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冠中贗品拍賣案:競買者被判承擔正常風險

時間:2009-02-25 09:25:34 | 來源:東方早報

 

  因以253萬元鉅款購買“吳冠中畫作《池塘》”引發的蘇敏羅訴蕭富元和北京翰海拍賣公司一案一審日前終有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蘇敏羅的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蘇敏羅經過與律師協商,明確表示將繼續上訴……

  因以253萬元鉅款購買“吳冠中畫作《池塘》”引發的蘇敏羅訴蕭富元和北京翰海拍賣公司一案一審日前終有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蘇敏羅的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蘇敏羅經過與律師協商,明確表示將繼續上訴。

  蘇敏羅代理律師表示,一審判決過分強調競拍人的責任,忽略了拍賣行、委託拍賣人應該承擔的責任。而早報記者了解到,拍賣方在本次拍賣交易中就訴爭拍品的真偽瑕疵作出蘇敏羅應當知曉的免責聲明,也就是競拍者其實是應當承擔風險責任的,這也是法院駁回其上訴的主要原因。

吳冠中在畫面上的鑒定

  事件回放

  2005年12月的翰海“2005秋季拍賣會油畫雕塑專場”上,上海的蘇敏羅拍得了“吳冠中《池塘》”油畫一幅,該拍品的委託人為蕭富元。當日,蘇敏羅向翰海公司支付落槌價230萬元和23萬元佣金,並取得拍品原件。之後,多家拍賣行擬為其拍得的《池塘》作品再次拍賣,為進一步核實真假,今年7月1日,蘇敏羅帶著《池塘》來到吳冠中先生家中,吳冠中先生認定該畫係偽作並在外裱玻璃上題寫“此畫非我所作,係偽作,2008年7月1日”。於是,蘇敏羅將委託人蕭富元和北京翰海拍賣公司訴到法院,以《池塘》實際是假畫,翰海公司和蕭富元在明知是假畫的情況下拍賣作品,翰海公司拍賣前所作免責聲明應當無效為由要求判決令撤銷相關拍賣合同、返還拍賣款及佣金等。

  庭審紀實

  “買到假畫屬正常拍賣交易風險”

  對於蘇敏羅的訴訟請求,蕭富元答辯説,他只是本次拍賣活動的委託人,蘇敏羅作為買受人只能起訴拍賣人,無權直接起訴委託人,他與蘇敏羅不存在拍賣合同關係。同時,蕭根據我國《拍賣法》等規定,認為拍賣方和他本人都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而北京翰海公司答辯稱,作為拍賣公司,他們已履行了《拍賣法》所規定的全部義務,在拍賣前一個多月刊印的《拍賣圖錄》上刊登了《業務規則》,作出了免責聲明,並在拍賣前7日發佈拍賣公告,對拍賣標的原件進行了為期3日的展示。拍賣會前,拍賣公司要求包括蘇敏羅在內的競買人辦理登記手續,告知《拍賣規則》內容,蘇敏羅也書面認可。

  翰海公司還提出,拍賣不同於一般的買賣形式,拍賣標的真偽鑒定一直是難題,因此我國《拍賣法》對拍賣人保證拍品真實的義務未作任何規定,並且該法第61條中特別規定“拍賣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瑕疵,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院認為:在不能證實翰海公司及蕭富元事先應知曉訴爭拍品係偽作的情況下,翰海公司在本次拍賣交易中就訴爭拍品的真偽瑕疵作出蘇敏羅應當知曉的免責聲明,並通過法律規定的拍賣展示程式有效保障了蘇敏羅能夠在競買前充分了解訴爭拍品的現實狀況,翰海公司針對訴爭拍品真偽瑕疵所作出的免責聲明應當具備我國《拍賣法》所規定的效力。而蘇敏羅在知曉該免責聲明並且在競買前能夠充分了解訴爭拍品實際狀況的情況下,參與競買並因最高叫價而成為訴爭拍品的最終買受人,係其自主決定參與拍賣交易並自主作出選擇所産生的結果,固然有可能因訴爭拍品係偽作而遭受損失,但亦屬藝術品拍賣所特有之現實正常交易風險。

  律師説法

  “做了虛假宣傳就不存在免責”

  假畫前提已經確認,法院判決書的根據僅僅是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每個競拍人參與競拍前必須簽署的單方面格式性合同。免責的前提是什麼?什麼是可以免責的,什麼是不可以的?行為人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企業必須對自己的話承擔責任。如果翰海沒有那麼詳細繪聲繪色地在圖錄中説明這幅作品的繪製過程(事後證明這些描繪都是虛構與嫁接),那麼,他們可以免責,做了大量宣傳又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就不存在免責。否則,拍賣行就打通了制假進入市場的渠道。

  翰海拍賣公司不負責任賣假貨就可以不承擔責任,連委託拍品的來龍去脈都不願講清楚的委託人蕭富元都可以不承擔責任,到底免的是什麼責?責任,是法律框架下應該承擔的責任,還是違法的框架下應該承擔的責任?如果充分告知拍品的來源,瑕疵,那麼所謂的免責確實可行,而虛假宣傳違反法律要件,這樣的免責是不存在的。

  蕭富元的畫既然已經證明是偽作,那麼賣假貨都是法律應該打擊的。吳老願意站出來説明自己的立場,勇氣和正直讓人敬佩。現在,許多著名大師都不願意就畫作真偽出來説真話,因為大家都對真假的辨別心灰意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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