本體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3-01 11:18:54 | 文章來源: 中國藝術報

敬畏漢字傳統——書法本體,才是書法最終的實在——情性與形質的對立統一——發揚原創必在個性化過程中實現——堅持書法本體,必然要求多元化——從深度理解“繁榮”——“心畫”傳統,在回歸中復興,發揚。

歷史經過幾番曲折,我們開始懂得:對於偉大的文化傳統,不能掉以輕心,要尊重,甚至敬畏。古人講漢字創始,出現“天雨粟,鬼夜哭”(《淮南子》)的神秘、壯麗景象,飽含著敬畏。近代改革方塊字的構想,出於可貴的勇氣,逐漸被時代否定。今後隨著國力增長,漢字的優越性以及在世界上普遍認同的可能性,將與時俱增。

問題説到書法。追究書法的根源,又出於對漢字的尊崇,至少讓我們取得一種共識,便是書法創造必以漢字為基礎。字體是書體的根基,把二者等同起來,以字體當書體,便無所謂書法;把二者割裂開來,書法不復存在。漢字最基本的功用是表意,不能想像三千多年的文明史可以離開文字傳承。文字傳承文化,文字本身是工具又不僅止于工具。文字自身構成龐大的文化體系,與全部中華文明融為一體。魯迅説中國文字有“三美”:“意美以感心,音美以感耳,形美以感目”,著重從美學意義上談中國漢文字。中國文字的“意美”,長期歷史積澱變得豐富深厚,漢字的多義性、不確定性,蘊含著本民族的美感。時下網路流行大量的新詞語,肯定有許多詞語生命力不足,轉瞬即逝,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美學底蘊。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重視語言的純潔性,單為一個“搞”字引起不少爭議,後來“搞”站住腳了,屬中性,但用於“搞笑”、“惡搞”還有點味兒,恐怕不會用於詩詞、美文。當前對待網路語言,趕時髦者多,以嚴肅態度進行自由討論者極少見。不要怕“保守”或“激進”,歷史會作出公正的裁定。

“音美”與“形美”直接被人的特定的感官——耳、目所接受。“音美”集中體現在傳統的詩、詞、歌曲、戲劇;其餘各種文體倘內涵節律、音韻的美,也會令人擊節稱賞。至於“形美”,與“意美”、“音美”一樣,也是漢字本身所具備,又在長期歷史發展中不斷豐富,其集中的體現當然是書法了。

書法與字體的變化相互平行又交叉地發展。從篆籀文字開始,沒有一種字體可以與書法截然分開。宋代木板書籍有手書者,仍不失書法的一些韻味。東漢《熹平石經》是官方校正《五經》的刻石,注重文字的規範謹飭,從書法看,不失眾多漢隸之一,應當視為書法的一體,只是書味不濃。近代流行的印刷用宋体字,保持著漢字各種基本筆法以及楷書結構,卻不能認其為書法。至於篆、隸、行、草多種書體,我們未嘗不可以找出它們最原始的基因,“還原”為“字體”,但只能在理論上加以承認,實踐中不存在。因為任何書寫(刻),憑藉特定的工具全出以個人行為。書寫中的思想,都傾向於個人意識的一部分,區別於他人,並且區別於自己而不會重復。有以倣宋印刷體的筆法相對應于楷體書法,應是對楷書的誤解。楷書不但與印刷體有別,楷書的筆法,在每個書家那裏也是不同的。所以即使教初學者寫楷書,也不能以宋体字為準。倘要求點畫與宋体字相同,索性不叫書法了。

這裡我們把“字”與“書”分開,一面説明“字”為基礎,一面更指出書法藝術獨立性。“字”可以説是表意的符號、工具。“書法”則是在“字”的基礎上的創造。我説過立足於“形美”的藝術,與文字的“意”、“音”無關。書寫一篇美文或者美的詩詞,滿意于綜合性的欣賞,但是書法仍是獨立的存在。書寫的詩文只是“素材”。我在《書法,在比較中索解》一文中,談到“把書寫的‘素材’當作書法作品的‘內容’,幾乎是最常見的誤解。”舉個簡單的例子:倘有“喜”、“怒”、“哀”、“樂”四個字以同樣字體由一位書寫者寫出,分別懸挂,給人的心理反映肯定不同。讀者會隨著四個字的含意引發喜、怒、哀、樂的情感,這是出於文字內含的意蘊,至於書法,則是點畫、結體的形式因素,屬另一層面。書法創作發揮四個字的形式美,不會隨字的含意變化性情。當然書法有性情,那是書法自身的性情,不隨字的內容變化。所以相對於書法而言,我更樂於把書寫的文詞稱為“素材”。在文人畫,古人有“喜氣寫蘭,怒氣寫竹”一説,大致蘭花柔韌,竹竿剛直,所以當下筆之際有“喜”、“怒”的感覺,倒不是蘭花與竹子二者有“喜”、“怒”之別。由此又可以窺見寫意畫的“寫”與書法有共同點。不過在書法,點畫因“字”而揮運的創作狀態,不像畫蘭、竹那樣直接與被畫的對象合為一體。

我在《書法,在比較中索解》一文中,又舉蔡邕《筆論》、李陽冰《上李大夫論古篆書》、韓愈《送高閒上人序》、康有為《廣藝舟雙楫·碑評第十八》等著述中由書法比喻天地萬物,包括各類人物的舉止神態,得出以下認識:

“……很有趣,以上所有論述書法造形的語言,都僅止于比喻。雖然出以形象化的類比,卻絕非書法直接描畫的形象,而尤其是所有的比喻僅止于書法藝術自身,沒有一種比喻同書法作品的文詞素材相關聯。古人早就懂得書法藝術的獨立性。”

在繪畫為形象者,在書法屬意象。“有意味的形式”(Significant form)這一片語,Significant原釋“有意義的”、“重要的”,而“意味”更合原意。倘從我國傳統美學的詞語找對應,“有意味的形式”唯有“意象”最為貼近。

認定書法“純形式”的性質,有人難以接受,奇怪“形式”怎麼可以脫離“內容”?怎麼會有無內容的形式?豈非“形式主義”?其實“有意味的形式”已包含了內容——“意味”,只不過它與特定形式相對應,那“內容”便不同於一般造形藝術,造形藝術的形象性,與書法藝術的“意味”不屬同一個範疇。“意味”可以用文字語言解説,可以用具體形象作比方,但書法的“意味”便是它自身,不可能復述,借作比方的具體形象也只是比方而非書法造形。否則書法就不是“這一個”特殊的藝術了。

書法作為一門純形式的藝術,是否可以作進一步的分解呢?我以為,把一切形而下的因素統統排除,剩下的只有書寫者個人情感留存。情感的純粹個人性質,由人的思想意識決定,又因為書法創作純係個人行為,便更加突出了情的作用。“書,心畫也”一語所以千古不易,就在於用最簡明的語言道出了書法的本體性質。近人鄧以蟄在引用上述揚雄語後説書法“毫無憑藉而純為性靈之獨創”。“毫無憑藉”説的是書法雖以天地萬物包括人自身為創造的靈感,但不直接摹寫具體可視對象。僅憑最單純的線的運動發揮性之所至。古人談書法情感本體性,可以舉出許多精彩的話語,比如“把筆抵鋒,肇乎本性”(《記白雲先生書訣》)“藝之至,未始不與精神通”(姜夔《續書譜》)“書法乃傳心也”(項穆《書法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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